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2 年聲字第 31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16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葉永裕上列聲請人即被告聲請閱覽本院112年度抗字第36號裁定之評議意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葉永裕閱覽本院112年度抗字第36號案件裁定之評議意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葉永裕(下稱聲請人)欲於民國112年3月23日下午2時30分,聲請檢閱112年度抗字第36號裁定之評議簿等語。

二、合議裁判案件,應依本法所定法官人數評議決定之;評議時各法官之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應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法院組織法第101條、第10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首開聲請之112年度抗字第36號案件,為不得再抗告之案件,且聲請人為該案件之當事人,有上開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資為佐。揆諸前揭說明,該案既經確定,案件之當事人即本案聲請人自可聲請閱覽評議意見,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惟依前開規定,聲請人於閱覽時,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法院組織法第106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鍾佩真法 官 石家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家煜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