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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2 年金上重更二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上重更二字第2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周瑞慶選任辯護人 董尚晨律師

葛光輝律師馬思評律師(解除委任)魏君婷律師上列被告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26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當事人欄關於上訴人即被告周瑞慶之選任辯護人部分,應更正為附表「更正後欄」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當事人欄關於上訴人即被告周瑞慶之選任辯護人部分,有誤寫如附表「更正前欄」所示內容之情形,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應更正為附表「更正後欄」所示,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期臻明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林家聖法 官 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秦富潔附表更正前 更正後 選任辯護人 葛光輝律師 馬思評律師 魏君婷律師 選任辯護人 董尚晨律師 葛光輝律師 馬思評律師(解除委任) 魏君婷律師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