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54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刁偉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6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刁偉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刁偉恭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原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茲受刑人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2月,復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法授矯教字第11201973210號重新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再行聲請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李東柏法 官 鍾佩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