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80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吳銘圳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3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銘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銘圳前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8月,嗣經最高法院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7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上更一字第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強
法 官 范惠瑩法 官 鄭詠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園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