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23號上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呂典選任辯護人 林瑋庭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245號,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1512號、109年度偵字第11598號、109年度偵字第1159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科刑部分,撤銷。
呂典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共玖拾柒罪,如附表二編號96至97所示之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編號12至13、44至52、65至68、94至95(共拾柒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11、63至64、82至84、93所示之罪(共柒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如附表二編號7至10、17至21、28至32、61至62、69至81、88至92所示之罪(共參拾肆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如附表二編號1至6、14至16、22至27、33至
43、56至60、85至87所示之罪(共參拾肆罪),各處有期徒刑玖月;如附表二編號53至55所示之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拾月。其中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審理範圍:原審判決後,檢察官及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呂典均表明僅就量刑部分提起上訴(本院卷第154至155頁),則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本院審理範圍自僅及於原判決關於被告之刑部分,至於未表明上訴之原判決其餘部分則不屬本院審判範圍。
貳、原審所認定之犯罪事實、所犯罪名
一、呂典自民國103年12月1日起,邀集其任職於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同事高惠娟等人,成立如附表一所示之民間互助合會,共9會,並均自任會首,每期會款均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採外標制,每月領薪前1日之10時40分許,在址設高雄市○○區○○路00號之中華電信左營客服中心開標。呂典因現金周轉不靈,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取財之各別犯意,利用各會員彼此間多不熟識,且多數會員未必參與投標、開標之機會,於附表二編號1至97所示時間,在會單上虛列不實會員資料,假冒附表二所示之人頭會員或被冒標會員之名義,偽造載有上開人頭會員或被冒標會員名義、競標金額之標,持之參與競標而行使之,並因而得標,再向其餘未得標之各會活會會員佯稱係由上開人頭會員或被冒標會員得標云云,致各會活會會員均陷於錯誤,誤認當次開標係經由正常程序得標,而如數交付各該期會款給呂典,呂典因此詐得各會活會會員如附表二所示各期會款,合計6,800萬元,且足生損害於被冒標之會員及活會會員。嗣於107年11月1日,附表一所示之互助合會均因遭會員發覺有冒標情事而止會,各會活會會員經參與互助會說明會及彼此查對後,始悉上情。
二、原審認定被告所犯罪名:核被告就附表二編號1至97所為,均犯刑法第216條、第210
條、第220條第1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於如附表二編號1至97所示各會期,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論處。被告所犯上開97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參、上訴論斷的理由:
一、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呂典雖坦承犯行,但迄今未與告訴人簡惠玉和解或為賠償,參以本案被告犯行共97罪、被害人數眾多及遭詐欺之總金額,原審諭知被告之量刑,尚嫌輕縱,恐有違罪刑相當原則。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犯罪動機是為填補惡意倒會會員所造成之虧損始出此下策。且被告多是在各合會成立之初即冒標、利用人頭,隨合會運作時間,冒標所得計上利息實已所剩無多。被告先前並無前科,素行良好,犯後坦承不諱,且被告已盡力持續補償受害人,陸續達成和解,被告盡力清償債務,已真心悔悟;又被告本案犯罪行為之時序、地點而言,犯罪時間均屬密接,犯罪手法相同,原審處罰之刑度過重,超過行為之不法內涵,請考量上情,從輕量刑。
三、本院撤銷改判之理由
(一)原審就被告所為量刑,固非無見,然按「犯罪後之態度」,係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輕重應審酌事項之一,包括被告犯罪後自願坦承犯行,表示悔悟,以減省訴訟資源之耗費,或力謀恢復原狀、與被害人和解,獲得被害人見諒等情形在內。因屬判斷被告人格上危險性及對其未來行為期待性之重要表徵,攸關刑罰特別預防目的之落實。被告上訴後已再與告訴人劉衛仙等28人達成和解,並給付和解金額,有劉衛仙等28人和解書在卷可稽(詳見附表三被告與各被害人債務處理相關資料之本院審理中提出部分),此為原判決未及斟酌,此屬攸關被告犯後態度之量刑事項,且本院認前述情狀,已足以動搖原審判決之量刑基礎,原審量刑即有調整之必要,是故檢察官循告訴人簡麗玉請求上訴主張量刑過輕雖無理由,然被告上訴主張量刑過重則為有理由,自應將原判決關於科刑部分(各罪宣告刑及執行刑)撤銷,另為適法判決。
(二)本院審酌:被告自任合會會首,未能誠信經營互助會,利用會員之信任,以上開方式詐取會員金錢,以會養會,終致各會員受有如上之財產損失,受害人數眾多且金額龐大,兼衡被告無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之素行,及被告犯後始終坦承全部犯行,雖已自行或經由法院強制執行程序而返還部分告訴人部分會款,或陸續與部分告訴人達成和解(其中劉衛仙等28人於本院審理中達成和解)及賠償情形,然仍未能賠償全數告訴人所受損害,此為被告所承認,並有卷附被告與被害人間之債務處理相關資料可佐(詳見附表三);並且考量被告自陳因遭人倒會,以會養會而為本案犯行之犯罪動機,被告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前任職於中華電信擔任管理師,現已退休,但仍有在打零工,離婚,子女均已成年,與妹妹同住之生活狀況,並告訴人蔡珠螢、簡永真、簡惠玉、陳淑仙、蘇勇木等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到庭陳述之意見及卷附之告訴人陳報狀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所犯之罪(共97罪),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其中得易科罰金部分(附表二編號12至13、編號44至52、編號65至68、編號94至95、96至97,共19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另審酌被告上開各次犯行,均為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犯罪手段相似,犯罪時間在105年3月至000年0月間,侵害對象之人數眾多,及詐欺所得金額,爰考量其整體不法與罪責程度,暨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重複非難之程度,就被告上開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二編號1至11、14至21、22至32、33至43、53至64、69至84、85至93,共78罪】,及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二編號12至13、編號44至52、編號65至68、編號94至95;編號96至97,共19罪】,分別定應執行刑如主文第2項,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刑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雯麗提起公訴,檢察官靳隆坤提起上訴,檢察官李宛凌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方百正法 官 陳億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慧玲【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第1項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附表一:
編號 互助會別 互助會期間 會數 虛列人頭會員(會員編號) 遭冒標會員(會員編號) 實際會員人數 1 A會 105年2月1日至108年9月1日 44會 蔡文岳(9) 吳春美(11) 黃美蓮(21) 呂春慧(29) 丁啓修(31) 許鴻斌(35) 吳志祥(41) 黃尚仁(6) 羅明正(10) 陳美娥(12) 陳登春(18) 陳佳俐(38) 黃進財(43) 37人 2 B會 105年8月1日至109年4月1日 45會 黃美蓮(6) 吳志祥(11) 吳春美(19) 丁仕欣(23) 蔡文岳(43) 羅明正(5) 陳恆德(26) 黃國榮(44) 40人 3 C會 106年2月1日至110年1月1日 48會 吳春美(4) 丁啓修(6,起訴書誤載為丁啟修) 陳怡潔(24) 黃美蓮(29) 黃美蓮(30) 吳志祥(34) 蔡文岳(45) 陳佳俐(9) 陳佳俐(10) 彭怡惠(11) 羅明誠(13) 41人 4 D會 106年7月1日至110年10月1日 52會 吳春美(4) 丁啓修(6,起訴書誤載為丁啟修) 陳怡潔(24) 黃美蓮(29 、未投標) 丁仕欣(35) 吳志祥(42) 蔡文岳(45) 黃秋香(10) 林建秀(11) 羅明正(13) 路嘉胤(19) 黃國榮(23) 45人 5 E會 106年11月1日至109年10月1日 36會 吳志祥(7) 蔡文岳(14) 莊瑞源(17) 丁士欣(22) 黃秋香(23) 黃美蓮(26) 吳春美(31) 陳怡潔(35) 黃國榮(34) 24人 6 F會 104年5月1日至108年7月1日 51會 許鴻斌(10) 黃美蓮(14) 吳志祥(24) 吳春美(28) 丁仕欣(34,起訴書誤載為丁士欣) 蔡文岳(47) 黃美蓮(50) 曾正月(3) 林麗蘭(12) 許瑞娟(25) 許慶福(40) 駱秀燕(48) 44人 7 G會 107年6月1日至110年3月1日 34會 吳志祥(10) 吳春美(16 、未投標) 丁啓修(21,起訴書誤載為丁啟修) 蔡文岳(24) 黃美蓮(25 、未投標) 黃美蓮(26 、未投標) 陳怡潔(33 、未投標) 黃秋香(34) 無 26人 8 K會 104年10月1日至108年10月1日 49會 許鴻斌(10) 黃美蓮(13) 黃美蓮(14) 呂春慧(17) 丁士欣(19) 吳志祥(23) 吳春美(28) 蔡文岳(42) 陳佳俐(3) 林建秀(4) 路嘉胤(8) 路嘉胤(9) 駱秀燕(29) 黃國榮(32) 孫春蘭(38,起訴書誤載為張春蘭) 張華芬(43) 41人 9 O會 103年12月1日至108年2月1日 51會 許鴻斌(14) 許家豪(19) 黃美蓮(20) 丁士欣(25) 吳志祥(28) 吳春美(45) 呂春慧(50) 陳佳俐(8) 呂悅(15) 黃進財(21) 黃國榮(26) 駱秀燕(32) 林麗蘭(41) 44人附表二:
編號 互助會別 會員名稱 人頭/冒標 時間 實際活會人數 詐得活會會款 (新臺幣) 會期 1 A會 丁啓修 人頭 105年3月 36人(計算式:37-2+1=36) 2萬元×36人=72萬元 第2會 2 吳志祥 人頭 105年4月 36人(計算式:37-3+2=36) 2萬元×36人=72萬元 第3會 3 吳春美 人頭 105年5月 36人(計算式:37-4+3=36) 2萬元×36人=72萬元 第4會 4 許鴻斌 人頭 105年6月 36人(計算式:37-5+4=36) 2萬元×36人=72萬元 第5會 5 呂春慧 人頭 105年7月 36人(計算式:37-6+5=36) 2萬元×36人=72萬元 第6會 6 黃美蓮 人頭 105年8月 36人(計算式:37-7+6=36) 2萬元×36人=72萬元 第7會 7 羅明正 冒標 105年10月 35人(計算式:37-9+7=35) 2萬元×35人=70萬元 第9會 8 陳佳俐 冒標 105年12月 34人(計算式:37-11+8=34) 2萬元×34人=68萬元 第11會 9 陳登春 冒標 106年2月 33人(計算式:37-13+9=33) 2萬元×33人=66萬元 第13會 10 蔡文岳 人頭 106年4月 32人(計算式:37-15+10=32) 2萬元×32人=64萬元 第15會 11 黃尚仁 冒標 106年7月 30人(計算式:37-18+11=30) 2萬元×30人=60萬元 第18會 12 陳美娥 冒標 107年5月 21人(計算式:37-28+12=21) 2萬元×21人=42萬元 第28會 13 黃進財 或 許慶福 冒標 107年7月 20人(計算式:37-30+13=20) 2萬元×20人=40萬元 第30會 小計 842萬元 14 B會 丁仕欣 人頭 105年9月 39人(計算式:40-2+1=39) 2萬元×39人=78萬元 第2會 15 吳春美 人頭 105年10月 39人(計算式:40-3+2=39) 2萬元×39人=78萬元 第3會 16 黃美蓮 人頭 105年12月 38人(計算式:40-5+3=38) 2萬元×38人=76萬元 第5會 17 吳志祥 人頭 106年4月 35人(計算式:40-9+4=35) 2萬元×35人=70萬元 第9會 18 黃國榮 冒標 106年5月 35人(計算式:40-10+5=35) 2萬元×35人=70萬元 第10會 19 蔡文岳 人頭 106年6月 35人(計算式:40-11+6=35) 2萬元×35人=70萬元 第11會 20 羅明正 冒標 106年7月 35人(計算式:40-12+7=35) 2萬元×35人=70萬元 第12會 21 陳恆德 冒標 106年8月 35人(計算式:40-13+8=) 2萬元×35人=70萬元 第13會 小計 582萬元 22 C會 丁啓修 人頭 106年4月 39人(計算式:41-3+1=) 2萬元×39人=78萬元 第3會 23 吳春美 人頭 106年5月 39人(計算式:41-4+2=39) 2萬元×39人=78萬元 第4會 24 陳怡潔 人頭 106年6月 39人(計算式:41-5+3=39) 2萬元×39人=78萬元 第5會 25 陳佳俐 冒標 106年10月 36人(計算式:41-9+4=36) 2萬元×36人=72萬元 第9會 26 黃美蓮 人頭 106年11月 36人(計算式:41-10+5=36) 2萬元×36人=72萬元 第10會 27 吳志祥 人頭 106年12月 36人(計算式:41-11+6=36) 2萬元×36人=72萬元 第11會 28 蔡文岳 人頭 107年3月 34人(計算式:41-14+7=34) 2萬元×34人=68萬元 第14會 29 彭怡惠 冒標 107年5月 33人(計算式:41-16+8=33) 2萬元×33人=66萬元 第16會 30 陳佳俐 冒標 107年6月 33人(計算式:41-17+9=33) 2萬元×33人=66萬元 第17會 31 黃美蓮 人頭 107年7月 33人(計算式:41-18+10=33) 2萬元×33人=66萬元 第18會 32 羅明誠 冒標 107年8月 33人(計算式:41-19+11=33) 2萬元×33人=66萬元 第19會 小計 782萬元 33 D會 丁仕欣 人頭 106年8月 44人(計算式:45-2+1=44) 2萬元×44人=88萬元 第2會 34 吳志祥 人頭 106年9月 44人(計算式:45-3+2=44) 2萬元×44人=88萬元 第3會 35 丁啓修 人頭 106年10月 44人(計算式:45-4+3=44) 2萬元×44人=88萬元 第4會 36 羅明正 冒標 106年11月 44人(計算式:45-5+4=44) 2萬元×44人=88萬元 第5會 37 陳怡潔 人頭 106年12月 44人(計算式:45-6+5=44) 2萬元×44人=88萬元 第6會 38 林建秀 冒標 107年1月 44人(計算式:45-7+6=44) 2萬元×44人=88萬元 第7會 39 蔡文岳 人頭 107年2月 44人(計算式:45-8+7=44) 2萬元×44人=88萬元 第8會 40 吳春美 人頭 107年3月 44人(計算式:45-9+8=44) 2萬元×44人=88萬元 第9會 41 黃秋香 冒標 107年4月 44人(計算式:45-10+9=44) 2萬元×44人=88萬元 第10會 42 黃國榮 冒標 107年6月 43人(計算式:45-12+10=43) 2萬元×43人=86萬元 第12會 43 路嘉胤 冒標 107年9月 41人(計算式:45-15+11=41) 2萬元×41人=82萬元 第15會 小計 960萬元 44 E會 吳志祥 人頭 107年1月 22人(計算式:24-3+1=22) 2萬元×22人=44萬元 第3會 45 黃國榮 冒標 107年2月 22人(計算式:24-4+2=22) 2萬元×22人=44萬元 第4會 46 莊瑞源 人頭 107年3月 22人(計算式:24-5+3=22) 2萬元×22人=44萬元 第5會 47 丁士欣 人頭 107年4月 22人(計算式:24-6+4=22) 2萬元×22人=44萬元 第6會 48 蔡文岳 人頭 107年5月 22人(計算式:24-7+5=22) 2萬元×22人=44萬元 第7會 49 黃秋香 人頭 107年6月 22人(計算式:24-8+6=22) 2萬元×22人=44萬元 第8會 50 陳怡潔 人頭 107年8月 21人(計算式:24-10+7=21) 2萬元×21人=42萬元 第10會 51 黃美蓮 人頭 107年9月 21人(計算式:24-11+8=21) 2萬元×21人=42萬元 第11會 52 吳春美 人頭 107年10月 21人(計算式:24-12+9=21) 2萬元×21人=42萬元 第12會 小計 390萬元 53 F會 吳志祥 人頭 104年6月 43人(計算式:44-2+1=43) 2萬元×43人=86萬元 第2會 54 丁仕欣 人頭 104年8月 42人(計算式:44-4+2=42) 2萬元×42人=84萬元 第4會 55 黃美蓮 人頭 104年9月 42人(計算式:44-5+3=42) 2萬元×42人=84萬元 第5會 56 吳春美 人頭 104年12月 40人(計算式:44-8+4=40) 2萬元×40人=80萬元 第8會 57 許鴻斌 人頭 105年1月 40人(計算式:44-9+5=40) 2萬元×40人=80萬元 第9會 58 林麗蘭 冒標 105年2月 40人(計算式:44-10+6=40) 2萬元×40人=80萬元 第10會 59 蔡文岳 人頭 105年4月 39人(計算式:44-12+7=39) 2萬元×39人=78萬元 第12會 60 黃美蓮 人頭 105年7月 37人(計算式:44-15+8=37) 2萬元×37人=74萬元 第15會 61 駱秀燕 冒標 105年10月 35人(計算式:44-18+9=35) 2萬元×35人=70萬元 第18會 62 曾正月 冒標 106年2月 32人(計算式:44-22+10=32) 2萬元×32人=64萬元 第22會 63 許慶福 或 薛秀鑾 或 陳思佑 冒標 106年5月 30人(計算式:44-25+11=30) 2萬元×30人=60萬元 第25會 64 許瑞娟 或 吳秀美 或 紀瑀柔 冒標 106年8月 28人(計算式:44-28+12=28) 2萬元×28人=56萬元 第28會 小計 896萬元 65 G會 黃秋香 人頭 107年7月 25人(計算式:26-2+1=25) 2萬元×25人=50萬元 第2會 66 吳志祥 人頭 107年8月 25人(計算式:26-3+2=25) 2萬元×25人=50萬元 第3會 67 蔡文岳 人頭 107年9月 25人(計算式:26-4+3=25) 2萬元×25人=50萬元 第4會 68 丁啓修 人頭 107年10月 25人(計算式:26-5+4=25) 2萬元×25人=50萬元 第5會 小計 200萬元 69 K會 黃美蓮 人頭 104年11月 40人(計算式:41-2+1=40) 2萬元×40人=80萬元 第2會 70 吳志祥 人頭 104年12月 40人(計算式:41-3+2=40) 2萬元×40人=80萬元 第3會 71 黃國榮 冒標 105年1月 40人(計算式:41-4+3=40) 2萬元×40人=80萬元 第4會 72 蔡文岳 人頭 105年2月 40人(計算式:41-5+4=40) 2萬元×40人=80萬元 第5會 73 許鴻斌 人頭 105年3月 40人(計算式:41-6+5=40) 2萬元×40人=80萬元 第6會 74 丁士欣 人頭 105年5月 39人(計算式:41-8+6=39) 2萬元×39人=78萬元 第8會 75 駱秀燕 冒標 105年6月 39人(計算式:41-9+7=39) 2萬元×39人=78萬元 第9會 76 吳春美 人頭 105年7月 39人(計算式:41-10+8=39) 2萬元×39人=78萬元 第10會 77 陳佳俐 冒標 105年8月 39人(計算式:41-11+9=39) 2萬元×39人=78萬元 第11會 78 黃美蓮 人頭 105年9月 39人(計算式:41-12+10=39) 2萬元×39人=78萬元 第12會 79 路嘉胤 冒標 105年10月 39人(計算式:41-13+11=39) 2萬元×39人=78萬元 第13會 80 呂春慧 人頭 106年1月 37人(計算式:41-16+12=37) 2萬元×37人=74萬元 第16會 81 林建秀 冒標 106年2月 37人(計算式:41-17+13=37) 2萬元×37人=74萬元 第17會 82 路嘉胤 冒標 106年5月 35人(計算式:41-20+14=35) 2萬元×35人=70萬元 第20會 83 張華芬 冒標 106年8月 33人(計算式:41-23+15=33) 2萬元×33人=66萬元 第23會 84 孫春蘭 冒標 106年10月 32人(計算式:41-25+16=32) 2萬元×32人=64萬元 第25會 小計 1,216萬元 85 O會 吳志祥 人頭 104年2月 42人(計算式:44-3+1=42) 2萬元×42人=84萬元 第3會 86 許鴻斌 人頭 104年3月 42人(計算式:44-4+2=42) 2萬元×42人=84萬元 第4會 87 丁士欣 人頭 104年5月 41人(計算式:44-6+3=41) 2萬元×41人=82萬元 第6會 88 陳佳俐 冒標 104年7月 40人(計算式:44-8+4=40) 2萬元×40人=80萬元 第8會 89 許家豪 人頭 104年8月 40人(計算式:44-9+5=40) 2萬元×40人=80萬元 第9會 90 吳春美 人頭 104年9月 40人(計算式:44-10+6=40) 2萬元×40人=80萬元 第10會 91 黃國榮 冒標 104年10月 40人(計算式:44-11+7=40) 2萬元×40人=80萬元 第11會 92 駱秀燕 冒標 105年1月 38人(計算式:44-14+8=38) 2萬元×38人=76萬元 第14會 93 黃美蓮 人頭 105年5月 35人(計算式:44-18+9=35) 2萬元×35人=70萬元 第18會 94 林麗蘭 冒標 105年11月 30人(計算式:44-24+10=30) 2萬元×30人=60萬元 第24會 95 呂春慧 人頭 105年12月 30人(計算式:44-25+11=30) 2萬元×30人=60萬元 第25會 96 呂悅 冒標 106年7月 24人(計算式:44-32+12=24) 2萬元×24人=48萬元 第32會 97 黃進財 冒標 106年8月 24人(計算式:44-33+13=24) 2萬元×24人=48萬元 第33會 小計 932萬元 總計 6800萬元附表三編號 被告與被害人(告訴人)債務處理相關資料 1 【於原審提出】 相關107年10月至111年6月止已賠償明細及相關證明(含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新臺幣存摺類存款存款憑條副本聯、無存單定期(定期儲蓄)存款明細及質押擔保明細表、高雄銀行存摺存款類存入憑條、存摺內頁明細、繳納B會二萬元互助會會款及標金收據、繳納A會二萬元互助會會款及標金收據、繳納各會二萬元互助會會款收據、臺灣土地銀行存摺類存款憑條、108年4月至111年6月止薪資及獎金法院扣款明細、108年4月至111年6月薪資法扣分配債權人明細)、被告與被害人張志光、李美美、董羿嫃簽立之債權債務協議書暨所附支票及本票、被害人張志光、李美美、董羿嫃同意解除雙方債權債務關係手寫字條、刑事撤回告訴狀暨所附債權債務協議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108年7月17日北院忠108司執丁字第16387號通知(債權人李美美、董羿嫃、張志光與債務人呂典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業經上開債權人撤回執行終結)、被告與告訴人范富美簽立之互助會(合會)償還會款協議書暨還款明細、本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雄簡字第1023號給付會款事件和解筆錄、高雄簡易庭書記官處分書、108年度雄簡字第1004號給付會款事件和解筆錄、被告退還會款給告訴人薛秀鑾之銀行存摺內頁明細、107年10月至112年2月止已賠償之證明、108年6月28日A會活會等12人分配(張志光、李美美、董羿嫃保留款)明細暨領取款同意書、108年4月29日北院忠108司執丁字第16357號質性命令法扣、108年4月至111年6月每月薪資法扣賠償對象分配明細表、告訴人蔡珠螢提出之還款明細各1份在卷可憑(見原審審訴卷二第45至109、113至189、195至197、205、223至239、265頁) 2 【於本院審理中提出】 呂典與劉衛仙等20名被害人成立和解之和解金簽收單、和解書、並成立和解之合會會員名單對照表(即該20名會員姓名及所參與之合會表)(本院卷87至141頁) 呂典與曾泯瑜等8名被害人成立和解之和解金簽收單、和解書、並成立和解之合會會員名單對照表(即該8名會員姓名及所參與之合會表)(本院卷181至20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