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49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漩衣
居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指定送達)選任辯護人 劉家榮律師
陳富絹律師葉信宏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審訴字第2號,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5332號)關於量刑上訴部分,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程序事項依刑事訴訟法第348 條第3 項規定,若明示僅就科刑事項上
訴,法院就不需再審查原審所認定之犯罪事實或沒收,僅需調查量刑之事證(刑法第57條各款及加重減輕事由),踐行量刑之辯論,以作為論述原判決量刑是否妥適的判斷基礎。本件上訴人黃漩衣明示只對原判決科刑事項提起上訴,本院乃就原判決量刑妥適與否進行審判,至於原審所認定之犯罪事實、所犯罪名及沒收,均不在本件之審判範圍。
二、量刑事項
(一)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兒子江楚策經判處緩刑,被告張秋麗則由檢察官緩起訴,被告所為相較這二位侵害法益嚴重性,應屬較輕。而被告素行尚佳,本件因誤信大陸人士話術而觸法,因南寧資本操作之違法已眾所周知,實無可能另有其他被害人遭此眩惑,原審量處有期徒刑6月,有再評估降低之情,並請附負擔條件惠賜被告緩刑之諭知等語,據以指摘原判決量刑不當。
(二)原判決審酌被告於該組織為經理階級,犯罪所得為人民幣8132元,獲利非鉅,犯後雖坦承犯行,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所受損害;併考量除賭博案件外,別無其他犯罪前科,及其自陳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於95年間經鑑定為中度第一類身心障礙,嗣後未再鑑定,無業,已婚,有4名成年子女,與罹患肝癌末期之配偶及兒子江楚策同住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6月。
三、上訴說明
(一)刑法之共同正犯,應就全部犯罪結果負其責任,至於為刑之量定時,仍應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情狀,為各被告量刑輕重之標準;共同正犯間並非必須科以同一之刑,且於個案裁量權之行使時,仍應受比例原則、平等原則之拘束,俾符合罪刑相當。所稱「罪刑相當原則」,是指法官應依法益侵害之程度及行為人之責任基礎衡量評估,酌定與罪責程度相當之刑罰,使罪行應與刑罰均等。就本案而言,法官應確認刑罰之目的,衡酌犯行之不法內涵,再就個案犯罪情狀事由(尤其是行為不法即犯罪之手段,與結果不法即犯罪所生之損害),及被告個人屬性事由與相關量刑事證,綜合整體評價後,以妥適決定科處之刑度,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罪刑均衡,貼近國民之法律情感。
(二)依原判決認定之事實,被告於民國103年即加入商會組織,嗣招攬江楚策、張秋麗等下線加入,於108年即已出局,角色、地位顯在其二人之上。而江楚策因已和解並賠償損失,乃宣告附條件緩刑,惟仍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原審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32號判決參照),已重於被告之刑期。被告在該商會也負責授課,談其獲利經驗,經證人蔡秉昱、潘至華、張宗印等人證述明確,被告於偵訊時亦不否認有授課。證人楊孟翎於警詢稱「直到黃漩衣出面跟我一對一商談後,我才軟化願意加入」等語。證人張秋麗復稱「到第四代老總以上就要出局,出局約可領人民幣600萬元」等語。本院經核原判決之審酌事由,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為刑之量定,尚稱允當,並無量刑稍重之情。被告上訴主張再予輕判,為無理由。
(三)刑法第57條列示10種各種類型之量刑因素,各類型之量刑因子對刑罰輕重之影響力所持比重並不相同,同一類型可能存有多數性質相似量刑因素,同一類型之量刑因素已於量刑時加以評價,縱有漏列或事後提出同一類型之新量刑因素,如該漏列因素對同類型已經評價之量刑影響甚微,或再予調整,將違反刑法第57條所定責任原則時,即無再予減輕之餘地。被告雖提出其有妄想型思覺失調症之診斷證明,然原判決於量刑時已就被告上開狀況為審酌外,縱未就其後之最新診斷加以審酌,亦不影響原判決妥適之量刑。被告上訴請求從輕量刑,尚非有據。又緩刑所謂「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係指法院需審酌刑罰目的並考量行為人與行為之所有情況,基於一般預防功能與再社會化作用等因素為綜合評價,所為之裁量決定。本件被告所為尚非一時失慮,且對社會經濟秩序影響甚大,情節非輕,加上亦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任何損失,以填補損害,並參酌檢察官之意見,認被告並無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條件,則被告上訴請求諭知緩刑,同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謝長夏、劉維哲提起公訴,檢察官李啟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毛妍懿法 官 黃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芊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