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國聲字第9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孫海濤
限制住居於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OO樓之O選任辯護人 王仁聰律師
林志忠律師阮紹銨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違反國家安全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國訴字第1號),聲請變更限制住居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孫海濤限制住居地變更為「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OO樓之O」。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孫海濤(下稱聲請人)前經本院限制住居於「高雄市○○區○○路0巷00號」,然因聲請人無力負擔房貸,已將該處房屋出售,新屋主決定拆除該建物,原限制住居處所既已未能居住,爰聲請變更限制住居於聲請人新搬住之連襟張譽勳住所,亦即「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OO樓之O」等語。
二、經查:㈠聲請人前經本院裁定停止羈押,限制住居於「高雄市○○區○○
路0巷00號」,並限制出境、出海,有本院113年度國聲字第3號裁定可稽。
㈡聲請人上開聲請事由,業據其提出建物拆除同意書及張譽勳
之身分證件等為證。本院審酌聲請人實際居住上之需要,且本件僅係限制住居地之變更,無礙日後案件審理及判決確定後刑之執行,爰准予聲請人變更限制住居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陳億芳法 官 徐美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旻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