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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2 年聲保字第 30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30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熊清源上列受刑人因強制猥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3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強制猥褻等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嗣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7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 項第1至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侵上訴字第102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同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7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91440號核准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觀護資料一覽表、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侵上訴字第102號刑事判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侵訴字第14號刑事判決、戶籍謄本、高雄監獄監獄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公務電話紀錄、受刑人人相表、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收容人直接調查報告表、收容人犯次認定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輔導紀錄表、教誨紀錄表、高雄第二監獄教誨紀錄表(列管收容人-妨性)、高雄監獄整合查詢及治療狀態維護清單、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強制治療記錄-個別治療、強制診療紀錄-團體治療、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Stattic-99 and RRASOR、MnSOST-R等量表、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等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該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莊珮吟法 官 鄭詠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建瑜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