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39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崔沂生上列受刑人因國家安全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4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崔沂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崔沂生前犯國家安全法等罪,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0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李嘉興法 官 林青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施宜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