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訴字第77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蔡秉昱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三編號64「銀聯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1張」,應更正為「中國工商銀行銀聯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1張」。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表三編號64「銀聯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1張」,依扣押物品目錄表所示卡號之記載有誤繕,因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黃宗揚法 官 林青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呂姿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