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304號聲 請 人即 被害人 蘇森吉上列聲請人即被害人因被告侯東霖犯傷害致重傷等案件(111年度上訴字第973號),聲請獲知刑事訴訟資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害人乙○○(下稱聲請人)為貴院111年度上訴字第973號之被害人,希望將來被告甲○○有罪入監執行時,能獲知其報請假釋之相關資訊等語。
二、按殺人罪、重傷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性侵害犯罪等案件之被害人得聲請利用本平台服務;其他案件之被害人,經法院認為案件資訊攸關被害人權益而有必要者,亦同。法院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1項前段訂有明文。又法院僅提供自核准聲請後發生之審判中案件資訊。聲請人得透過本平台獲知之審判中案件資訊,包括準備及審判程序期日、有關強制處分之決定、通緝及撤銷通緝、宣判期日及結果、移審、移送執行等資訊。同注意事項第7點亦有明訂。
三、本件聲請人係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973號被告甲○○犯傷害致重傷等案件之被害人一節,固有該案之起訴書在卷可證;然聲請人所聲請獲知資訊之範圍,係被告甲○○將來有罪入監執行時,能獲知報請假釋之相關資訊,有其聲請狀在卷可佐,依法院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第7點之規定,此部分之聲請已脫溢「審判中」案件資訊之範圍,核屬檢察署(官)之職權,本院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唐照明法 官 王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郭蘭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