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6號原 告 陳宗基
劉育秀劉秋嬌蔡國傳蔡岳霖蔡謹鴻周良顏吳坤藤石艷美郭家雯蘇英信簡文玲湯聖恩曾秀針郭佩珍陳王素錦(即王周淡承受訴訟人)
王素幸(即王周淡承受訴訟人)
曾王素淵(即王周淡承受訴訟人)
王德勝(即王周淡承受訴訟人)
蕭偉郎(即蕭曾玉善承受訴訟人)
蕭偉哲(即蕭曾玉善承受訴訟人)
蕭議佐(即蕭曾玉善承受訴訟人)
蕭偉碩(即蕭曾玉善承受訴訟人)
吳怡欣蘇麗華莊明美邱碧真李俐螢郭益成黃柏翰黃巧欣莊淑貞鍾妮晏李品錡鐘國楠賴美秀賴雋翰林季臻古志雄劉伊珊黃奕翔劉楊慧英
徐小霞吳政儒蔡文華陳錕山李馥如張玲甄王屬淳王碩鵬吳仲賢吳佳燕吳泓德劉春嬌上五十四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微雅律師
翁松崟律師原 告 邵子英(即邵許瓊月承受訴訟人)
邵子方(即邵許瓊月承受訴訟人)被 告 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秋白被 告 王繼賢
陳俊益蘇仙興陳文英
歐永隆
林忠華
陳素卿
王年鳳
葉財銘
賴品月
郭木水張震華侯建豪陳易鴻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號違反銀行法案件(被告陳素卿、葉財銘嗣撤回上訴),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告陳易鴻雖非上開刑事案件之被告,惟經原告主張有提供其名下帳戶供被告陳秋白、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而為其他被告之侵權行為提供幫助,而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林家聖法 官 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瀚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