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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2 年聲保字第 14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4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洪崇勳上列受刑人因強制猥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強制猥褻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嗣經最高法院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5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 項第1至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1年度侵上訴字第16號、17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同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5月3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96200號核准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戶籍謄本、監獄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公務電話紀錄、受刑人人相表、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收容人直接調查報告表、高雄監獄收容人犯次認定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監輔導記錄表、教誨記錄表、高雄監獄整合查詢及治療狀態維護清單、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高雄監獄強制治療記錄-個別治療、強制診療紀錄-團體治療、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高雄監獄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高雄監獄Static-99 and RRASOR、MnSOST-R等量表、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等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該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本件裁定所稱之被害人即本院101年度侵上訴字第16號、17號判決所載之甲女、乙女、丙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家聖法 官 呂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