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6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志豪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志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志豪前犯搶奪等罪,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5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73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7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黃宗揚法 官 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建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