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上字第33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蔡來枝訴訟代理人 李昆城被上訴人即被 告 陳芳玲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438號,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聲明及陳述,均引用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上訴狀」之記載(如附件)。被上訴人則未為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書狀。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上訴人被訴傷害之刑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588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刑事判決而提起上訴後,已經本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974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原審依據上述規定,以判決駁回上訴人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並無不合。上訴人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為不當,請求判決如其上訴聲明,核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任森銓法 官 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雅芳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上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