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90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謝德彬上列受刑人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3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謝德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德彬前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8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59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至受刑人係大陸籍人士,是否適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所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規定,核屬檢察官執行保護管束處分之職權,非本院審究範圍,併予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王光照法 官 施柏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旭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