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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2 年重附民字第 3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重附民字第34號原 告 謝本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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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木水張震華侯建豪陳易鴻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號違反銀行法案件(被告陳素卿、葉財銘嗣撤回上訴),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聲明涉及非本案期間之契約)。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林家聖法 官 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瀚陞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