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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1 年聲字第 78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78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念萍上列受刑人因醫師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2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念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念萍前犯醫師法等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嗣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7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醫上訴字第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強

法 官 范惠瑩法 官 鄭詠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園芳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