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8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吳明如選任辯護人 鄭智元律師
顏福松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保險法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唐照明法 官 王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蘭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