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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2 年聲保字第 1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趙嘉寶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趙嘉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嘉寶前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經本院定應執行刑11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3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1年度上更(一)字第6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黃宗揚法 官 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建瑜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