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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2 年抗字第 30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抗字第301號抗 告 人即受 刑 人 洪璽鈞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裁定(112年度聲更一字第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洪璽鈞(下稱抗告人)所犯由數個地院判決,最後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下稱嘉義地院)全部整合並定應執行刑,唯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並未將110年度金訴字第152號之所有案件合併後再與前案合併執行,明顯違法,請求將高雄地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52號所判之刑度先行合併定應執行刑,再與嘉義地院112年度聲字第106號裁定部分定應執行刑。又高雄地院裁定刑度比例明顯過高,請求鈞院參考嘉義地院裁定的比例(定6年),重新更裁高雄地院的裁定,給予最符合比例原則的刑度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1條已有規定。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故數罪併罰如何定其應執行刑,應由法院視個案具體情節之不同,以其各罪所宣告之刑為基礎,本其自由裁量之職權,依刑法第51條所定方法為之。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情形,即不得任意指其為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1110號、112年度台抗字第126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本件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9所示(各罪刑度詳如附表所載),編號1至25部分,經嘉義地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編號26至29部分,未經高雄地院判決定應執行刑,則再與編號1至25所示案件定應執行刑,所受內部界線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25所示應執行刑加計編號26至29所示刑度之總和(即28年3月)。原裁定審酌抗告人所犯各罪罪質、行為態樣、侵害法益、行為次數、刑罰規範目的、應受非難及矯治程度、抗告人對本件定刑之意見等各情為整體評價而裁處,顯非以累加方式定其應執行刑,給予適當恤刑,未逸脫前揭範圍為衡酌,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10月,並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且無違反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或濫用其職權可言,亦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情形,亦難謂侵害抗告人原本已有之權益。再者,附表編號26至29之罪,本即可與編號1至25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並無先將編號26至29定應執行刑再與編號1至25之罪定應執行之必要,況且抗告人先前也就附表編號1至25與附表編號26至29部分聲請更定其刑,有112年4月6日請求更定應執行刑聲請表在卷可查,抗告人認為要先將編號26至29所示之高雄地院判決部分定應執行刑後再與其餘之罪即嘉義地院裁定所示案件定應執行刑,並無依據。綜上所述,抗告意旨以前詞指摘原裁定違法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李嘉興法 官 林青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璧娟【附表】受刑人洪璽鈞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即高雄地院112年度聲更一字第6號裁定附表)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聲請書略載為詐欺,應予補充) 有期徒刑1年1月(共2罪) 108年10月1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97號 109年3月31日 同左 109年5月25日 編號1至25曾經嘉義地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0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 2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聲請書略載為詐欺,應予補充) 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 108年10月19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聲請書略載為詐欺,應予補充) 有期徒刑1年4月 108年10月15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聲請書略載為詐欺,應予補充) 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 108年11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05號 110年1月18日 同左(聲請書誤載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52號,應予更正) 110年4月26日 5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聲請書略載為詐欺,應予補充) 有期徒刑1年3月(共2罪) 108年11月24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6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聲請書略載為詐欺,應予補充) 有期徒刑1年4月(共2罪) 108年11月24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7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聲請書略載為詐欺,應予補充) 有期徒刑1年2月(共3罪) 108年11月22至23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62號 109年12月28日 同左 110年1月27日 8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聲請書略載為詐欺,應予補充) 有期徒刑1年2月 108年11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448號 110年11月29日 同左 111年1月4日 9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聲請書略載為詐欺,應予補充) 有期徒刑1年3月(共14罪) 108年10月13日、15日、11月15日、18日、19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0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聲請書略載為詐欺,應予補充) 有期徒刑1年4月(共2罪) 108年10月13日、11月15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聲請書略載為詐欺,應予補充) 有期徒刑1年2月 108年10月1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2號 110年3月11日 同左 110年4月8日 12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聲請書略載為詐欺,應予補充) 有期徒刑1年3月 108年10月19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聲請書略載為詐欺,應予補充) 有期徒刑1年4月 108年10月19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聲請書略載為詐欺,應予補充) 有期徒刑1年2月 108年11月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38號 110年7月30日 同左 110年9月3日 15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聲請書略載為詐欺,應予補充) 有期徒刑1年3月(共2罪) 108年11月9日、21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6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聲請書略載為詐欺,應予補充) 有期徒刑1年4月(共2罪) 108年11月9日、21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7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聲請書略載為詐欺,應予補充) 有期徒刑1年1月(共17罪) 108年10月19至23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139號 110年10月27日 同左 110年12月7日 18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聲請書略載為詐欺,應予補充) 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 108年11月23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37號 110年12月28日 同左 111年2月7日 19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聲請書略載為詐欺,應予補充) 有期徒刑1年3月(共2罪) 108年11月23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0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聲請書略載為詐欺,應予補充) 有期徒刑1年4月(共2罪) 108年11月23日(聲請書贅載11月22日,應予刪除)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聲請書略載為詐欺,應予補充) 有期徒刑8月 108年10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385號 110年10月26日 同左 110年12月1日 22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聲請書略載為詐欺,應予補充) 有期徒刑1年3月(共2罪) 108年10月14日、15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聲請書略載為詐欺,應予補充) 有期徒刑1年5月 108年10月14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聲請書略載為詐欺,應予補充) 有期徒刑1年2月 108年11月14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653號 111年3月24日 同左 111年4月28日(聲請書誤載為114年4月28日,應予更正) 25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聲請書略載為詐欺,應予補充) 有期徒刑1年2月 108年10月1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83號 111年8月31日 同左 111年10月5日 26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聲請書略載為詐欺,應予補充) 有期徒刑1年2月(共7罪) 108年11月10日、15日、18日、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52號等 111年11月29日 同左 112年1月4日 27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聲請書略載為詐欺,應予補充) 有期徒刑1年3月(共8罪) 108年11月10日、18日、19日、22日、24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8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聲請書略載為詐欺,應予補充) 有期徒刑1年4月(共2罪) 108年11月10日、19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9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聲請書略載為詐欺,應予補充) 有期徒刑1年5月 108年11月16至17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