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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1 年附民字第 19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98號原 告 黃英傑被 告 黃明註訴訟代理人 陳正軒律師

劉家榮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044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因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之內容,涉及土地分割的結果是否確實造成原告受有損害、損害金額為何,兩造雖就此均提出相關證據作為論據,但均只是反應附近土地的成交市況,就本件所涉土地部分,尚無法僅憑目前所存證據即得為精確判斷,故本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李嘉興法 官 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吳璧娟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