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41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詹政龍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5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詹政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政龍前犯搶奪等罪,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另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分別確定後移送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0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47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李嘉興法 官 林青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施宜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