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3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薛宗旻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施用毒品聲請許可執行觀察勒戒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第1頁案由欄之「聲請調查證據,」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裁判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贅寫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
主文所示,期臻明確。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國卿
法 官 林家聖法 官 惠光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月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