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重附民字第34號原 告 謝本源
謝玉娟江貞柔林韋廷姜志賢
呂洪王雪
許金珠張鉉莊正豐傳鈺婷黄純瑩張蕙芳王素绵王銀煌高王秀枝
王泳蒲(即王銀章之承受訴訟人)
王閎立(即王銀章之承受訴訟人)
王雯智(即王銀章之承受訴訟人)
張玫芳
葉志龍葉詠怡張簡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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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木水張震華侯建豪陳易鴻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號違反銀行法案件(被告陳素卿、葉財銘嗣撤回上訴),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聲明涉及非本案期間之契約)。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林家聖法 官 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瀚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