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474號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陽光選任辯護人 呂坤宗律師被 告 張文達選任辯護人 呂坤宗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誹謗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392 號,中華民國113 年6 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377號),提起上訴及移送併辦(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22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關於陽光部分撤銷。
二、陽光無罪。
三、其他上訴駁回(即張文達部分)。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文達(下稱張文達)於民國109 年1 月23日申請加入並成為告訴人蔣臨沂(下稱蔣臨沂)所創立「中國庶民黨」之黨員,並於同年2 月27日加入蔣臨沂所創立通訊軟體TELEGRAM「中國庶民黨黨友會」、「中國庶民黨黨員」之群組。詎張文達及「中國庶民黨」其他黨員在上開群組產生爭執後遭封鎖帳號,心生不滿。張文達、上訴人即被告陽光(下稱陽光,YOUTUBE帳戶名「光陽」),竟共同基於公然侮辱、加重誹謗之犯意聯絡,自111 年5 月3 日起(詳如附表所示時間),由㈠張文達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00號住處內,製作如附表所示不實內容之影片136集至140集、144集,並以帳號「磷化工藝師」將上開影片刊登於YOUTUBE網站上,及在該影片上口述蔣臨沂之通緝書內容、或與在影片下留言者互動,或與暱稱「Andrew K」之不詳年籍成年男子留言(留言內有蔣臨沂個資)互動,以此方式供不特定人閱覽,指摘並傳述蔣臨沂係專門騙退休老人的錢之人及遭通緝等如附表所示等不實事項,足以貶損蔣臨沂之名譽與社會評價。㈡陽光在不詳地點,以帳戶名「光陽」,在上開第137集之影片上留言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不實事項並加上「狗命」等不堪字句;另在111 年5 月3 日某時許,在其個人臉書刊登如附表編號五之內容,此方式供不特定人閱覽,指摘並傳述蔣臨沂如附表編號五所示之不實事項,足以貶損蔣臨沂之名譽與社會評價。嗣蔣臨沂閱覽上開影片及臉書內容後,始查悉上情等語,因認張文達、陽光均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項公然侮辱及同法第310 條第2 項加重誹謗罪嫌等語。又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113年度偵字第22207號)與本案張文達被訴犯罪事實係「同一犯罪事實」關係,是本案雖經本院維持原判決無罪之諭知(詳後述),但為節省司法資源而併予審理,不另退回由檢察官處理,併予說明。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
16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故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依法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藉以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指出證明方法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其間若存有合理懷疑無法達到確信為真實之程度,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 條第1 項及第2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3 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如其於言論發表前確經合理查證程序,依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客觀上可合理相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即使表意人於合理查證程序所取得之證據實非真正,如表意人就該不實證據資料之引用,並未有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情事者,仍應屬不罰之情形。至於表意人是否符合合理查證之要求,應充分考量憲法保障名譽權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並依個案情節為適當之利益衡量。而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明知或重大輕率)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憲法法庭112 年憲判字第8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法第309條所稱「侮辱」及第310條所稱「誹謗」之區別,一般以為,前者係未指定具體事實,而僅為抽象之謾罵;後者則係對於具體之事實,有所指摘,而損及他人名譽者,稱之誹謗。而對於具體之事實,有所指摘,並有與上開誹謗事件「毫無語意關連」之抽象謾罵時,則可同時該當侮辱及誹謗之構成要件。準此,如就具體事實有所指摘,而同為與上開誹謗事件「具有語意關連」之意見或評論,縱使尖酸刻薄,批評內容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名譽,仍應就其言論整體為評價,判斷是否成立誹謗罪,而不在公然侮辱罪之處罰範圍。
四、公訴意旨認張文達、陽光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公然侮辱及同法第310 條第2 項加重誹謗罪,係以張文達、陽光於偵查中之供述、蔣臨沂之指訴、YOUTUBE網站截圖列印資料等為憑。訊據張文達、陽光均堅詞否認有何公然侮辱、加重誹謗犯行,並分別以下列情詞置辯:
㈠張文達辯稱:暱稱「Andrew K」之留言與我無關,蔣臨沂確
實有遭通緝,我所說的都是事實,卷内都有蔣臨沂在igiving公益網販售藥品跟貼紙的資料,其臉書上都是在宣稱這些東西,我有告發蔣臨沂違反藥事法,蔣臨沂賣假藥部分已經被起訴了,所以此部分是真實的等語;辯護人則為張文達辯稱:蔣臨沂被通緝是事實,專騙退休老人的部分可自證人楊淑娟證述蔣臨沂主要是賣藥給老人居多,大部分藥都是沒有效的,所以可能有被騙,這是根據合理事實去懷疑,且可受公評,屬言論自由合理範圍等語。
㈡陽光辯稱:指稱我轉貼另外2 位以上網友的貼文,是散播不
實的謠言意圖誹謗蔣臨沂,是錯誤的。109年到現在這些貼文都還存在在YOUTUBE上,且當時蔣臨沂都看過,也知道這些貼文的存在,蔣臨沂並沒有對這些原來貼文的網友提告過,就代表蔣臨沂對貼文中指稱他騙婚、小孬孬等指控都默認了,且騙婚,他們兩人相差24歲,在台灣就是戲稱騙婚,我也沒有誹謗、侮辱他的意思。既然蔣臨沂都默認了,我也是在3 年後才轉貼的,事實都是存在的,並沒有誹謗。蔣臨沂和他的太太張美蘭就是共犯結構,他賣假藥也用他太太的帳戶收錢,蔣臨沂用他太太的症狀來賣假藥,這就是跟公共利益有關。張文達做視頻,我在他的視頻下轉貼其他網友的貼文,都是善意提醒大家不要受騙,我所言係真實言論,且係對於蔣臨沂合理之評論等語;辯護人則為陽光辯稱:蔣臨沂違反藥事法部分已經起訴,陽光也是針對賣假藥部分做合理之陳述及評論,並涉及公共利益之問題,故陽光對於其所為評述涉及公共利益,且並沒有表述「小孬孬」或原審所載之誹謗話語,陽光也是轉述別人的話。騙婚的部分因為蔣臨沂、張美蘭是夫妻,蔣臨沂也說有利用張美蘭的戶頭、手機,張美蘭、蔣臨沂合理懷疑為共同正犯,陽光應諭知無罪判決等語。
五、經查,張文達有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00號住處內,製作如附表所示之影片136集至140集、144集,並以帳號「磷化工藝師」將上開影片刊登於YOUTUBE網站上,及以「磷化工藝師」之帳號於上開影片留言版留言如附表所示內容(暱稱「Andrew K」之留言內容除外),而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Andrew K」確有於如附表編號一、三所示影片之留言版留言,而陽光確有於111 年6 月24日前4 週之某日,於張文達以YOUTUBE帳號「磷化工藝師」所製作、發表之影片第137集留言版上,以帳號「光陽」公開留言指稱蔣臨沂「騙到手一個小他20多歲沒見過什麼世面的陸女,那陸女高高的,但身材很差,跟身高不成比例,長的也普通,可是給他生了兩個兒子,蔣**把他的這些詐騙成果視為珍寶,到處炫耀」、「蔣*沂不會真的起義的,他希望的是別人為他賣命,他怎麼肯搭上自己的狗命呢?自以為是,自作聰明的蔣臨沂就是小孬孬,無恥小人」等語乙節,業據蔣臨沂於警詢中證述明確(他卷第105-107頁),並有張文達以帳號「磷化工藝師」製作之YT影片第136至144集網頁截圖2張(告證1)、隨身碟檔案(YT影片第136、137集)(告證4、13)、陽光於影片第137集留言板留言內容網頁截圖2張(告證5)、「AndrewK」於影片第136、138集留言版上留言之網頁截圖4張(告證9)、張文達在YT 第136 集影片中口述並展示通緝書網頁截圖2 張(告證10)、張文達以帳號「磷化工藝師」於YT影片136、139、140、144集留言版内留言之網頁截圖4 張(告證12)(他卷第19-61頁)在卷可證,上開事實首堪認定。
六、張文達無罪之理由:㈠就張文達於影片中口述並展示通緝書、中華民國內政部警政
署全球資訊網查捕逃犯網路公告查詢內容(被通緝人為蔣臨沂),聲稱蔣臨沂被通緝案件係由張文達多次前往衛生局等政府機關告發檢舉部分(附表編號一1、編號二3):蔣臨沂於張文達為上開行為之時間即111年5月16日後某時許,確遭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通緝中,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併案通緝書(原審審易卷第393-394頁)在卷可佐,是張文達自公開之中華民國內政部警政署全球資訊網查捕逃犯網路公告查詢上開通緝內容,並指稱蔣臨沂被通緝中等語,與事實相符,且涉及司法追訴之公共利益而非純屬蔣臨沂私德事項,自不能以加重誹謗之刑責予以處罰。又張文達之用語縱令蔣臨沂不快,但既係指述事實而非無端謾罵,亦難認其有何公然侮辱蔣臨沂之犯行。
㈡就張文達讓暱稱「Andrew K」在影片留言版留下蔣臨沂個人個資部分(附表編號一2、三):
公訴意旨雖指稱係張文達讓暱稱「Andrew K」之人在影片留言版留下蔣臨沂個人個資誹謗及侮辱蔣臨沂,然卷內並無證據證明張文達有使用「Andrew K」之暱稱留言之行為,或證明張文達有與暱稱「Andrew K」之人基於犯意聯絡,而由張文達製作影片、「Andrew K」在影片留言版留言之行為分擔情形,無從認暱稱「Andrew K」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在張文達所製作之影片留言版留言之行為與張文達有何關聯,遑論「Andrew K」所為留言未涉及任何指摘足以毀損蔣臨沂名譽之事實或辱罵蔣臨沂之言詞,自不能以加重誹謗罪及公然侮辱罪相繩。
㈢張文達以暱稱「磷化工藝師」在下列影片中留言如附表編號一3、四所示內容部分:
⒈張文達雖在影片第136集留言版內留言「請參考https://www.
youtube.com/watch?v=IAcVO-XvnWE」、在影片第144集留言板留言「https://davytw.pixnet.net/blog/post/00000000」等語(附表編號一3、四),惟上開連結均僅係單純連至youtube其他影片或部落格文章之連結,張文達並無為任何意見表達或事實陳述,無從認張文達有何加重誹謗或公然侮辱之行為或故意。
⒉張文達雖在影片第139集留言版內留言指稱蔣臨沂「去印度?
還不如回來坐牢」等語(附表編號四),惟張文達上開留言,並非對於具體之事實有所指摘或陳述,僅屬張文達之個人意見表達,且張文達留言時,蔣臨沂確遭通緝中,已如上述,其留言所稱「去印度」、「不如回來坐牢」等用語,乃表達希望蔣臨沂回台面對司法之意,客觀上依社會一般人對於該用語之認知,尚難認係足以貶損他人社會評價或貶抑他人人格尊嚴之言論,縱用語令蔣臨沂不快,亦無從認張文達有何加重誹謗或公然侮辱之行為或故意。
㈣張文達在第137集影片中口述稱蔣臨沂:「在台灣每件事情通
通都是違法的...這個大騙子....專門騙退休老人的錢..退休老人們跟家裡有退休老人的要特別注意,不要騙子給騙的稀里嘩啦的」等語(附表編號二1)、及以暱稱「磷化工藝師」在第140集影片中留言「詐騙犯損害國家公共利益,破壞社會安定秩序」、「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40條: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就是檢舉不法,人人有責。」等語部分(附表編號四):
⒈自張文達提出之網站截圖(原審審易卷第258-269頁)可見:
⑴「社團法人紫薇正氣修行協會」(下稱紫薇協會)係由蔣臨沂
擔任理事長,有紫薇協會之法人相關資料、理監事名單可證(同上第269頁);又紫薇協會確有在igiving網站上販售「愛心貼紙:愛心貼紙對抗covid-19及變種病毒,分成溫暖型(補氣)(粉色)貼在右邊......涼爽型(洩氣)(藍色)....義賣金額新臺幣(下同):2000元」、「銀離子:銀離子Hiwater(1瓶30c.c)高濃度200ppm/500ppm,一般的是30ppm,簡易使用法,保養身體......義賣金額:450元」、「三陰交貼紙(100張):三陰交貼紙(圖片為4公分x5公分,請裁剪為2公分x5公分使用,三陰交貼紙是活血化瘀止痛消炎的大補貼紙......義賣金額:2000元」,並留下捐款方式,聯絡人為劉清忠等語(同上第258頁)。
⑵蔣臨沂於109 年6 月21日在其個人臉書頁面上發表貼文:「
我趕緊貼了愛心貼紙,溫涼兩種左右經絡開弓.....底下的是正式的醫藥級奈米透皮貼紙,光看包裝就知道1 片可是海貴的,療效也比不上我們的抗新冠肺炎貼紙......大家都可以試用愛心貼紙,防止新冠肺炎」等語(同上第263頁)。
⑶蔣臨沂於111 年2 月24日、28日,在其個人臉書頁面上發表
貼文:「除牙垢漱口水,全球銷售價格USD$30一片,1 個月劑量,優惠價格USD$100,6 片6 個月劑量,全球可郵寄達,加3 元手續與運費,2 片以上免手續與運費,台灣請聯繫紫薇協會,志工-吳權祐、劉清忠」、「使用除牙垢片前,先做簡單的超聲波洗牙,1 天後、1 周後、1 個月後的效果檢驗:沒有牙垢、新的結石無法形成、口臭消失、痠痛減低、怕冷怕熱減低、搖晃的牙齒越來越穩固,基本上完全不需要刷牙,只要漱口或牙線清潔口腔,以後頂多1 個月刷1 次牙,都不會有牙垢」等語,並註明吳權祐、劉清忠之手機號碼與LINE ID(同上第258-259頁)。
⒉在原審法院110 年度易字第283 號案件中,法官曾勘驗張文
達於110 年11月1 日提出之光碟影片,勘驗結果顯示蔣臨沂曾在其個人或中國庶民黨之臉書頁面公開宣稱:「我不是醫生,治不了癌症」;又蔣臨沂曾陸續發布貼文宣稱:「我開始研製奈米透皮貼紙,本來是做庶民黨的宣傳募款用,後來成了治療新冠肺炎公益用」、「新冠奈米貼布今天上市」、「1342《庶民黨》Q11新冠肺炎貼布的驚人效果」、「希望我發明的Q11能解救千萬新冠肺炎患者」、「1351《庶民黨》新冠病毒重大發現,我發明的鼻噴劑可殺死它」、「1361《庶民黨》雙喜臨門,Q11治癒臺灣新冠肺炎第一例」、「Q11新型貼布做成不乾膠貼紙劑型,威力更強大,適用範圍更廣、永遠壓制氾濫不絕的新冠肺炎」、「貼紙治癒美國新冠肺炎證據」、「降血糖奈米透皮貼紙報告」、「三陰交貼紙不只對新冠肺炎有效,也能消炎止痛的」等語;蔣臨沂又陸續張貼文章宣稱:「免費治癌症有效果」,於網友詢問胃癌擴散、大腸沾黏該如何,蔣臨沂則回應:「練氣功、吃中藥,先試試,無須急得先大動手術,到時後悔不及」等語;蔣臨沂並曾陸續發布文章宣稱:「現在全力在大陸以中藥治療愛滋病患」、「我認為只要打通任督二脈,勤加鍛鍊,相信強健的自身免疫力,1 年可能殺死愛滋病毒」、「我能立即開中藥方子與其他手法,解決各種免疫相關的問題」、「我發明了納米透皮技術的化學藥,可以突破血腦屏障,殺死腦部的愛滋病毒」、「我發明的愛滋藥,七百個臨床案例效果很好」等語,有原審110 年度易字第283 號案件111 年2 月25日勘驗筆錄及附件截圖在卷(調卷資料27-73頁)在卷可證。
⒊證人劉清忠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我有接過他人打電話來詢問
紫薇協會網站上販售之愛心貼紙、三陰交貼紙、銀離子等商品之電話,我不知道蔣臨沂為何會在該網站販售頁面上留我的電話、LINE等聯絡資訊,我接電話後就說我不清楚,請與吳權祐先生聯繫等語(原審易字卷第140、144-145頁)。
⒋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吳權祐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我在蔣臨沂的
中國庶民黨、紫薇協會擔任行政工作,蔣臨沂有在賣貼紙,網站上所寫貼紙有治療癌症療效等語是蔣臨沂寫的,我不知道有無經過政府核可。我了解紫薇協會的愛心貼紙、銀離子、三陰交貼紙、除牙垢漱水跟癌症貼紙的販售過程,進貨主要都是從國外進來,刊登igiving的網站是蔣臨沂自己弄的,(買方)刷卡、匯款進來後,因為他人在國外,所以我會去刷本子、報帳,寄貨是有其他女性義工在寄。商品銷售的款項匯到紫薇協會彰化銀行和華南銀行的帳戶,帳戶的申辦人名義是「社團法人紫薇正氣修行協會」,就是蔣臨沂的協會。款項進到紫薇協會的2 個帳戶之後,都是我負責幫蔣臨沂刷簿子後回報給他,轉帳是他自己在弄,實際上可以用這2個帳戶的人是蔣臨沂,我們這些義工、志工都不能去碰帳戶裡面的錢,因為沒有密碼,能夠使用紫薇協會所申辦2 個帳戶的人就只有蔣臨沂。就我所知款項都是付紫薇協會的房租、管理費、我的薪水、修繕的開銷等成本支出。有時候蔣臨沂會從紫薇協會所申辦的2 個帳戶匯現金給我,讓我去支付款項,我都有跟會計師核對帳目、申報國稅局。紫薇協會的幹部跟理監事要看帳戶內現金流向就可以給他們看,張文達、陽光不是幹部或理監事不能看,也無權查核等語(原審易字卷第147-154、156-157頁)。
⒌證人周順杰即陽光之夫於原審審理中證稱:蔣臨沂有成立中
國庶民黨委任我當中評委,我有幫忙處理入黨資料,還有幫他賣他自己研發的藥,他會自己研發產品跟藥在他的youtube,像鹿角膠、龜甲膠、如阿膠、還有貼紙,他號稱有治療的功效,我也有用過,貼的時候有時候皮膚會紅腫,不感覺有什麼效果。當時還有吳權祐、劉清忠在幫忙賣貼紙,大家一起幫忙接單、包裝、寄貨,都是透過網路來訂購,也有現場來買的。我有幫忙收款,包含入黨黨費跟賣藥的款項,款項是進到彰化銀行、合作金庫兩個帳戶,都是蔣臨沂的戶頭,我在紫薇協會幫忙到109年5月30日離開,因為我發現蔣臨沂做事不實在等語(原審易字卷第342-345頁)。
⒍證人楊淑娟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我認識蔣臨沂,他有把我放
在紫薇協會擔任職務,但我並不知情。蔣臨沂自述有成立群組,有時候可以問一下生理上的穴位,line就是分成兩個部分,一個紫薇的一個庶民黨的,紫薇的就是問身體上的事情。我是在臺北幫他,因為他有做貼紙,我幫他把貼紙給會員,我再把錢匯給他,就是蔣臨沂做出來的貼紙。當時有1個網站可以去訂貨,我是幫忙說明,就是照網站裡面的內容去告訴人家。我是從112 年1 月到6 月幫蔣臨沂賣中藥透皮貼紙,蔣臨沂販賣的藥品、保健品沒有標註成分,蔣臨沂的說法是說用中藥去調製的,上到貼紙上,他說這東西不受管制。貼紙是紫薇協會的物品。除貼紙外,還有「牙垢清」可以讓牙齒不要長結石,放在銷售網站上,這些商品應該是111年年底開始銷售。還有另外一個叫愛心貼紙,是在疫情開始的時候做的,是新冠肺炎相關的產品,大概從109年到110年開始,和111年年底的貼紙不一樣。蔣臨沂是說款項是贊助給紫薇協會,所以我們給對價的商品,對外都是講贊助、類似捐款,價格是蔣臨沂訂的,貼紙或商品有固定的贊助價格,用民間的方式講就是賣。我跟陽光的對話紀錄中我講到蔣臨沂「騙老人的錢」,是因為來拿的人都是退休的老人,都65歲以上,65歲以下的人很少,我的意思是說「他合理化在臺灣賺退休老人的辛苦錢」。大部分退休老人贊助的就是紫薇協會相關物品,蔣臨沂有對外表達商品療效,我是代收這些長者給我的錢,匯到蔣臨沂個人的帳戶。我知道蔣臨沂有
2 個帳戶,但我只有帳號,沒有本子,所以我不知道帳戶名稱是他個人還是協會。我有去蔣臨沂的氣功班上課,所以知道有華南銀行帳戶。我是覺得若真的有效的話不應該收取那麼高的對價金額,之前的問題就是蔣臨沂拿這些東西、貼紙讓那些老人拿那麼多錢出來,沒有管他們的身體狀況,來欺騙這些退休老人等語(原審易字卷第325-341頁)。又蔣臨沂確有收取證人楊淑娟所匯之款項,亦有蔣臨沂以其個人臉書頁面發表之貼文:「楊淑娟匯給我的錢:7/11日28,600,7/18日25,000,7/25日記帳無法耍花樣了,她就匯了50,600....沒監督的兩次總匯款是53,600,有監督的兩次總匯款是113,550」等(原審審易卷第282頁)在卷可證。
⒎綜合上開證據可知,蔣臨沂確有以其擔任理事長之紫薇協會
名義,以義賣、贊助、捐贈等名義,販售愛心貼紙、銀離子、三陰交貼紙、除牙垢貼片、漱口水,並宣稱:愛心貼紙可對抗covid-19及變種病毒、三陰交貼紙具活血化瘀止痛消炎之療效、除牙垢貼片可使搖晃的牙齒越來越穩固,完全不需要刷牙不會長牙垢之效果,且上開商品之販售對象,多為65歲以上之老人,販售商品及貼紙之款項,則均進入紫薇協會之彰化銀行及華南銀行帳戶,且蔣臨沂對紫薇協會2 個帳戶的款項有單獨、排他之控制權。蔣臨沂另宣稱:「現在全力在大陸以中藥治療愛滋病患」、「我認為只要打通任督二脈,勤加鍛鍊,相信強健的自身免疫力,1 年可能殺死愛滋病毒」、「我能立即開中藥方子與其他手法,解決各種免疫相關的問題」、「我發明了納米透皮技術的化學藥,可以突破血腦屏障,殺死腦部的愛滋病毒」、「我發明的愛滋藥,七百個臨床案例效果很好」等語,試圖表達自己具醫療他人之能力,然蔣臨沂宣稱之療法均非正規治療疾病之方法,未獲醫學實證支持,此屬公知之事實,蔣臨沂既無醫師資格,如宣稱醫療行為或商品具療效可能涉及違反醫師法或藥事法,並將販售上開聲稱具有療效產品之販售收入匯入其所單獨、排他控制之紫薇協會2 個帳戶,自非純涉蔣臨沂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且為可受公評之事,張文達依據上開證據資料所彰顯之客觀事實,批評蔣臨沂上開行為違法、涉及詐騙老人等語,並非全然無據,難謂係無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之陳述,不能逕認張文達有何誹謗之故意,且其評論性用語部分,亦有刑法第311 條第3 款阻卻違法規定之適用。又張文達之用語縱令蔣臨沂不快,但既係指述事實或為合理評論而非無端謾罵,亦難認其有何公然侮辱蔣臨沂之犯行。
⒏張文達所留言稱「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40條:不問何人知有犯
罪嫌疑者,得為告發。就是檢舉不法,人人有責。」等語,未涉及任何指摘足以毀損蔣臨沂名譽之事實或辱罵蔣臨沂之言詞,自不能以加重誹謗罪及公然侮辱罪相繩。
⒐張文達曾告發蔣臨沂違反藥事法,之前雖經臺灣高雄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案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421至1427號),然細譯其不起訴處分之理由,係因證人吳權祐、劉清忠於調詢時證稱沒有對外販售藥品、藥材,且衛生主管機關未曾對蔣臨沂之產品為檢測是否含有禁止成分,故無從認定蔣臨沂有製造、販售禁藥之犯行,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原審審易卷第395-401頁)在卷可佐。然就張文達依其所提上述證據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針對蔣臨沂違反藥事法、涉及詐騙部分之陳述為真實,業經論述如前,且蔣臨沂係紫薇協會理事長(自稱「平師」),有自111 年5 月間起,輸入含中藥成分之禁藥貼紙,並由蔣臨沂或不知情之志工,製造成偽、禁藥貼紙,再刊登在「igiving公益網」網站及「1紫薇免費癌症貼紙」LINE群組網頁進行販售,有涉嫌違反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製造偽、禁藥、輸入禁藥及同法第83條第1項之販賣偽、禁藥罪嫌等事實,已經檢察官偵查後起訴,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 年度偵字第2483、2484、8814號起訴書1 份在卷可證(本院卷第359-369頁),堪認張文達指摘蔣臨沂違法,涉及詐騙老人等語,係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之陳述,且其評論性用語部分,亦有刑法第311 條第
3 款阻卻違法規定之適用,自應不罰,而不能以加重誹謗罪相繩。
㈤至公訴意旨雖認張文達有與陽光共同基於公然侮辱、加重誹
謗之犯意聯絡,由張文達製作第137集影片後,再由陽光於影片留言版上,以帳號「光陽」在上開第137集之影片上留言原審法院110 年度易字283 號判決附表編號10、編號11之內容,復再加上「狗命」、「小孬孬」、「無恥小人」等令人難堪詞語,並聲稱蔣臨沂於多年前就親口對多人講過他一生沒有財運,所以只有通過做公益,再趁機歛財等語(起訴書附表編號二2),並認張文達既身為「磷化工程師」頻道主,卻透過陽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283號判決甫於111 年4 月19日宣判,應由張文達主動提供判決書予陽光),並由陽光隨即於同年5 月16日後某時,即以留言方式將之釁於留言版上,復再加上「狗命」、「小孬孬」、「無恥小人」、「敗類」等令人難堪詞語,概括籠統地描述足以妨害蔣臨沂名譽,適足以證明陽光所張貼之文字,確係本於引用、沿襲張文達曾經使用之上開文字,張文達非但即為網頁版主,且其與陽光間就上開留言内容間顯然具有互動、相互唱和之事實,應係有意將陽光前開留言内容納為自己表述内容之一部分,則就此部分事實而言,應與陽光構成本案之共同正犯等語(參檢察官上訴意旨)。惟原審法院110 年度易字283 號判決書內容為公開資訊,任何人上網即得以查得,卷內並無證據足資證明張文達有與陽光就附表編號二2留言部分,有基於犯意聯絡,而為上述行為分擔之情形,無從證明陽光上述留言與張文達有何關聯,自不能以加重誹謗罪及公然侮辱罪相繩;況陽光所發表之上述留言部分,並經本院認不構成犯罪(詳後述),張文達自亦無從就此部分成立共同正犯。
㈥綜上所述,公訴意旨雖認張文達構成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罪
嫌,然依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無法使本院達到張文達確有公訴意旨所指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犯行之確信心證,則依前揭規定及說明,即應為張文達無罪之諭知。
七、陽光無罪之理由:㈠公訴意旨:陽光在不詳地點,以帳戶名「光陽」,在上開影片
(張文達以YOUTUBE帳號「磷化工藝師」所製作、發表之影片)第137 集之影片上留言如附表編號二2所示不實事項(即原審法院110 年度易字第283號判決附表編號10、11之內容)等文字,加上「狗命」等難堪詞語,並聲稱蔣臨沂於多年前就親口對多人講過他一生沒有財運,所以只有通過做公益,再趁機歛財等語部分:
1.就公訴意旨所指原審法院110 年度易字第283 號判決附表編號10之內容(原審易字卷第33頁)部分:
原審法院110 年度易字第283號判決附表編號10之內容為「從九零年代開始在大陸招搖撞騙,利用大陸政府,毫無羞恥心的到處騙吃騙喝」等語,有該判決可佐(原審易字卷第33頁),而陽光於111 年5 月16日後某日時許,以帳號「光陽」發表於張文達以YOUTUBE帳號「磷化工藝師」所製作、發表之影片第137 集留言版上之內容則未見前述文字,是陽光並無發表該判決附表編號10之內容,公訴意旨認陽光此部分行為構成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罪,顯然有誤。
2.就公訴意旨所指原審法院110 年度易字第283 號判決附表編號11之內容(原審易字卷第33頁)部分:
⑴陽光雖有於上開影片第137 集留言版上貼文,且內容包括:「
騙到手1 個小他20多歲沒見過什麼世面的陸女,那陸女高高的,但身材很差,跟身高不成比例,長的也普通,可是給他生了2 個兒子,蔣**把他的這些詐騙成果視為珍寶,到處炫耀」、「多年前就親口對多人講過他一生沒有財運,所以只有通過做公益,再趁機歛財」、「蔣*沂不會真的起義的,他希望的是別人為他賣命,他怎麼肯搭上自己的狗命呢?自以為是,自作聰明的蔣臨沂就是小孬孬,無恥小人」等語,有網頁截圖可佐(他卷第29頁)。
⑵惟查,蔣臨沂於106 年5 月間回台絕食抗議年金改革,其為
中國庶民黨主席,在絕食期間有提供帳戶供民眾贊助寧靜革命絕食活動等情,此經蔣臨沂自陳其為中國庶民黨主席(他卷第3 頁),並有新聞報導、臉書及YOUTUBE網頁資料在卷可佐(本院卷第111-125、259-261、268-276頁)。又蔣臨沂在臉書張貼與其妻之合照照片,並貼文表示:20多年了,沒吵過一次架,因為我們八字的月柱天合地合等情(本院卷第114頁臉書資料)宣傳其幸福美滿的婚姻關係,並拿其妻張美蘭來宣傳貼紙之治療效果(本院卷第118頁紫薇癌症貼紙之臉書資料),更提供張美蘭帳戶及短信,以供民眾匯款及聯繫(本院卷第118頁紫薇癌症貼紙之臉書資料)。再者,蔣臨沂係紫薇協會理事長(自稱「平師」),自111 年5 月間起,輸入含中藥成分之禁藥貼紙,並由蔣臨沂或不知情之志工,製造成偽、禁藥貼紙,再刊登在「igiving公益網」網站及「1紫薇免費癌症貼紙」LINE群組網頁進行販售,有涉嫌違反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之製造偽、禁藥、輸入禁藥及同法第83條第
1 項之販賣偽、禁藥罪嫌等事實,已經檢察官偵查後起訴等情,已如前述,且有紫薇協會之法人相關資料、理監事名單(原審審易字卷第269頁)、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2483、2484、8814號起訴書1 份(本院卷第359-369頁)可證。綜合上述事證,堪認蔣臨沂係「中國庶民黨主席」及紫薇協會之理事長,為在社會上具有一定影響力與曝光度之公眾人物,則對於蔣臨沂之品行及各項社會活動,是否藉此謀財,有無詐欺、違反藥事法等違法行為,攸關人民對蔣臨沂之信任、決定是否捐款、社會影響程度高低及司法追訴等公共利益,自「非」純涉蔣臨沂私德,而係與公共利益有關,且為可受公評之事。
⑶觀陽光於上開影片第137 集留言版上之貼文(他卷第29頁),
係在「同一篇貼文中」張貼「騙到手1 個小他20多歲沒見過什麼世面的陸女,那陸女高高的,但身材很差,跟身高不成比例,長的也普通,可是給他生了2 個兒子,蔣**把他的這些詐騙成果視為珍寶,到處炫耀」、「多年前就親口對多人講過他一生沒有財運,所以只有通過做公益,再趁機歛財」、「蔣*沂不會真的起義的,他希望的是別人為他賣命,他怎麼肯搭上自己的狗命呢?自以為是,自作聰明的蔣臨沂就是小孬孬,無恥小人」等內容,但貼文中並非僅有上開公訴意旨所指內容,就完整貼文整體觀之,係就具有一定影響力與曝光度之公眾人物即蔣臨沂,貼文陳述及評論:蔣臨沂非藍非綠,只在乎蔣臨沂個人利益,反共、反台獨,並自蔣臨沂學歷(建中畢業,在台灣上不了台大等學校,前往美國求學等情形)、婚姻、財務狀況等情,以包括上開公訴意旨所指言論內容,認為蔣臨沂用胡亂算命和非法產品行騙等語予以整體綜合評論。而蔣臨沂既屬公眾人物,其品行及各項社會活動,依前開說明,本即屬可受公評之事,是陽光上述貼文之言論,本院認「非」純涉蔣臨沂私德,而係與公共利益有關,應屬可受公評之事。
⑷自109 年3 月8 日起即有網友RICHARD LEE、ED KO陸續於網
路上貼文分別提及「蔣臨沂於45歲高齡騙到一個小他20多歲的涉世未深的也未沒見過世面的陸女」、「唯一主要收獲是騙到一個小他20多歲沒見過什麼世面的陸女,那陸女高高的,但身材很差,跟身高不成比例,長的也普通,可是給他生了2 個兒子,蔣臨沂把他的這些詐騙成果視為珍寶,到處炫耀」等內容,有陽光提出之網頁截圖可證(本院卷第274-276頁)。陽光因見上開網友評論內容長期未見蔣臨沂公開反駁,並基於陽光自身認知蔣臨沂與其妻原本係老闆與員工關係,雙方年齡相差20多歲,在台灣民間戲稱此種「老少配」為騙婚或老牛吃嫩草,佐以陽光曾與蔣臨沂之妻相處之自身見聞,見蔣臨沂在臉書張貼與其妻之合照照片及貼文表示:20多年了,沒吵過一次架,因為我們八字的月柱天合地合等語宣傳其幸福美滿的婚姻關係,並以其妻張美蘭來宣傳貼紙之治療效果及提供張美蘭帳戶及短信,以供民眾匯款及聯繫等情形,而張貼「騙到一個小他20多歲沒見過什麼世面的陸女,那陸女高高的,但身材很差,跟身高不成比例,長的也普通,可是給他生了2 個兒子,蔣臨沂把他的這些詐騙成果視為珍寶,到處炫耀」等內容之貼文,就雙方年齡相差20多歲等事實並無虛構,且就蔣臨沂娶得相差20多歲妻子之婚姻狀況,縱使上述主觀評論意見之文字用語過於尖酸,且給予低度評價而認為不值得到處炫耀,而有令蔣臨沂主觀上不快之可能,但本院基於言論自由之最大限度之維護及誹謗罪處罰範圍應做嚴格之認定,認上開貼文內容尚難認係足以貶損他人社會評價或貶抑他人人格尊嚴之言論。
⑸蔣臨沂於106 年5 月間回台絕食抗議年金改革,其為中國庶
民黨主席,在絕食期間「有提供帳戶」供民眾贊助「寧靜革命」絕食活動,且係紫薇協會理事長(自稱「平師」)以義賣、贊助、捐贈等名義,製造、販售貼紙聲稱具有療效,並有涉嫌違反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之製造偽、禁藥、輸入禁藥及同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賣偽、禁藥罪嫌等情,均經本院詳述於前。是陽光上開貼文就「多年前就親口對多人講過他一生沒有財運,所以只有通過做公益,再趁機歛財」、「蔣*沂不會真的起義的,他希望的是別人為他賣命,他怎麼肯搭上自己的狗命呢?自以為是,自作聰明的蔣臨沂就是小孬孬,無恥小人」等內容之評論言論,既係依據證據資料所彰顯之客觀事實,批評蔣臨沂上開行為,並非全然無據,且縱使非全然真實,亦係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之陳述及係合理評論,不能逕認陽光有何誹謗之故意,且其評論性用語部分,亦有刑法第311 條第3 款阻卻違法規定之適用。
⑹公訴意旨固認陽光發表所載之文字,亦同時涉犯刑法第309條
第1 項公然侮辱罪。然按刑法第309條所稱「侮辱」及第310條所稱「誹謗」之區別,一般以為,前者係未指定具體事實,而僅為抽象之謾罵;後者則係對於具體之事實,有所指摘,而損及他人名譽者,稱之誹謗。如就具體事實有所指摘,而同為與上開誹謗事件具有語意關連之意見或評論,縱使尖酸刻薄,批評內容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名譽,仍應就其言論整體為評價,判斷是否成立誹謗罪,而不在公然侮辱罪之處罰範圍。查陽光上述貼文所示文字,係以夾敘夾議方式為事實陳述及意見發表,部分言論則屬伴隨事實陳述之意見評論,上開貼文中雖夾雜「趁機歛財」、「狗命」、「小孬孬」,「無恥小人」等用語,但整體觀之與貼文指述之具體事實相關聯,即蔣臨沂發起寧靜革命絕食活動,但不會有勇氣犧牲生命等方式發起革命,是珍惜「狗命」、是「小孬孬」,「無恥小人」,並以做公益、賣貼紙等方式而獲取財物係「趁機歛財」,均屬評論之一部分,上開言論縱令蔣臨沂不快,但既係指述事實或為合理評論而非無端謾罵,亦難認陽光有何公然侮辱蔣臨沂之犯行。
⑺綜合上述,陽光此部分貼文之言論均難認構成公然侮辱罪及加重誹謗罪。
㈡就陽光另於111 年5 月3 日某時許,在其個人臉書刊登如附
表編號五之內容,此方式供不特定人閱覽,指摘並傳述蔣臨沂如附表編號五所示之不實事項,足以貶損蔣臨沂之名譽與社會評價部分:
1.陽光於111 年5 月3 日於其個人臉書頁面上,雖有引用中時新聞網111 年5 月2 日之新聞內容連結並發表貼文:「蔣*沂本來就是一個詐欺犯,被通緝中,里長罵他王X蛋、臭X雞蛋、畜X生、騙X子,剛好而已」、「107年來台灣絕食開始,就是騙,現在他騙了台灣老人的捐款,說要作公益,其實全都進了他的私人口袋(藏在他的二個....基金會小金庫),他躲到美國沙漠去,蓋房子,買車子繼續騙美國群友,最近很多群友直接或間接看了磷化工藝師的視頻才醒悟」等語,此有網頁截圖可證(他卷第35頁)。
2.惟查:⑴蔣臨沂於陽光發表上開臉書貼文之時間即111 年5 月3 日時
,確遭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通緝中,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併案通緝書在卷可佐(原審審易卷第264頁),是陽光發表貼文指稱蔣臨沂被通緝中等語,與事實相符,且涉及司法追訴之公共利益而非純屬蔣臨沂私德事項,自不能以加重誹謗之刑責予以處罰。
⑵蔣臨沂於106 年5 月間回台絕食抗議年金改革,其為中國庶
民黨主席,在絕食期間有提供帳戶供民眾贊助寧靜革命絕食活動,且係紫薇協會理事長(自稱「平師」)以義賣、贊助、捐贈等名義,製造、販售貼紙聲稱具有療效,並有涉嫌違反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之製造偽、禁藥、輸入禁藥及同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賣偽、禁藥罪嫌等情,均經本院詳述於前(見本判決㈣及㈠2⑵)。另觀卷附紫薇癌症貼紙之臉書截圖,蔣臨沂確有提及「沙漠只能在無風的清晨或傍晚干活……」、「在加州山姆神社的沙漠上,終於架起來……洛杉磯的幾位朋友今天去賭城看費玉清封麥演唱會,途中來此一遊,留下紀念,給予支持,非常感謝」、「後面還要在沙漠挖化糞池,掘水井,建大型路邊廣告看板,神殿,禪房……還要不少的錢,希望大家一起加入,為中華民族努力」等語,此有紫薇癌症貼紙之臉書截圖在卷可證(本院卷第264-266頁)。由上述事證可見,陽光指稱蔣臨沂通過公益名義斂財、是詐欺犯、涉及詐騙老人、蔣臨沂將做公益的錢藏在他的2 個基金會小金庫乙節,並非全然無據,且陽光指稱蔣臨沂:「他躲到美國沙漠去,蓋房子,買車子繼續騙美國群友」等語,亦非全無所憑,難謂係無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之陳述。又蔣臨沂既無醫師資格,如宣稱其所製作之貼紙等具有療效,並將貼紙等以義賣或贊助方式,販賣給老年人,危及大眾健康,可能涉及違反藥事法等違法犯行,蔣臨沂目前更已被檢察官起訴,亦非純涉蔣臨沂私德,而與公共利益有關;另中時新聞網
111 年5 月2 日之新聞內容記載:「在高雄市內門區被稱為『石頭里長』的謝振城於109 年8 月,在石頭里長影音平台上罵中國庶民黨主席蔣臨沂......蔣臨沂說,謝振城於109 年
8 月3 日及同年8 月5 日,在直播節目中公然侮辱他,令他的名譽受損,精神上受到極大痛苦,因此向謝振城提告民事求償200萬元。謝振城罵蔣臨沂的言詞包含王八蛋、臭雞蛋、騙子、畜生,以及三字經與五字經等。謝振城對此回應,他是因為蔣臨沂以不當言詞評論其他女性,對此感到生氣才會說這些話」等語,有該網頁新聞截圖可證(他卷第31頁),陽光敘述「里長罵他王X蛋、臭X雞蛋、畜X生、騙X子」等語,亦僅係客觀描述蔣臨沂與第三人謝振城另案糾紛之公開新聞內容。是陽光發表上開貼文涉及指摘具體事實內容部分,難認有何加重誹謗之故意,且其內容均為可受公評之事。
⑶陽光依其個人價值判斷,認蔣臨沂上開行為違法、涉及詐欺
等所為相關評論,又對另案謝振城罵蔣臨沂之案件發表「剛好而已」之心得,均僅係其個人之評論意見,其用語縱使尖酸刻薄而令蔣臨沂不快,但既係為喚起社會大眾對於蔣臨沂宣稱有違法疑慮療法之注意,及就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應有刑法第311 條第3 款阻卻違法規定之適用。㈢附表編號二1、3之行為均為張文達單獨所為,為張文達所坦
認在卷,且卷內並無證據證明張文達如附表編號二1、3之行為與陽光有何關聯,況張文達所發表如附表編號二1、3部分,業經本院認應屬無罪(詳前述),陽光自亦無從就此部分成立加重誹謗罪及公然侮辱罪之共同正犯。
㈣綜上,公訴意旨雖認陽光構成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罪嫌,然
依檢察官所提出之前揭所指證據,無法使本院達到陽光確有公訴意旨所指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犯行之確信心證,應為陽光無罪之諭知。
八、上訴之論斷:㈠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
1.原判決就陽光所犯之罪,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應撤銷改為有罪。原判決對起訴書附表編號二2有關陽光另在「磷化工程師」頻道137集留言板發表貼文指稱蔣臨沂「多年前,他就親口對多人講過,他一生沒有財運,所以只有透過做公益,、再趁機歛財」等語,實已在毫無憑據之情況下,任意指摘蔣臨沂「歛財」,並以不實之蔣臨沂多年前之陳述,作為其推論之基礎,藉以取信於閱覽之讀者,實已對蔣臨沂之名譽造成損害,實無所謂「合理評論」之可言,原判決對此部分竟予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實難認為妥適等語。
2.原判決就張文達無罪諭知部分,應撤銷改為有罪。張文達既身為「磷化工程師」頻道主,卻透過陽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283號判決甫於111 年4 月19日宣判,應由張文達主動提供判決書予陽光),並由陽光隨即於同年5 月16日後某時,即以留言方式將之釁於留言版上,復再加上「狗命」、「小孬孬」、「無恥小人」、「敗類」等令人難堪詞語,概括籠統地描述足以妨害蔣臨沂名譽,適足以證明陽光所張貼之文字,確係本於引用、沿襲張文達曾經使用之上開文字,張文達非但即為網頁版主,且其與陽光間就上開留言内容間顯然具有互動、相互唱和之事實,應係有意將陽光前開留言内容納為自己表述内容之一部分,則就此部分事實而言,應與陽光構成本案之共同正犯等語。
㈡陽光上訴意旨略以:如上述㈡所載。
㈢原判決撤銷部分(關於陽光部分):
依檢察官前揭所指證據,無法使本院達到陽光確有公訴意旨所指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犯行之確信心證,就陽光被訴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犯罪部分應為無罪之諭知,已經本院詳加論述於前。是原判決認陽光構成加重誹謗罪,容有未恰,陽光否認犯上開罪名提起上訴,為有理由,至檢察官提起上訴主張:原判決就陽光所犯之罪,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應撤銷改為有罪等語,雖為無理由,惟原判決就陽光部分既有上述違誤及不當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陽光部分予以撤銷,並改諭知陽光無罪(即主文第1、2 項所示)。
㈣上訴駁回部分(關於張文達部分):
原判決就張文達部分,已綜合審酌各項證據,並經逐一剖析,互核印證結果,詳為說明所憑之依據與得心證之理由,並敘明檢察官之主張及舉證何以不足採信及不足為不利於張文達認定之依據(原判決理由「乙、無罪部分」參照)。又檢察官認張文達涉嫌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犯行所憑之證據,無法使本院達到張文達確有公訴意旨所指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犯行之確信心證,張文達應為無罪之諭知,已經本院詳加論述於前。原判決同認張文達之犯罪嫌疑不足,而為無罪之諭知,理由雖略有不同,但經核並無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猶執前詞指摘原判決關於張文達無罪部分係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即主文第3 項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
364 條、第301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趙期正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俊秀提起上訴,檢察官趙期正移送併辦,檢察官黃彩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陳明呈法 官 林永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葉姿敏附表:
編號 被告 時間 不實內容 影片集數 一 張文達 111年5 月16日後某日時許 1.口述並展示通緝書內容,聲稱蔣臨沂被通緝案件係由張文達多次前往衛生局等政府機關告發檢舉。 2.讓暱稱「Andrew K」在影片留言處留下蔣臨沂個人個資,以達誹謗蔣臨沂之目的。 3.多次在留言版內與留言者互動,以達誹謗蔣臨沂之目的。 第136集 二 張文達、陽光 111年5 月16日後某日時許 1.張文達在影片14:20~15:00裏,口述告訴人稱:「...(蔣臨沂)在台灣件事情通通都是違法的...這個大騙子....(蔣臨沂)專門騙退休老人的錢..退休老人們跟家裡有退休老人的要特別注意,不要騙子(蔣臨沂)給騙的稀里嘩啦的....」。 2.陽光將110 年度易字283 號刑事判決書附表编10、11所有有罪誹謗內容,以留言方式置於留言版上,復再加上「狗命」、「小孬孬」、「無恥小人」等令人難堪詞語,並聲稱蔣臨沂於多年前就親口對多人講過他一生沒有財運,所以只有透過做公益,再趁機歛財。 3.口述並展示通緝書內容,聲稱蔣臨沂被通緝案件係由張文達多次前往衛生局等政府機關告發檢舉 第137集 三 張文達 111年5 月16日後某日時許 讓暱稱「Andrew K」在影片留言處留下蔣臨沂個人個資,以達誹謗蔣臨沂之目的。 第138集 四 張文達 111年5 月16日後某日時許 多次在留言版內與留言者互動,以達誹謗蔣臨沂之目的。 第139集、140集、144集 五 陽光 111年5 月3日 引用111/05/02中時新聞網內容連結,致見聞者觀該貼文即指謫「蔣臨沂本來就是一個詐欺犯,被通缉中,里長罵他王八蛋、臭雞蛋、畜生、騙子,剛好而已,107 年來台灣絕食開始,就是騙,現在他騙了台灣老人的捐款,說要作公益,其實全都進了他的私人口袋(藏在他的二個....基金會小金庫),他躲到美國沙漠去,蓋房子,買車子繼續騙美國群友,最近很多群友直接或間接看了磷化工藝師的視頻才醒悟....」。憑空捏造「藏在他的二個...基金會小金庫」以誹謗蔣臨沂。 Facebook臉書網頁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