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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2 年上易字第 1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易字第13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14號112年度上易字第20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賴政亨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因竊盜上訴案件(原審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246號、第268號、第27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願與被害人和解,請准以新臺幣3至5萬元具保停止羈押,讓被告先回去工作,處理家中事宜及扶養小孩問題,並與被害人商量和解及賠償事項等語。

二、經查:㈠聲請人即被告賴政亨(下稱被告)因竊盜案件提起上訴(原

審111年度易字第246號、第268號),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裁定自民國112年1月10日起執行羈押。

㈡被告雖以上述理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而,本院審酌被告

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攜帶兇器逾越牆垣竊盜等15罪,已經被告全部認罪,並有相關卷證可佐,復經原審判處罪刑,足認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於短期內多次行竊,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為預防被告於第二審訴訟程序再犯,仍有預防性羈押之必要,尚難以具保等方式代替。此外,又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涉犯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輕罪、懷胎生產或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等情形。從而,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就竊盜3案提起上訴(原審111年度易字第246號、第268號、第276號),本院已依被告聲請合併審理(112年度上易字第13號、第14號、第20號),定於112年2月23日14時55分進行準備程序,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任森銓法 官 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雅芳

裁判案由:竊盜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