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孫亞譓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
2 年度執聲付字第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孫亞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亞譓前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前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應執行刑3 年1 月,入監執行後,並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茲受刑人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後,經本院裁定更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 年10月,復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2 年1月3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10192619
0 號重新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再行聲請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書慧法 官 呂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