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訴字第22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正男上列上訴人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40號,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7484號、111年度偵字第22413號),就量刑部分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院審理之範圍:刑事訴訟法第348 條規定:(第1 項)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第2 項)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第3 項)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由於上訴人即被告黃正男(下稱被告)提起上訴之上訴狀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略稱:就原審判決附表二之犯行均請求減輕其刑,改判輕一點;對於其犯罪事實、罪名及罪數均不爭執等語(見本院卷第91頁)。是本件上訴範圍只限於原審判決附表二之各罪量刑及定執行刑部分;又因被告僅針對原審判決附表二之各罪量刑及定執行刑部分,提起上訴,故本院亦僅能以原審判決附表二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為基礎,審查原審就該部分之量刑及定執行刑,其所裁量審酌之事項,是否妥適,合先敘明。
二、本案據以審查量刑妥適與否之原審所認定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犯罪事實(即犯罪事實欄一竊錄部分)及所犯罪名:
原審經審理後,認定被告明知前往汽車旅館住宿、休息之人,可能在投宿之房間內有裸露身體隱私部位及為性行為等非公開活動,竟意圖損害他人隱私利益,基於無故以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及非法蒐集個人特徵、性生活等個人資料與毀損之犯意,分別於民國111年2月16日、同年3月3日、5月27日,藉投宿由黃○○(所涉妨害秘密罪嫌部分,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所經營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戀館」汽車旅館705號房、703號房及303號房之機會,持自備之電鑽、剪刀、黑色防水膠布等工具,將705號、703號房間內之餐點送達提示盒,及303號房間內之電視牆鑽孔而破壞毀損後,再將針孔攝影機以黑色防水膠布黏貼裝設在餐點送達提示盒上或電視牆內,並以Lookcam手機軟體配對針孔設備。黃正男遂自111年3月5日起至同年6月2日止,分別以其持有之iPhone7 plus手機遠端連線觀看投宿在上開房間如附表二所示代號A1至A46及其等同行者之身體隱私部位及為性生活、投宿汽車旅館內舉措等非公開活動,並錄影或截圖儲存在手機內,且同步上傳至iCloud雲端空間,以此方式無故竊錄A1至A46及其同行者等人於上開房間內之身體隱私部位、性行為或其他投宿汽車旅館內舉止之非公開活動,且非法蒐集各該房客關於個人特徵、性生活等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上揭房客。因而認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即錄影儲存A1至A46及其等同行者投宿旅館或性行為影像(即附表二)所為,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19條第1項之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A1-A46及其等同行房客部分)、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告訴人A2、A3、A4、A9、A10、A13、A14部分)。
被告就竊錄告訴人A2、A3、A4、A9、A10、A13、A14部分,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及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二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罪處斷。
又被告錄置或拍攝A1-A46及其等同行者等人之影像,均係其分別起意為之,是被告所犯上開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等46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被告上訴意旨:在伊能力範圍內,有意願與被害人和解,請給予被告自新的機會。
四、上訴駁回之理由:㈠原審就該部分之犯罪認被告罪證明確,因而適用相關規定,
並審酌被告為一己之私,在不特定人住宿休息之汽車旅館房間內裝設針孔攝影機,且裝設次數及房間數量並非單一,長期竊錄不特定房客極其隱私之身體部位與性生活等個人資料,本案因而實際攝得影像而侵害投宿房客之人數眾多;被告犯罪目的、動機與手段極其惡劣,不但嚴重侵害本案被害房客之隱私安全,且使社會大眾對於投宿旅館此一通常社會生活活動產生心理上危殆不安感,造成人心惶惶,犯罪所生損害實屬甚鉅。再考量被告犯後坦承全部犯行之犯後態度,被害人於得悉被害後是否意欲對被告訴追,及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於本判決內揭露,詳參原審卷第342-343頁),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再審酌被告就該部分各次犯行之罪質、違犯手段及情節,就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3年10月。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核無不合,量刑應屬允當。
㈡雖被告上訴理由狀另稱:伊就檢察官起訴之案件全部,願意
賠償被害人;若無法給付賠償金,被告亦願意捐款予國庫或指定之機構,請求從輕量刑云云;然查,本院審理中就已知悉之被害人且願意出庭者(按其中大部分被害人均無法聯絡,見本院卷第107頁之一覽表),通知到院後,被告仍無法與任何一被害人達成和解;甚至所有到院之被害人均稱:請求重判等語(見本院卷第147、165頁),是被告上開所言,不足為據。至被告於本院審理終結後所提出之中華民國技術士證(固定式起重機操作)及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結業證書等(見本院卷第183頁),以證明其有一定專長及正當職業乙事;經查,被告之職業為從事營造開吊車乙節,業經被告於原審審理中供明在卷(見原審卷第343頁),而原審也已就被告之此量刑事項即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為審酌,如上所述,故被告於上訴本院後所提出之上開證件,亦僅可佐證其確有如其所稱之正當工作,但就其犯後所生損害並無減少或彌補之,即單憑上開證件仍不足作為可改判原審所處之刑之事項,一併敘明。
㈢綜上,原審就該部分所為量刑及定執行刑,核屬允當,被告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被告就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7部分所示之罪即得易科罰金部分,業於本院審理中撤回上訴(見本院卷第101頁),是就原審判決附表一所示之各罪,因已確定在案,爰不再贅述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甘若蘋提起公訴,檢察官郭振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方百正法 官 陳億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佳蓉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5條之1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卷宗簡稱對照表】
簡稱 卷宗名稱 警一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高市警港分偵字第11171566501號卷一 警二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高市警港分偵字第11171566501號卷二 他卷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4570號卷 偵一卷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7484號卷 偵二卷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2413號卷 彌封卷一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2413號彌封文書資料 彌封卷二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7484、111年度他字第4570號彌封文書資料 聲羈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聲羈字第165號卷 偵抗卷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偵抗字第120號卷 院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40號卷附表一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犯罪事實欄一毀損「○○戀館」705號房餐點送達提示盒部分 黃正男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5、6、7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犯罪事實欄一毀損「○○戀館」703號房餐點送達提示盒部分 黃正男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5、6、7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犯罪事實欄一毀損「○○戀館」303號房電視牆部分 黃正男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5、6、7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犯罪事實欄二 黃正男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8、9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犯罪事實欄三 黃正男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10、11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犯罪事實欄四 黃正男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21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犯罪事實欄五 黃正男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20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表二(犯罪事實欄一竊錄部分)編號 被害人 犯罪時間 拍攝地點 扣案錄製影片數量 扣案錄製影片名稱、時間 主文 1 A1及同行者共2人 111年3月16日8時17分入住起 高雄市○○區○○路000號○○戀館703號房 4 ①HYUX6684:111年03月16日08時25分39秒至09時06分02秒 ②FLKW4643:111年03月16日10時05分15秒至10時42分43秒 ③CWSK3710:111年03月16日20時04分10秒至20時05分00秒 ④AOLT4694:111年03月16日05時38分11秒至09時05分55秒 黃正男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5、6、7、19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A2及同行者共2人(A2提出告訴) 111年4月4日22時9分入住起 高雄市○○區○○路000號○○戀館703號房 1 ①KXHE0814:111年04月05日10時19分26秒至10時23分04秒 黃正男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5、6、7、19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A3 (提出告訴) 111年4月8日23時7分入住起 高雄市○○區○○路000號○○戀館703號房 截圖1張 ①RQNG0440截圖1張,截圖時間為111年04月08日23時59分38秒 黃正男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5、6、7、19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A4及同行者共2人(A4提出告訴) 111年4月23日19時48分入住起 高雄市○○區○○路000號○○戀館703號房 1 ①EUPA8001:111年04月23日20時34分04秒至21時27分27秒 黃正男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5、6、7、19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A5及同行者共2人 111年5月4日00時27分入住起 高雄市○○區○○路000號戀○○館703號房 2 ①IHWY4856:111年05月04日02時13分10秒至02時57分02秒 ②LAPJ3732:111年05月04日02時58分52秒至03時53分17秒 黃正男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5、6、7、19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A6及同行者共2人 111年5月6日17時45分入住起 高雄市○○區○○路000號○○戀館703號房 6 ①EKST1601:111年05月06日19時23分33秒至19時27分51秒 ②VNHW5382:111年05月06日20時39分59秒至20時43分51秒 ③IZAS3086:11年05月06日20時44分22秒至20時48分20秒 ④VEVJ8563:111年05月06日21時33分03秒至22時16分11秒 ⑤LNMA1517:111年05月06日22時16分15秒至22時36分41秒 ⑥HFED2394:111年05月07日10時46分28秒至11時02分39秒 黃正男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5、6、7、19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A7及同行者共2人 111年5月11日17時59分入住起 高雄市○○區○○路000號○○戀館703號房 3 ①FWBL7665:111年05月11日2215時21分秒至22時41分45秒 ②AGQK0616:111年5月11日23時31分48秒至111年05月12日01時14分27秒 ③CLDN6851:111年5月12日11時37分26秒至11時38分59秒 黃正男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5、6、7、19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A8及同行者共2人 111年5月13日4時52分入住起 高雄市○○區○○路000號○○戀館703號房 1 ①QOLM3108:111年5月13日10時34分14秒至10時59分41秒 黃正男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5、6、7、19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A9及同行者共2人(A9提出告訴) 111年5月17日23時55分入住起 高雄市○○區○○路000號○○戀館703號房 2 ①OKLR8027:111年05月18日03時06分37秒至03時25分18秒 ②WABW2140:111年05月18日03時49分34秒至05時46分19秒 黃正男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5、6、7、19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A10及同行者共2人(A10提出告訴) 111年5月23日2時31分入住起 高雄市○○區○○路000號○○戀館703號房 9 ①MNJV7847:111年05月23日03時52分00秒至03時54分47秒 ②SIMJ5379:111年05月23日03時55分14秒至03時58分44秒 ③NFEA1813:111年05月23日05時01分49秒至05時12分21秒 ④GGBF4142:111年05月23日05時04分29秒至05時12分21秒 ⑤MYZZ6226:111年05月23日06時17分22秒至06時48分34秒 ⑥LGGV5137:111年05月23日06時19分14秒至06時48分30秒 ⑦IWBK4085:111年05月23日06時50分03秒至06時50分29秒 ⑧HXNG4878:111年05月23日07時25分39秒至08時13分36秒 ⑨JXXJ2798:111年05月23日11時01分01秒至11時40分41秒 黃正男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5、6、7、19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A11及同行者共2人 111年5月23日19時34分入住起 高雄市○○區○○路000號 ○○戀館703號房 2 ①UAOR1923:111年05月24日07時56分09秒至08時30分18秒 ②TOBL0917:111年05月24日08時30分38秒至08時34分38秒 黃正男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5、6、7、19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A12及同行者共2人 111年5月26日10時46分入住起 高雄市○○區○○路000號 ○○戀館703號房 影片7部、截圖2張 ①OEUZ2104:111年05月26日10時54分40秒至11時21分59秒 ②BWZW3964:111年05月26日11時27分29秒至13時08分52秒 ③POZO1515:111年05月26日13時11分51秒至13時56分37秒 ④ENAF3114:111年05月26日14時28分48秒至14時30分01秒 ⑤BLLO6726:111年05月26日15時12分00秒至15時14分57秒 ⑥HTGL1357:111年05月26日15時15分33秒至15時15分53秒 ⑦KLQH1968:111年05月26日15時22分17秒至16時23分34秒 ⑧GQLG1180截圖1張,截圖時間為111年05月26日10時54分38秒 ⑨XORR9590截圖1張,截圖時間為111年05月26日10時54分35秒 黃正男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5、6、7、19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A13及同行者共2人(A13提出告訴) 111年6月1日20時35分入住起 高雄市○○區○○路000號 ○○戀館703號房 1 ①RCVL2868:111年06月02日00時17分43秒至00時43分04秒 黃正男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5、6、7、19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A14及同行者共2人(A14提出告訴) 111年5月30日2時9分入住起 高雄市○○區○○路000號 ○○戀館303號房 2 ①XLHS7465:111年05月30日02時51分03秒至02時52分04秒 ②MREO2520:111年05月30日03時15分24秒至05時33分18秒 黃正男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5、6、7、12、13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A15及同行者共2人 111年03月05日19時38分00秒起(公訴意旨記載為111年03月05日19時56分起,見彌封一卷P19,應予補充) 高雄市○○區○○路000號○○戀館703號房 1 ①路人甲:111年3月5日19時38分00秒至19時59分30秒 黃正男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5、6、7、19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A16及同行者共2人 111年03月05日23時31分37秒起(公訴意旨記載為111年03月05日23時35分起,見彌封一卷P19,應予補充) 高雄市○○區○○路000號○○戀館703號房 4 ①OSEF2465:111年03月05日23時31分37秒至23時38分01秒 ②WIYY0780:111年03月05日23時39分31秒至23時39分34秒 ③NXCC9514:111年03月06日00時18分04秒至00時41分40秒 ④SIKG3755:111年03月06日01時52分48秒至02時10分26秒 黃正男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5、6、7、19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A17及同行者共2人 111年03月06日09時11分47秒起(公訴意旨記載為111年03月06日09時12分起,見彌封一卷P21,應予補充) 高雄市○○區○○路000號○○戀館703號房 1 ①TOQI6381:111年03月06日09時11分47秒至09時27分53秒 黃正男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5、6、7、19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 A18及同行者共2人 111年03月06日22時14分33秒起 高雄市○○區○○路000號○○戀館703號房 3 ①DRXM3818:111年03月06日22時18分51秒至22時18分51秒 ②NVFZ9528:111年03月06日22時27分17秒至22時30分31秒 ③VRLG3422:111年03月06日22時32分18秒至22時37分54秒 黃正男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5、6、7、19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 A19及同行者共2人 111年04月17日13時21分20秒起(公訴意旨記載為111年04月17日13時32分,見彌封一卷P23,應予補充) 高雄市○○區○○路000號○○戀館703號房 2 ①PGBW9723:111年04月17日13時21分20秒至13時59分57秒 ②UGGX2805:111年04月17日15時18分31秒至15時33分02秒 黃正男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5、6、7、19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 A20及同行者共2人 111年04月18日01時54分00秒起(公訴意旨記載為111年04月18日02時31分起,見彌封一卷P23,應予補充) 高雄市○○區○○路000號○○戀館703號房 1 ①FGVO2256:111年04月18日01時54分00秒至03時26分23秒 黃正男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5、6、7、19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 A21及同行者共2人 111年04月22日14時01分24秒起(公訴意旨記載為111年04月22日14時14分,見彌封一卷P25,應予補充) 高雄市○○區○○路000號○○戀館703號房 1 ①TJMV2056:111年04月22日14時01分24秒至15時57分31秒 黃正男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5、6、7、19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 A22及同行者共2人 111年04月23日13時28分53秒起 高雄市○○區○○路000號○○戀館703號房 2 ①WSIG4624:111年04月23日13時28分53秒至13時51分09秒 ②IDKK4564:111年04月23日14時05分23秒至16時00分21秒 黃正男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5、6、7、19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 A23及同行者共2人 111年04月24日16時08分02秒起(公訴意旨記載為111年04月24日16時12分,見彌封一卷P27,應予補充) 高雄市○○區○○路000號○○戀館703號房 2 ①ENLI8544:111年04月24日16時08分02秒至16時10分20秒 ②BKXI2144:111年04月24日16時10分30秒至16時19分49秒 黃正男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5、6、7、19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 A24 111年04月27日16時52分30秒起(公訴意旨記載為111年04月27日17時01分,見彌封一卷P27,應予補充) 高雄市○○區○○路000號○○戀館703號房 1 ①RFVW7328:111年04月27日16時52分30秒至17時12分36秒 黃正男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5、6、7、19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 A25及同行者共2人 111年04月29日11時20分32秒起(公訴意旨記載為111年04月29日12時17分,見彌封一卷P29,應予補充) 高雄市○○區○○路000號○○戀館703號房 1 ①RYZF6939:111年04月29日11時20分32秒至12時19分12秒 黃正男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5、6、7、19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6 A26及同行者共2人 111年05月02日15時49分51秒起(公訴意旨記載為111年05月02日16時39分,見彌封一卷P29,應予補充) 高雄市○○區○○路000號○○戀館703號房 2 ①DALU3881:111年05月02日15時49分51秒至15時57分58秒 ②QGKZ5487:111年05月02日16時02分45秒至18時42分16秒 黃正男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5、6、7、19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 A27及同行者共2人 111年05月05日11時18分13秒起 高雄市○○區○○路000號戀○○館703號房 1 ①ACOE1404:111年05月05日11時18分13秒至11時20分17秒 黃正男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5、6、7、19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8 A28及同行者共2人 111年05月06日00時04分33秒起(公訴意旨記載為111年05月06日00時17分,見彌封一卷P31,應予補充) 高雄市○○區○○路000號○○戀館703號房 1 ①FNRD6771:111年05月06日00時04分33秒至01時17分45秒 黃正男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5、6、7、19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 A29及同行者共2人 111年05月06日13時59分37秒起(公訴意旨記載為111年05月06日15時01分,見彌封一卷P33,應予補充) 高雄市○○區○○路000號○○戀館703號房 1 ①GYQS9022:111年05月06日13時59分37秒至15時56分17秒 黃正男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5、6、7、19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 A30及同行者共2人 111年05月07日23時54分00秒起 高雄市○○區○○路000號○○戀館703號房 1 ①TPDV8254:111年05月07日23時54分00秒至23時54分06秒 黃正男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5、6、7、19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1 A31及同行者共2人 111年05月08日16時48分56秒起(公訴意旨記載為111年05月08日18時39分,見彌封一卷P35,應予補充) 高雄市○○區○○路000號○○戀館703號房 1 ①GKSB0148:111年05月08日16時48分56秒至19時02分15秒 黃正男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5、6、7、19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2 A32及同行者共2人 111年05月08日00時25分43秒 高雄市○○區○○路000號○○戀館703號房 2 ①ROIW4831:111年05月08日00時25分43秒至01時57分07秒 ②GCBR5397;111年05月08日01時56分55秒至02時36分04秒 黃正男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5、6、7、19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3 A33及同行者共2人 111年05月12日19時16分24秒起(公訴意旨記載為111年05月12日19時57分,見彌封一卷P37,應予補充) 高雄市○○區○○路000號○○戀館703號房 2 ①LTQH3683:111年05月12日19時16分24秒至19時17分10秒 ②KMPV3647:111年05月12日19時16分58秒至20時02分21秒 黃正男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5、6、7、19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4 A34及同行者共2人 111年05月13日19時37分02秒起(公訴意旨記載為111年05月13日20時03分,見彌封一卷P37,應予補充) 高雄市○○區○○路000號○○戀館703號房 1 ①IBUW5350:111年05月13日19時37分02秒至20時06分46秒 黃正男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5、6、7、19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5 A35及同行者共2人 111年05月18日19時27分28秒起(公訴意旨記載為111年05月18日20時56分,見彌封一卷P39,應予補充) 高雄市○○區○○路000號○○戀館703號房 3 ①CXTI0771:111年05月18日19時27分28秒至21時01分48秒 ②MIOA5177:111年05月18日21時02分19秒至21時07分21秒 ③PJJN1595:111年05月18日21時10分02秒至21時10分52秒 黃正男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5、6、7、19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6 A36及同行者共2人 111年05月20日10時15分27秒起(公訴意旨記載為111年05月20日10時45分,見彌封一卷P39,應予補充) 高雄市○○區○○路000號○○戀館703號房 1 ①CRNK2821:111年05月20日10時15分27秒至11時27分45秒 黃正男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5、6、7、19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7 A37及同行者共2人 111年05月20日20時42分33秒起(公訴意旨記載為111年05月20日20時43分,見彌封一卷P41,應予補充) 高雄市○○區○○路000號○○戀館703號房 3 ①CKIG8045:111年05月20日20時42分33秒至20時43分17秒 ②NBGJ7522:111年05月20日20時43分25秒至20時43分28秒 ③SOKZ5737:111年05月20日20時43分29秒至21時16分53秒 黃正男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5、6、7、19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8 A38及同行者共2人 111年05月21日02時03分23秒起(公訴意旨記載為111年05月21日02時21分,見彌封一卷P41,應予補充) 高雄市○○區○○路000號○○戀館703號房 1 ①UHUK6660:111年05月21日02時03分23秒至02時34分43秒 黃正男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5、6、7、19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9 A39及同行者共2人 111年05月22日20時57分15秒起(公訴意旨記載為111年05月22日21時11分,見彌封一卷P43,應予補充) 高雄市○○區○○路000號○○戀館703號房 1 ①EKOQ1030:111年05月22日20時57分15秒至21時55分00秒 黃正男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5、6、7、19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0 A40及同行者共2人 111年05月24日17時50分33秒起(公訴意旨記載為111年05月24日18時10分,見彌封一卷P43,應予補充) 高雄市○○區○○路000號○○戀館703號房 4 ①KKZM8004:111年05月24日17時50分33秒至18時00分14秒 ②NRUH8229:111年05月24日17時51分26秒至18時45分07秒 ③AIQB0755:111年05月24日18時45分09秒至18時54分10秒 ④JDZL7951:111年05月24日18時53分48秒至18時56分03秒 黃正男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5、6、7、19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1 A41及同行者共2人 111年05月25日13時22分39秒起(公訴意旨記載為111年05月25日13時42分,見彌封一卷P45,應予補充) 高雄市○○區○○路000號○○戀館703號房 2 ①IBQR4454:111年05月25日13時22分39秒至13時24分06秒 ②QKHJ3237:111年05月25日13時24分29秒至14時05分46秒 黃正男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5、6、7、19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2 A42及同行者共2人 111年05月27日13時15分34秒起 高雄市○○區○○路000號○○戀館703號房 1 ①SGWL4661:111年05月27日13時15分34秒至13時39分24秒 黃正男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5、6、7、19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3 A43及同行者共2人 111年05月27日19時59分28秒起(公訴意旨記載為111年05月27日20時41分,見彌封一卷P47,應予補充) 高雄市○○區○○路000號○○戀館703號房 1 ①EQMA4237:111年05月27日19時59分28秒至21時21分41秒 黃正男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5、6、7、19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4 A44及同行者共2人 111年05月30日00時48分59秒起(公訴意旨記載為111年05月30日01時35分,見彌封一卷P47,應予補充) 高雄市○○區○○路000號○○戀館703號房 6 ①DMKZ8718:111年05月30日00時48分59秒至01時42分52秒 ②JEEB6780:111年05月30日01時42分20秒至01時42分28秒 ③OTPD8719:111年05月30日01時42分44秒至03時13分00秒 ④UQDW7740:111年05月30日05時33分43秒至05時34分56秒 ⑤RXPM4555:111年05月31日12時25分39秒至13時18分46秒 ⑥GWWB2802:111年05月31日16時20分22秒至16時20分39秒 黃正男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5、6、7、19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5 A45及同行者共2人 111年05月30日20時47分33秒起(公訴意旨記載為111年05月30日21時40分,見彌封一卷P49,應予補充) 高雄市○○區○○路000號○○戀館303號房 1 ①FSXB4297:111年05月30日20時47分33秒至22時22分16秒 黃正男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5、6、7、12、13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6 A46及同行者共2人 111年05月31日10時38分50秒起(公訴意旨記載為111年05月31日10時39分,見彌封一卷P49,應予補充) 高雄市○○區○○路000號○○戀館303號房 2 ①VBUW3620:111年05月31日10時38分50秒至10時39分46秒 ②BVDN6409:111年05月31日10時39分55秒至10時57分15秒 黃正男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5、6、7、12、13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表三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iPhone7 plus手機 1支 在被告住處扣得 2 iPhone8手機 1支 在被告住處扣得 3 iPhone13 Pro Max手機 1支 在被告住處扣得 4 USB轉電源2 Pin 1組 在被告住處扣得 5 小剪刀 1把 在被告住處扣得 6 電鑽 1組 在被告住處扣得 7 膠水 1瓶 在被告住處扣得 8 4G無線上網分享器 1台 在B1住處扣得 9 針孔設備 1組 在B1住處扣得 10 TP-LINK無線網路分享器 1台 在B3住處扣得 11 針孔設備 1組 在B3住處扣得 12 無線針孔攝影機 1組 在「○○戀館」303號房扣得 13 插座線 1組 在「○○戀館」303號房扣得 14 豐穗國際機上盒 1台 在「○○戀館」705號房扣得 15 餐點送達提示盒 1台 在「○○戀館」705號房扣得 16 針孔密錄器 1組 在「○○戀館」705號房扣得 17 豐穗國際機上盒 1台 在「○○戀館」703號房扣得 18 餐點送達提示盒 1台 在「○○戀館」703號房扣得 19 針孔密錄器 1組 在「○○戀館」703號房扣得 20 airtag 1個 在B1安全帽扣得 21 airtag 1個 在B2安全帽扣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