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708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楊耿展上列受刑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執行指揮之命令,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所犯附表一編號1、2所示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0年度簡字第6564號、6538號各判處有期徒刑4月後,再與異議人所犯附表一編號3至9所示其他數罪,經同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474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確定。又異議人所犯附表二所示數罪,另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429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6月確定。
因附表一編號1、2所示兩罪,無法與附表二所示數罪定應執行刑,有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第1268號裁定意旨,為此請求重定附表一、二所示各罪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併合處罰之案件,有二裁判以上,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其聲請權專屬於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由該管檢察官依其職權為之。職是,受刑人如認所犯數罪,有定(重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依法應向檢察官提出請求,待檢察官作出准否之決定後,若檢察官否准受刑人定執行刑之請求,屬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或方法,受刑人始得向法院聲請異議。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犯附表一、二所示各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
院,分別以103年度聲字第4746號、103年度聲字第1429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13年6月確定,有上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是前開各裁定既已經確定,具有實質之確定力,非經非常上訴或其他適法程序予以撤銷或變更,不得再行爭執。從而檢察官依前開確定裁定之內容為指揮執行,經核並無任何指揮違法或執行方法不當之處。
㈡受刑人雖執前詞主張應重定附表一、二所示各罪應執行刑,
然依前開規定,僅檢察官有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之權限,且受刑人僅能以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不當者,向法院聲明異議。是受刑人若認其所犯數罪,有重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時,依法自應向檢察官提出請求,待檢察官否准其請求時,始得以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向法院聲明異議。惟本件受刑人未有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重新定刑而經否准之情,據其於本院調查時自承甚明,是其逕向本院聲明異議,於法自有不合。
㈢綜上,本件聲明異議,核與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之要件不符,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林書慧法 官 黃宗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秦富潔附表一:
編 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聲請書僅載有期徒刑4月,應予補充) 100.09.01 本院100年度簡字第6564號 100.12.06 同左 100.12.27 編號4至編號8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 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聲請書僅載有期徒刑4月,應予補充) 100.09.21 本院100年度簡字第6538號 100.12.15 同左 101.01.03 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聲請書僅載有期徒刑5月,應予補充) 100.11.10 本院101年度簡字第1967號 101.05.15 同左 101.06.05 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2年1月 99.10.16 雄高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 467、469號 101.07.10 同左 101.07.31 5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2年 99.11.06 雄高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 467、469號 101.07.10 同左 101.07.31 6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2年 99.11.09 雄高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 467、469號 101.07.10 同左 101.07.31 7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2年2月 99.11.22 雄高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 467、469號 101.07.10 同左 101.07.31 8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有期徒刑1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 99年5月間某日至99年11月23日(聲請意旨載為99年9月間某日,應予更正) 雄高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 467、469號 101.07.10 同左 101.07.31 9 妨害自由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聲請書僅載有期徒刑4月,應予補充) 100.04.09 本院101年度易字第817號 101.09.28 同左 101.10.30附表二:
編號 罪 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判決日期及案號 確定判決法院、案號 判決確定日期 備註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5年 101年2月12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1129號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2月8日之101年度上訴字第1332號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332號 102年3月5日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1-4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 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4年10月 101年4月9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1129號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2月8日之101年度上訴字第1332號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332號 102年3月5日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1-4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 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4年8月共6罪 ①101年2月8日 ②101年2月8日 ③101年2月中某日 ④101年2月17日 ⑤101年3月23日 ⑥101年3月28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1129號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2月8日之101年度上訴字第1332號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332號 102年3月5日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1-4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 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4年6月共7罪 ①101年2月13日 ②101年2月15日 ③101年2月21日 ④101年2月23日 ⑤101年2月27日 ⑥101年3月3日 ⑦101年3月28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1129號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2月8日之101年度上訴字第1332號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332號 102年3月5日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1-4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 5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5月 101年4月11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1596號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8月21日102年度簡上字第178號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度簡上字第178號 102年8月21日 得易科罰金之罪。 6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有期徒刑3年4月併科罰金新台幣60000元 101年2月25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1599、12906號、102年度偵字第12870號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5月8日之102年度上訴字第1328號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328號 103年5月24日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