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訴字第706號上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威博 民國00年0月00日生選任辯護人 宋孟陽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威博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王威博因家暴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所涉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未遂、殺人未遂等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遂自民國112年9月15日裁定羈押迄今。
二、查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又其業經本院審理後認定成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未遂(2罪)、殺人未遂(1罪)罪,並依原審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在案;另審諸被告業經判處重刑,參以行為人涉犯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此乃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依合理判斷可認其具有逃亡之相當或然率存在,為確保將來可能之後續審判或判決確定後刑罰執行程序得以順利進行,參酌本案訴訟進行程度,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及防禦權受限制程度等因素,並就其目的與手段依比例原則權衡,遂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被告原受羈押原因暨必要性仍屬存在,應自112年12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莊珮吟法 官 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戴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