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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1 年聲字第 90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90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楊東上列受刑人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3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楊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東前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8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59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至受刑人係大陸籍人士,是否適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所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規定,核屬檢察官執行保護管束處分之職權,非本院審究範圍,併予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王光照法 官 施柏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旭淑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