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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1 年聲字第 13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3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吳美孃上列受刑人因食品衛生管理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美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美孃前犯食品衛生管理法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嗣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09年7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01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46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張盛喜法 官 唐照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金卿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