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534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王彥鈞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1年度執更崑字第273號執行指揮書(甲)),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併合處罰之案件,有二裁判以上,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其聲請權專屬於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由該管檢察官依其職權為之。職是,受刑人如認所犯數罪,有定(重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依法應向檢察官提出請求,待檢察官作出准否之決定後,若檢察官否准受刑人定執行刑之請求,屬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或方法,受刑人始得向法院聲請異議。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王彥鈞(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法院為附表一、
二、三之3次定應執行刑,惟依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裁定意旨所示,前開定刑顯然不利於受刑人,爰對檢察官111年度執更崑字第273號執行指揮書(甲)聲明異議,請求法院依職權減輕受刑人之刑罰等語。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定其應執行
刑如附表一、二、三所示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是前開各裁定既已經確定,具有實質之確定力,非經非常上訴或其他適法程序予以撤銷或變更,不得再行爭執,從而檢察官依前開確定裁定之內容為指揮執行,經核並無任何指揮違法或執行方法不當之處。
㈡受刑人執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裁定主張,依如附
表一、二、三所示之定刑,其所須服刑之期限較長,對其較為不利等語。而經本院審核結果,堪認受刑人所陳固然並非完全無據,然附表一、二、三等裁定業已確定,有如上述,受刑人亦無就之聲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重新定刑而經否准之情事,此業經本院調取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8939號、110年度執更字第2372號、111年度執更字第273號執行卷核閱無訛,是據之自無從認檢察官已否准受刑人重新定刑之聲請,進而認其此部分之執行指揮有違法或其執行方法有不當之情事。
四、綜上,本件聲明異議,核與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之要件不符,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陳億芳法 官 徐美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吳宗霖附表一:(即本院110年度聲字第1471號確定裁定附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7年10月 有期徒刑7年8月4罪 犯 罪 日 期 104年9月9日至10日間之某時許 104/05/29 104/05/30~104/09/10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高雄地檢104 年度毒偵字第4963號 高雄地檢105 年度偵字第14714號 高雄地檢105 年度偵字第1471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高分院 高雄高分院 案 號 104 年度簡字第5032號 106 年度上訴字第498號 106 年度上訴字第498號 判決日期 104/12/25 106/08/30 106/08/30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高分院 高雄高分院 案 號 104 年度簡字第5032號 106 年度上訴字第498號 106 年度上訴字第49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5/01/19 106/09/27 106/09/2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 註 高雄地檢105 年度執字第1997號(已執畢) 高雄地檢106 年度執字第9795號 高雄地檢106 年度執字第9795號 編號2至3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4年附表二:(即本院110年度聲字第1467號確定裁定附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日期 106/07/02 106/10/01 106/09/19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橋頭地檢106 年度毒偵字第1502號 高雄地檢107 年度毒偵字第885號 橋頭地檢108 年度偵字第1044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橋頭地院 高雄地院 橋頭地院 案 號 107 年度簡字第86號 107 年度審易字第597號 108 年度簡字第2728號 判決日期 107/02/27 107/05/08 109/02/07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橋頭地院 高雄地院 橋頭地院 案 號 107 年度簡字第86號 107 年度審易字第597號 108 年度簡字第2728號 判決 確定 日 期 107/03/27 107/05/08 109/03/1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橋頭地檢107 年度執字第2548號 (發監執行) 高雄地檢107 年度執字第6253號 (發監執行) 橋頭地檢109 年度執字第2254號 (發監執行)編 號 4 5 6 7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2月,共2次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8年 犯 罪 日 期 106/07/12~106/09/05 106/09/06 106/07/01 106/07/01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高雄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7982號 高雄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7982號等 高雄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7982號等 高雄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7982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雄高分院 雄高分院 雄高分院 雄高分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934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934號等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55號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55號 判決日期 108/01/03 108/01/03 110/01/06 110/01/06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4069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4069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4121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4121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09/09/30 109/09/30 110/07/29 110/07/2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否 備 註 高雄地檢109年度執字第9077號 (發監執行) 【僅先執行1罪,有期徒刑7年2月,餘暫不執行】 高雄地檢109年度執字第9077號 (發監執行) 【僅先執行1罪,有期徒刑7年2月,餘暫不執行】 高雄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679號 (尚未執行) 高雄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679號 (尚未執行)附表三:(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181號確定裁定附表)編 號 1 2 3 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年(2罪) 有期徒刑2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5年08月25日 106年04月25日 105年11月26日 106年03月19日 105年10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2504號、105年度毒偵字第6594號 高雄地檢106年度偵字第8230號、106年度毒偵字第4508、4509號 高雄地檢106年度偵字第8166、9928、13561、14777號 高雄地檢106年度偵字第8166、9928、13561、1477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06年度簡字第263號 107年度簡字第228號 106年度訴字第851號 106年度訴字第851號 判決日期 106年05月23日 107年04月13日 107年06月19日 107年06月19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06年度簡字第263號 107年度簡字第228號 106年度訴字第851號 106年度訴字第85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6年06月12日 107年05月07日 107年07月09日 107年07月09日 備 註 編號3至5所示之罪,曾於判決時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編 號 5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6月(2罪) 犯 罪 日 期 106年02月07日 106年02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高雄地檢106年度偵字第8166、9928、13561、1477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6年度訴字第851號 判決日期 107年06月1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6年度訴字第851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07年07月09日 備 註 編號3至5所示之罪,曾於判決時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