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8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王懷忠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懷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懷忠前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上更一字第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莊珮吟法 官 鄭詠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建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