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交聲再字第2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莊博凱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對於本院111年度交上易字第95號,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第二審確定判決(第一審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交易字第115號;起訴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42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略以:
(一)告訴人吳靜雯(下稱告訴人)是附近機車行的老闆娘,其本身就是車禍的專家,車行做假車禍碰撞目的就是要騙錢,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莊博凱(下稱聲請人)是被車行設局誣陷,證人周品辰是在車禍當下就出現,當聲請人經過那條路時,告訴人突然靠近聲請人,告訴人將聲請人撞倒後,告訴人就假裝將機車靠在地上,告訴人根本沒有跌倒,身體也沒有被撞倒,就坐在地上不起來,告訴人是假車禍。那天的2名警察告訴聲請人說這附近幾天都有車禍,聲請人就知道有問題了,後來聲請人去調查,發現告訴人的家中是機車行,且證人所述全部都與證據不一樣,告訴人的證詞也與證據不同,告訴人的傷勢絕對是偽造的。
(二)證人及告訴人都說「聲請人的車頭撞到告訴人的車身車殼」,但依警察拍照的證據,聲請人的車頭大籃子是完好的,反而告訴人的車頭正面車殼有沾到聲請人機車車殼藍色的痕跡,證明告訴人用其車頭正面白色面板車殼故意貼近聲請人偷襲撞聲請人。聲請人的車頭前面有裝1個大籃子,如果能夠撞到對方,那麼聲請人的車頭籃子一定會毀損。告訴人的車是白色車殼面板,告訴人用她的車殼面板撞擊聲請人的車輛右側車殼,造成聲請人的右側車殼有撞擊痕跡,從車損的位置就已經知道誰撞誰。告訴人在法院的證詞與證據不一樣,告訴人跟證人一起合作說謊。證人周品辰在法院具結的證言,說看到聲請人的車頭撞到告訴人的車子左側靠近車尾的地方,就是在睜眼說瞎話,若依證人所述,聲請人的車頭籃子早就破損了,怎麼有可能警察拍到的證據是完整的,證人的證言就是車行教她這麼說的。
(三)告訴人在法院說自己被撞整個人車噴飛,結果警察拍到的證據是告訴人的機車碰到地面完好如初,整個白色車殼碰到地面沒有磨損的痕跡也沒有破裂,機車零件全部都是完好的,連車頭的後視鏡都沒有歪掉或變形,告訴人的機車碰到地面是零重力,沒有車損,證明告訴人就是利用車行高超的技術,把自己機車輕放在地上,所以告訴人不可能會有挫傷。聲請人有看到告訴人貼近把聲請人撞倒後,告訴人在一秒鐘之内就可以把自己的機車放在地上,然後坐在地上不起來,告訴人的身體完全都沒有碰到地面,也沒有摔倒,這一切都是告訴人自導自演的,證人就是告訴人的同夥,這個山寨版的車禍就是告訴人自家車行演的一場騙局。
(四)車行要選擇○○路000巷作為假車禍的作案地點,因為○○路000巷雖然有紅綠燈設置,但是右側都是騎樓,根本就沒有馬路,一般人如果沒有注意到燈號都會直接騎過去,這樣就造成誤闖紅燈,所以車行會選這個地點是有經過評估的,這個地點很多人都會闖紅燈,而且很好設計,只要從巷子看到目標就可以貼近撞擊,車行為什麼要安排路人甲乙丙丁分工合作,就是因為擔心故意碰撞的時候,被突然出現的第三者看到或拍到了犯罪行為。
(五)監視器影像拍到同時出現路人甲乙丙丁和告訴人正在準備等綠燈過馬路,結果綠燈亮了,路人甲乙丙丁完全不移動不過馬路,只有告訴人貼近來撞聲請人,等碰瓷完成,這些人又一起群聚,證明他們是同夥。這些路人看到聲請人被撞倒、聲請人的機車左側碰到地面全部破裂,沒有一個人過來關心聲請人,反而全部群聚站在告訴人這一邊,而且這些路人全部變成告訴人的證人,證明她們都是同夥,告訴人說全部都不認識就是在說謊。
(六)警察拍到告訴人坐在石階上,其他的同夥都站著不肯離去,發現告訴人原來是有準備的,告訴人穿著全身防護戴厚手套,不愧是車禍的專家,都知道要先做防護。
(七)告訴人自家就是○○機車行,竟然由自己的車行開立偽造的車損單要騙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1,300元,經過民事庭法官調查證據,發現車損只有告訴人的車頭正面白色車殼,其他全部都是偽造的,民事庭法官問告訴人,你的車子維修是否有拍照來做證明,告訴人回答沒有,因為都是假的,當然不能拍照,證明車行自導自演。
(八)現在科技發達化妝技術更進步了,到處都有學校在教如何自己製做各種挫傷割傷非常的簡單,車行當然會知道如何利用這種新型的化妝技術來犯罪,這個已經是基本知識了,大家都知道只要遇到可疑的車禍,這個車禍跟附近的車行有關係,車行拿出一張醫院的左肩左膝挫傷證明要求你賠錢,這種挫傷一定是假的。
(九)聲請人的診斷證明書是去左營博田國際醫院看骨科又照X光證明聲請人有右側膝部内側韌帶撕裂傷、右側膝部外側韌帶拉傷,這才是真傷,聲請人在左營博田國際醫院做了半年的復健治療也都有收據。對比告訴人提供的診斷證明書紀錄其去看外傷科,有左肩左髖及左膝部挫傷併皮下血腫,這種挫傷就是最容易偽造的傷妝。告訴人自稱被撞人車噴飛,沒有去看骨科,反而跑去外傷科,只是為了買一張證明就回家,都不用在長庚醫院做任何復健跟治療。真相是告訴人在說謊,根本就沒有人車噴飛的事實,挫傷也是假的,車行的詐騙流程就是車禍當下叫救護車去長庚醫院掛急診,就可以跟醫生要求開立挫傷證明,醫生知道告訴人是救護車載來的又是掛急診,又看到告訴人出示的挫傷瘀青紅腫傷妝,醫生不會懷疑挫傷真假,就會配合開立證明。
(十)任何人遇到車禍,只要真的有受傷,有在車禍現場做包紮擦藥,救護車載到醫院都是免費的,如果被救護車人員發現是亂叫的,就要收取每趟的車資費用,每趟基本費800元起跳,每公里加收25元,告訴人因為不當使用救護車必須支付車資920元;詐騙集團做假車禍就是把救護車當成計程車使用,告訴人根本沒傷,叫救護車只是在做一個假象給聲請人跟交通警察看。醫師法第17條規定,醫生如無法令規定之理由,不得拒絕診斷證明書之交付,所以當醫生看到告訴人做的挫傷瘀青紅腫妝,醫生只能配合開立證明,並配合加註要休息幾天,醫生無權分辨真假,這個就是漏洞。車行就是因為這個漏洞,認為只要能拿到醫院的挫傷證明就敢做假車禍,就敢告到法院,這個就是真相,因為正常人不可能為了一個小挫傷要叫救護車載去醫院只是為了買一張證明,就是為了跑這個流程拿到證明進行後續的詐騙動作。為此,爰聲請再審云云。
二、按經法院認無再審理由而以裁定駁回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3項、第43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本件業經通知聲請人到庭陳述意見(見本院113年度交聲再字第2號卷〈下稱本院卷〉二第415至419頁),合先敘明。
(二)聲請人於本院訊問時陳稱:我要聲請再審即上述10點內容等語(見本院卷二第418頁),然查其先前已就相同10點原因聲請再審,業經本院以112年度交聲再字第13號予以駁回確定在案,有上開刑事裁定在卷可考(見本院卷一第163至171頁),茲聲請人再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其聲請再審程序顯然違背規定,且無可補正,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李東柏法 官 鍾佩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孟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