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37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易錢之上列受刑人因偽證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5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易錢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易錢之前犯偽證等罪,經本院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40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方百正法 官 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