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國選上訴字第1號上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存逢選任辯護人 陳品勻律師
陳宏哲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榮德選任辯護人 雲惠鈴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選訴字第3號,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選偵字第12號、第43號、第44號、第4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一、張存逢係統一聯盟黨屏東分會會長;黃榮德則係同分會總幹事。又中華民國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係於民國113年1月13日舉行(下稱本案選舉),而立法委員選舉包含區域選出立法委員(下稱區域立委)、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選出立法委員(下稱不分區立委),不分區立委選舉部分,係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其席次依政黨得票率計算。張存逢、黃榮德均明知在大陸地區由中國共產黨執政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係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境外敵對勢力,而大陸地區各省臺灣事務辦公室(下稱臺辦)、中華全國臺灣同胞聯誼會(下稱臺聯)為該境外敵對勢力之所屬組織而為滲透來源;且如附表一編號3至4、附表二編號3至14所示之人均為本案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區域及不分區)選舉之選舉權人,而對於本案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選舉具有投票權,竟為求特定政黨、候選人在本案選舉勝選,明知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資助,而有妨害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行為,仍與大陸地區臺辦、臺聯官員共同基於受滲透來源資助而對於有投票權人交付不正利益,約其為一定投票權行使,及為公開演講、為候選人宣傳、拜票之犯意聯絡,於本案選舉前,與大陸地區海南省臺聯、山西省臺辦官員聯繫接洽參訪事宜,並邀集如附表一編號3至4、附表二編號3至14所示有投票權之人偕同前往大陸地區接受落地招待,其方式為:
㈠張存逢、黃榮德於112年9月20日至同年月24日偕同如附表一
編號3至4所示之人前往大陸地區海南省(下稱本案海南參訪團),團員僅需自行負擔約新臺幣(下同)1萬8,500元之機票費用、臺灣境內交通費用及保險、代辦等費用,落地至大陸地區後,即由大陸地區海南省臺聯會長邢詒文、副會長劉芳穎等官員、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統一戰線工作部官員接待,並由大陸地區官方資助食、宿、交通、旅遊、參訪等行程費用,陸方官員於行程中及餐會場合,向如附表一編號3至4所示有投票權之人發表:「兩岸一家親」、「九二共識」、「和平統一」等語,張存逢亦在席間提及「兩岸一家親」、「支持九二共識」等語附和,暗示團員就政黨票、總統票勿投民進黨及民進黨推薦之總統候選人賴清德,以此資助旅遊招待而交付不正利益,而共同約使如附表一編號3至4所示有投票權之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
㈡張存逢、黃榮德於112年10月16日至同年月24日偕同如附表二
編號3至14所示之人前往大陸地區山西省(下稱本案山西參訪團),團員僅需自行負擔約2萬至2萬5,000元之機票費用、臺灣境內交通費用及保險、代辦等費用,落地至大陸地區後,即由大陸地區山西省臺辦主任李建紅、副主任吳偉、聯絡處處長孫長軍、副處長臧鵬程、秘書處處長任海波,太原市臺辦主任魏建廷接待,並由大陸地區官方資助食、宿、交通、旅遊、參訪等行程費用,陸方官員於行程中及餐會場合,向如附表二編號3至14所示有投票權之人發表:「兩岸一家親」、「支持九二共識」、「和平統一」、「反臺獨」等語,張存逢亦在席間提及「祖國統一」、「兩岸一家親」、「支持九二共識」等語附和,並由黃榮德撰稿,暗示團員就政黨票、總統票勿投民進黨及民進黨推薦之總統候選人賴清德,以此資助旅遊招待而交付不正利益,而共同約使如附表二編號3至14所示有投票權之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
㈢張存逢、黃榮德返臺後,即於112年12月23日舉辦之統一聯盟
黨屏東黨部黨員大會上,由黃榮德公開發表「當然我們是支持3號,3號侯友宜,所以這個部分請大家一定要支持。」等語,張存逢則公開發表「拜託369、369(意指:第16任總統副總統候選人3號侯友宜、屏東縣○○○區○○0號候選人黃明賢、政黨票9號國民黨)」等語,而共同約使如附表一編號3至
4、附表二編號3至12、14所示有投票權之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並以此方式為特定候選人、政黨宣傳、拜票。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屏東縣調查處,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屏東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一、檢察官、被告張存逢、黃榮德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審判期日就本判決所引用之傳聞證據,均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㈡第282、283頁),本院認此等傳聞證據之取得均具備任意性、合法性等情,其內容與本件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合於一般證據之採證基本條件,且證明力非明顯過低,以之作為證據,均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皆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張存逢、黃榮德均否認有何受滲透來源資助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其為一定投票權之行使,及受滲透來源資助而為公開演講、為候選人宣傳、拜票等犯行,並為如下之抗辯:
㈠被告張存逢於本院所為辯稱略以:
⒈反滲透法第2條第1款規定:「境外敵對勢力:指與我國交戰
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亦同。」公訴人若主張大陸地區該當反滲透法第2條第1款所稱之境外敵對勢力,則須證明大陸地區係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或係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然綜觀卷内證據,並無相關證據可資證明。更有甚者,依網路查詢資料(網址為:https://www.go
v.cn/zhengce/2021-01/05/content_0000000.htm),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第35條之規定為:「對台統一戰線工作的主要任務是:貫徹執行黨中央對台工作大政方針,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廣泛團結海内外臺灣同胞,發展壯大臺灣愛國統一力量,反對“台獨”分裂活動,不斷推進祖國和平統一進程,同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亦無從認定大陸地區係主張採取以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再者,立法體例上,同有「境外敵對勢力」用語之法律另有「國家安全法」,該法曾於民國108年6月19日修正第2條之1為「人民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為下列行為:…」,立法理由並載明「一、原條文規範之行為對象僅為外國或大陸地區,境外政治實體或組織無從適用,爰參考中華民國刑法(下稱刑法)第一百十五條之一規定體例,增列「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明示本條規範含境外政治實體或組織,以資明確。」亦即自108年6月起,我國立法者乃係將「大陸地區」與「境外敵對勢力」視為不同之法律概念,故於立法技術上採取兩者並列之立法方法。復查本案所涉及之反滲透法為108年12月31日制定,109年1月15日公布,其修訂日期明顯晚於108年6月起,且於法條中僅記載「境外敵對勢力」而未並列大陸地區於條文之内,既係如此,則反滲透法之適用範圍當應排除大陸地區之適用,至為灼然。
⒉經比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6條第1項:「對於有投票權
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帶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同法第90條:「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或意圖使被罷免人罷免案通過或否決者,以文字、圖晝、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規定,可知第90條之法定刑較輕,依舉重以明輕之法理,法定刑較輕之第90條都已要求行為時需有「候選人」存在,則法定刑較重之第86條第1項,於自應同有「行為時候選人已存在」之適用,否則將造成處罰行為時與日後之總統副總統選舉期日,可能間隔數年之顯非法所規範之情況存在。承上,第16屆總統副總統選舉之3組候選人(俗稱藍綠白),乃係分別於112年11月21日及同年11月24日先後完成登記,其時點顯然晚於被告張存逢帶團前往海南省(112年9月20至24日)及山西省(112年10月16至24日)之日期,亦即被告張存逢帶團前往海南省及山西省時並無候選人存在,既係如此,被告張存逢帶團前往海南省及山西省時,並無總統副總統之「候選人」存在,本案自無該當「為一定之行使」之可能,則被告張存逢帶團前往海南省及山西省之行為,與總統選罷法第86條第1項之構成要件不符。又我國於第16任總統選舉時尚有以台灣民眾黨名義參選之柯文哲候選人,且此部分依維基百科查詢「一五新觀點之網頁内容,應可看出柯文哲於2015年有提出兩岸一家親之政治主張(此亦為檢察官於113年1月4日訊問被告之内容),是逕自認定餐會中發言内容有「兩岸一家親」、「九二共識」、「和平統一」、「反對臺獨」等言論即係支持國民黨云云,恐有未妥。
⒊徵之證人劉廣玲、黃春妹、李昌衡、范有正、鍾振機、呂俊
峯、呂承彥、李錦洪、范黃貴英、陳明輝、邱明德於偵查階段之證述,無論係於海南參訪團或山西參訪團之出遊期間,均未有談論選舉之事宜,更未有提及要支持特定候選人或政黨之言論(參偵卷三頁73、78、167、169、255、273、275、276、318、337;偵卷四頁73、74、77、92、115、292;偵卷五頁168、185、274、276、295)。另參證人黃秋梅、黃春妹、李昌衡、范有正、呂俊峯、李錦洪、陳明輝、邱明德於偵查階段之證述,被告張存逢於返國後,未曾於群組内發表任何支持特定政黨或候選人之言論,亦未曾私下請託渠等支持特定政黨或候選人(參偵卷三頁96、97、171、276、339、377、378、383、384;偵卷四頁93、116;偵卷五頁13、2
40、296)。再者,觀諸證人劉廣玲、李昌衡於原審之證詞(原審113年6月19日審訊筆錄),均可證本案海南、山西參訪團無論係出發前、旅遊期間或返臺後,被告張存逢皆未曾向如原判決附表一、二所示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支持特定候選人或政黨,亦或不行使投票權。
⒋依被告張存逢、黃榮德之入出境紀錄,於本案之前除疫情期
間外,其等於105年、106年、107年、108年、109年皆有至山西參訪,其中109年被告張存逢因名額不足而未前往,被告張存逢至赴陸旅遊之次數實有每年1至3次、時間不定之紀錄,而本案海南、山西團確為例行性之參訪,僅係為投資目的或祭祖活動之參訪交流,並無選舉目的,亦無時間間距甚近、甚為密集之情事,原審僅憑被告張存逢有前往大陸地區參訪並接受招待之客觀事實,卷内卷證並無任何積極證據足證被告張存逢對於陸方官員提供參訪、餐宴招待一事有所目的已有認知。又依卷內證人所述參與海南團或山西團之情節,可見各團員均有出資團費,且無認團費明顯過於便宜不合理之處、甚至認費用尚屬相當者,渠等均認知此二團為交流團或旅遊團,多數亦不知悉形成部分會由中國大陸出資招待之事,更無從以部分團員之個人意見,遽認本案海南團或山西團團費係屬顯低於市價之不正利益,是本案參訪團員並未認知此次赴大陸地區旅遊參訪機會係於本案選舉時須為投票權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不正利益。
⒌統一聯盟黨屏東黨部每年例行性黨員大會均於各年年底舉行
,自107年起至112年止均在屏東市和樂餐廳,屏北立委候選人黃明賢到場僅係因至和樂餐廳其他宴會廳進行拜票,路過同日由統一聯盟黨屏東黨部在和樂餐廳進行黨員大會之場合,順勢進行拜票行程,而身為會長之被告張存逢,僅係盡地主之誼而陪同隨桌拜票,再觀諸112年統一聯盟黨屏東黨部黨員大會之流程表,可證被告張存逢並無要為任何特定候選人造勢或宣傳,否則理應會於流程表上敘明候選人姓名,並預估致詞時間。基此,依卷內證據無從證明被告張存逢有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資助而為屏北立委候選人黃明賢輔選之事證。
㈡被告黃榮德於本院所為辯稱略以:
⒈被告黃榮德並未以招待旅遊名義,要求附表一編號3至4、附
表二編號3至14所示之人投票或不投票給特定人,亦無證據足認被告黃榮德或大陸相關人員在旅遊期間談及選舉相關事情,或要求、指示支持特定政治人物。雖被告黃榮德曾發表如「當然我們是支持3號,3號侯友宜,所以這個部分請大家一定要支持」等内容,主觀上係因候選人侯友宜之政見與統一聯盟黨之理念相符,而推薦之,全無行賄之意思,要非謂於競選期間,不問任何場合,凡有出現支援某特定候選人之助選言論者,即可不問源由,一律以投票行賄罪論擬。又苟被告黃榮德無行賄犯意,縱使被告黃榮德有赴陸接受招待,返台後3個月有在餐會上表示支持總統候選人侯友宜之行為,乃無從產生被告黃榮德(檢察官所指之行賄者)、參加大陸參訪行程之人(檢察官所指受賄者)彼此間所謂行求、交付賄賂約定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的對價關係之認知,自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6條第1項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行求賄選罪之要件未合,不得以此等罪責相繩。
⒉被告黃榮德自始表示於112年9月20至24日、112年10月16至24
日前往大陸地區海南省、山西省,係單純前往旅遊及參觀,而與113年1月間之選舉無關,主觀上不曾具有行賄之犯意,未將「赴陸接受參訪招待」作為約定本案選民為投票支持總統候選人侯友宜對價之意思。證人范黃貴英、范有正、鍾振機、李昌衡、呂俊峯、呂承彥、邱明德、劉廣玲、黃春妹、黃秋梅、陳明輝、李錦洪均證稱大陸旅遊時並無收受賄賂或任何與選舉有關聯之認知,均屬有利於被告黃榮德之證據資料。
⒊統一聯盟黨屏東分會自106年起,在會議中經常討論參訪大陸
地區之事宜,以及訂定盟員大會事宜,倶屬例行性之黨務無疑。依109年2月9日之會議記錄,可知因新冠病毒影響,使參訪大陸地區活動中止;111年8月21日之會議紀錄,可知山西省台聯孫處長邀約前往參訪堯帝祭祀大典,因疫情未見緩解而未能成行;112年3月5日之會議紀錄,可知已進行規劃山西參訪地點,待機場開放即可成行;112年9月17日之會議紀錄,可知因山西參訪人員多為70歲以上年長者,應顧及參訪者之人身安全,以山西省中南部安排行程為宜;107年9月2日、108年10月5日、109年10月4日、110年11月27日、111年11月5日、112年11月12日會議紀錄,可知盟員大會歷年均固定於各年年底舉辦。基上,參訪大陸地區以及盟員大會均屬統一聯盟黨屏東分會之固定黨務,被告黃榮德就本案旅遊或盟員大會之舉辦,實無約使有投票權人就投票權為一定行使或不行使間具有對價關係存在之認知,核與賄選罪之構成要件不符。
⒋被告黃榮德主觀上無行賄他人之故意,亦無行賄他人之客觀
行為,被告黃榮德與附表所示之人倶有給付旅費,期間也未提及選舉之事,此與一般民間單純參訪、旅遊無異,被告黃榮德主觀上更是單純協助原判決附表所示之人赴陸參訪,全然無不正利益或選舉賄賂之對價關係之等非法情事之認識。
三、經查:㈠本案選舉係於113年1月13日舉行,而立法委員選舉包含區域
立委及不分區立委,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選舉部分,係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其席次依政黨得票率計算。如附表一編號3至4、附表二編號3至14所示之人於本案總統副總統、區域及不分區立委選舉部分,均具有投票資格等情,為被告張存逢、黃榮德所不否認,並有如附表一編號3至4、附表二編號3至14所示之人之戶政資料(見偵一卷第18至40頁)、屏東縣選舉委員會114年6月27日屏選二字第1140000769號函、臺中市選舉委員會114年7月15日中市選一字第1143150211號函、臺南市選舉委員會114年7月15日南市選一字第1143150162號函、高雄市政府民政局114年7月15日高市民政戶字第11431495000號函(見本院卷㈡第237、265至269頁)、中央選舉委員會112年9月12日中選務字第1123150346號公告、112年11月7日中選務字第1123150437號公告(見偵抗一卷第133至165頁)在卷可稽。是如附表一編號3至4、附表二編號3至14所示之人於本案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選舉均係有投票權之人之事實,堪以認定。
㈡被告張存逢係統一聯盟黨屏東分會會長,被告黃榮德則係同
分會總幹事。被告張存逢、黃榮德於112年9月20日至同年月24日偕同如附表一編號3至4所示之人前往大陸地區海南省,團員僅需自行負擔約1萬8,500元之機票費用、臺灣境內交通費用及保險、代辦等費用,落地至大陸地區後,即由海南省臺聯官員邢詒文、劉芳穎接待,並由大陸地區官方負擔食、宿、交通、旅遊、參訪等行程費用,陸方官員於行程中及餐會場合曾發表:「兩岸一家親」、「九二共識」、「和平統一」等語,張存逢亦在席間提及「兩岸一家親」、「支持九二共識」等語附和。又被告張存逢、黃榮德於112年10月16日至同年月24日偕同如附表二編號3至14所示之人前往大陸地區山西省,每人之機票費及稅金共1萬5,759元,團員僅需自行負擔約2萬至2萬5,000元之機票費用、臺灣境內交通費用及保險、代辦等費用,落地至大陸地區後,即由山西省臺辦聯絡處副處長臧鵬程接待,並由大陸地區官方負擔食、宿、交通、旅遊、參訪等行程費用,陸方官員於行程中及餐會場合曾發表:「兩岸一家親」、「支持九二共識」、「和平統一」等語,被告張存逢亦在席間提及「兩岸和平統一」、「兩岸一家親」、「支持九二共識」等語附和,被告黃榮德撰稿並由被告張存逢發表言論。被告張存逢、黃榮德返臺後,即於112年12月23日舉辦之統一聯盟黨屏東黨部黨員大會上,由被告黃榮德公開發表「當然我們是支持3號,3號侯友宜,所以這個部分請大家一定要支持。」等語,被告張存逢則公開發表「拜託369、369」等情,此為被告張存逢、黃榮德所不否認,核與證人李尚賢、吳義芳、劉廣玲、黃秋梅、黃春妹、李昌衡、范有正、鍾振機、呂俊峯、呂承彥、李錦洪、范黃貴英、陳明輝、邱明德分別於警詢、偵查或原審證述之情大致相符(證人李尚賢部分見偵二卷第94至106、158至170頁、原審卷第339至353頁,證人吳義芳部分見偵二卷第38至42、80至86頁,證人劉廣玲部分見偵三卷第42至56、72至85頁、原審卷第275至294頁,證人黃秋梅部分見偵三卷第90至102、148至157頁,證人黃春妹部分見偵三卷第162至17
8、252至266頁,證人李昌衡部分見偵三卷第270至279、316至325頁、原審卷第294至310頁,證人范有正部分見偵三卷第330至340、376至385頁,證人鍾振機部分見偵四卷第6至3
0、70至80頁,證人呂俊峯部分見偵四卷第84至96、112至120頁,證人呂承彥部分見偵四卷第214至224、286至301頁,證人李錦洪部分見偵五卷第4至20、164至173頁,證人范黃貴英部分見偵五卷第178至192、198至200、218至225頁,證人陳明輝部分見警二卷第83至91頁、偵五卷第270至282頁,證人邱明德部分見偵五卷第288至299、308至315頁),並有112年12月23日統一聯盟黨屏東黨部黨員大會錄音譯文、蒐證照片(LINE:統盟屏東分會LINE群組相簿內容、被告張存逢於統盟屏東分會LINE群組傳送之照片,統盟屏東分會LINE總群組、幹部群組,「余昭和」、「楊美華」訊息內容擷圖,「屏東好友」訊息內容及設定頁面擷圖、被告黃榮德與張存逢之對話紀錄擷圖、「執監委…」對話紀錄擷圖、統盟屏東分會LINE群組相簿內容:2023/9/20~24海南島參訪開心旅遊、「統盟屏東分會…」LINE群組對話紀錄擷圖、證人吳義芳與被告張存逢對話紀錄擷圖、本案山西參訪團LINE群組、統盟屏東分會LINE群組記事本擷圖、本案山西參訪團內訊息擷圖(行程表、參訪內容、成員名單、報名資訊、山西旅遊、相關開票、保險、付款事宜)、本案山西參訪團記事本內容擷圖、證人陳明輝與「存逢」之對話紀錄擷圖,證人劉廣玲手機內「統盟屏東分會」LINE對話紀錄擷圖,證人劉廣玲與被告黃榮德、張存逢、證人鍾振機LINE對話紀錄擷圖,「統盟屏東分會總群組」LINE對話紀錄擷圖(被告黃榮德張貼本案山西參訪團行程金額);微信:被告張存逢、黃榮德與「孤獨的小熊」(山西省台辦臧鵬程)對話紀錄擷圖,被告黃榮德與「劉芳穎」對話紀錄擷圖、被告張存逢與「刑Yii文刑領導」、「李尚賢」、「孫長軍」之對話紀錄擷圖,「230920統盟海南參訪團」對話紀錄擷圖,證人李尚賢與「符之冠」、「邢ii文」、「wangyon2」對話紀錄擷圖,「統一聯盟黨山西參訪團」對話紀錄擷圖,與「張」、「任海波山西台辦秘書處主任」、「遠古獵人山西太原台辦魏建庭主任」對話紀錄擷圖,被告黃榮德張貼參訪之會員條件貼文,被告張存逢於執監委聊天室-統盟屏東分會群組張貼山西省台灣同胞聯誼會公告、疑似統戰之影片、與大陸方代表「孫長軍」接洽之對話,被告張存逢於統盟屏東分會總群組張貼本案山西參訪團餐會、與山西省台辦主任李建紅等人晚宴照片,證人范有正手機擷圖-群組:山西參訪團、執監委聊天室訊息內容擷圖,證人范黃貴英手機擷圖-群組:山西參訪團訊息內容擷圖、112年10月16日本案山西參訪團影片截圖、被告黃榮德手機內手寫講稿翻拍照片、112年12月23日黨員大會活動照片、10月18日晚間與大陸官員晚宴照片、被告張存逢張貼本案山西參訪團照片(沿途景點合照)、10月19日與山西省臺辦官員進行晚宴照片(雙方互贈禮品)、本案山西參訪團每日行程內容翻拍照片、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勘驗筆錄(112年12月23日黨員大會錄音檔)、法眼系統入出境查詢結果表、本案海南參訪團名單、證人吳義芳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證人吳義芳提供之訂票名單,本案海南、山西參訪團人員名冊,本案山西參訪團名單、五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2日五福總字第1130102001號函、被保險人名冊、參會人員信息表-太原機場接機/送機信息、本案山西參訪團餐會人員介紹影片音檔譯文,中國海峽旅行社訂金單、請款單,證人呂俊峯網路郵局交易紀錄擷圖等可憑(見警一卷第22至29、45至51、53至77、98、99、151至155、159、161至17
1、187至198頁,警二卷第116、117、119、121、122、199至214頁,偵一卷第14至16、50至53、88、112至114、118至
122、136至172、176、244至250、262至272、276、278至28
0、282、305、306、308、316至331、356、382至453頁,偵二卷第12、13、44至50、56、66至68、116至124、132至134、148至154頁,偵三卷第22至34、60至68、292至294頁,偵四卷第98、192至204頁,偵五卷第58至60、68至72、90、94至102、306頁,偵六卷第18至20、84至111頁),是上開事實,亦堪認定。
㈢被告張存逢、黃榮德受滲透來源資助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不正
利益而約其為一定投票權之行使及受滲透來源資助而為公開演講、為候選人宣傳、拜票之犯行,茲說明如下:
⒈證人李尚賢:①於調詢時證述:本案海南參訪團是我先問海南
省臺聯邢部長有無參訪大陸機會,邢部長再打微信給我,說112年9月下旬能安排海南省參訪,我把這個訊息及邢部長的微信聯繫方式給張存逢,後續就由張存逢與邢部長聯繫出團事宜等語。②於檢察官訊問時證述:統盟黨黨員至大陸旅遊只需負擔機票費用,及贈送禮品給接待單位台辦、台聯、各地方機關的開銷,不用負擔食、宿、旅遊、觀光費,本案海南參訪團是我先問海南省臺聯邢部長、符之冠有無參訪大陸機會,邢部長再打微信給我,說112年9月下旬能安排參訪,我就把這個訊息及邢部長的微信聯繫方式給張存逢,後續就由張存逢與邢部長聯繫出團事宜,在大陸食、宿、旅遊觀光費用等可能都是大陸官方出資,不是我們出的,吳義芳有幫忙買去大陸的機票等語。③於原審證述:我把邢部長的微信、LINE資料、本案海南參訪團訊息傳給張存逢,後續我就不管了,負責接待的邢部長跟張存逢聯繫後續團體行程,我於113年1月23日偵訊中確有回答「同黨成員到大陸參訪不需要自己付食宿旅遊觀光費用」等語。
⒉證人即翔豐旅行社業務吳義芳:①於調詢時證述:我有幫張存逢辦理本案海南參訪團事宜,張存逢聯絡我,表示他預計112年9月20日要訂購台灣到海南島的機票,我報價每張機票價格為1萬4,500元等語。②於檢察官訊問時證述:本案海南參訪團我幫張存逢訂機票,每人費用1萬4,500元,實際票價約1萬3,500元,每個人機票我抽佣金1,000元,這是只有機票費用,不包括其他行程費用等語。
⒊證人劉廣玲:①於警詢時證述:我有去本案山西參訪團,邀約
人是張存逢,張存逢說團費包含食宿和交通費約2萬5,000元,我們的團費比其他旅行社低很多,我是因統一聯盟黨參訪團費用較一般行情便宜而報名參加,山西省台辦主任、處長級的人員有來接待,引導我們前往各地旅遊和食宿,陸方涉台單位都會送小禮物給我們團員,我們去山西省陽城下車參訪時,有警車停在我們的遊覽車後,每次餐會都有大陸人陪同用餐,是各縣市的台辦主任帶同科長級官員來接待,統一聯盟黨的幹部會跟陸方官員同桌用餐,陸方官員發言有「兩岸一家親」、「同源同脈」、「堅持九二共識」、「反對台獨」等,112年10月17日山西省台辦主任到場致詞,期間有見過山西省台辦主任李建紅、副主任吳偉及太原市台辦主任魏建廷等陸方官員,全程都是張存逢和台辦主任接洽帶領我們旅遊,旅行中的住宿、交通及飲食費用我認為價值約3萬多元,住宿飯店都4星級以上,早餐都是自助餐,晚餐多是飯店合菜,以往統一聯盟黨屏東黨部赴陸交流大概是1年1、2次,每年時間都分散且不一定,不像今年下半年這麼密集連續,我們返台後,張存逢在112年12月23日黨員大會時,要求黨員在二合一選舉時,全力支持3號國民黨總統候選人侯友宜,政黨票支持9號國民黨,並帶著6號國民黨立委候選人黃明賢逐桌向我們敬酒,要我們投票要記住369,我接受陸方招待旅遊飲宴,或多或少會支持與陸方政治理念相同之政黨及候選人,大陸官方不支持民進黨,對於張存逢及黃榮德在本案選舉期間號召黨員組團至大陸地區接受陸方涉台單位落地接待的不正利益,讓陸方涉台單位宣揚國共二黨共同主張的「兩岸一家親」、「堅持九二共識」統戰思想,顯然是要我們支持與共產黨有共同統戰思想的特定政黨或候選人,已涉嫌違反反滲透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行賄罪等罪嫌,我無意見,張存逢與黃榮德要黨員支持國民黨侯友宜等語。②於檢察官訊問時證述:統一聯盟黨去大陸的團費比外面旅行社便宜,張存逢透過LINE群組發佈旅遊訊息,包含旅遊地點、團費及時間,但具體行程不會及時公布,由各成員在LINE群組上回覆參加意願,我手機內對話紀錄顯示黃榮德於112年7月9日在群組內發佈訊息公告本案山西參訪團行程及團費,並告知行程為本會建議案,實際行程依接待單位排定為主,該接待單位即為山西台辦處,我有參加本案山西參訪團,行程共9日,我8月確定參加該行程,當時行程尚未確定,我轉帳團費2萬5,000元給黃榮德,旅遊過程中食宿品質都很好,飯店都是四星級以上,早餐是自助式,晚宴是合菜,住宿、交通飲食的費用我認為應超過2萬5,000元,參與參訪團會拿到一些小禮品,省台辦的某副處長有在我們的遊覽車上,全程與我們共同行動,我們每到1個城鎮,會由該地台辦主任接待,並有晚宴,台辦官員會上台致詞「兩岸一家親」、「同文同種」、「大家都是中國人」、「中國人不打中國人」、「兩岸和平」、「反對台獨」,這些政治立場跟民進黨不一樣,有一次在前往某景點的路途上有公安的車隨行,抵達景點後公安的車子停在旁邊,統一聯盟黨於112年間共舉辦2次赴陸參訪團,統一聯盟黨往年辦理赴陸參訪團之頻率每年會舉辦1至2次,但未曾在1個月內連續舉辦,112年12月23日的黨員大會有提到政治宣傳或支持、反對特定政黨言論,屏東區立委候選人黃明賢有到場逐桌敬酒,希望支持369,統一聯盟黨透過低於市價團費舉辦參訪團方式可能會影響中立選民投票意向,我承認涉犯刑法第143條投票受賄罪等語。③於原審證述:我前曾參加統一聯盟黨屏東黨部的大陸參訪行程,每年1至2次到大陸參訪,費用2萬元左右,參訪活動不一定都有陸方官員來接待,以前是由非官方人員接待,這次是陸方官員來接待,可方便快速通關,有不一樣的禮遇,我去年去了2次,本案山西參訪團名額30人的消息出來後,我們只知道地點、時間,無行程及費用的消息,我不會考量價錢,因為不貴,大致差不多,以往都是2萬元左右,不會超過太多,本案山西參訪團費用25,000元,無自費行程,餐會時,在場台辦官員有上台致詞講「兩岸一家親」、「同源同脈」等語,並發送紀念品,我們參訪過程中陸方官員都會跟我們一起,談話聊天時會談到絕對不支持台灣獨立之言論,感覺比較不支持民進黨,我偵查中有講過「我們這團確實比別人便宜很多,實際上為何那麼便宜要問會長,我不知道」等語,我看外面旅行社的價格是33,000元,我112年12月有參加黨員大會,我警詢中有回答「參加黨員大會時,張存逢有要求我們黨員在二合一選舉時,全力支持3號國民黨總統候選人侯友宜,政黨票支持9號國民黨,並帶著6號國民黨立委候選人黃明賢逐桌向我們敬酒致詞,尋求支持,最後要我們投票記得369,意思是3號是總統候選人侯友宜,6號是立委候選人黃明賢及9號政黨票國民黨」等語,聚餐時有人提到369,我偵訊中有回答「我本來就支持中國國民黨,我認為如果是中立選民有可能被影響到」等語。
⒋證人黃秋梅:①於警詢時證述:張存逢在LINE群組發布參訪訊息,我向張存逢報名本案山西參訪團,我先付3,000或5,000元訂金,張存逢說是報名訂金,後來再付機票錢1萬6,000多元,我共交約2萬元之訂金及機票給張存逢,本案山西參訪團應該有讓大陸官方招待,因為真的很便宜,邀約人張存逢說團費價格較便宜,第2天開始就有陸方官員陪同伴遊,其中1個是「臧處」,有一次去參觀風景區,前後有陸方的車同行,陸方主辦之座談會有介紹當地發展情形,每天都有陸方官員陪同用餐,陸方官員主持會講「兩岸一家親」、「九二共識」、「和平統一」,張存逢也有發言,統一聯盟黨以往號召黨員組團赴陸每年約1、2次等語。②於檢察官訊問時證述:大陸參訪由張存逢主辦帶團,本案山西參訪團之機票、訂金、保險等全部費用約2萬元,比外面便宜,團費不是黨費補貼,黨費是用在每年的大會開會,我有想過團費差價可能是陪同的陸方官員出資,因為不可能這麼少錢,有陸方官員接機,第2天開始就有2個大陸人,其中1人叫「臧處」陪我們全程,有晚宴,主持人是陸方的人,有介紹主桌的人是山西省臺辦副主委吳偉、太原市臺辦主任魏建庭,我們全部團員都有參加,晚宴每桌都有陸方的人,接待我們的人都有頭銜,陸方的人在餐會上講「兩岸一家親」、「九二共識」、「和平統一」,宣傳陸方發展很好,陸方人員講以前山西沒這麼進步、很窮,但現在發展很好,當地有座談會說明該地從無到有、自給自足、共享,聽起來很厲害,我看到他們很進步,我有聽到同桌陸方的人有講到這次台灣選舉的事,我們從山西回來,統一聯盟黨於12月23日有開大會,我是主持人,黃榮德有上台報告,黃榮德在大會上有提到我們去大陸參訪之事等語。
⒌證人黃春妹:①於警詢時證述:本案山西參訪團是張存逢邀約,9天8夜含食宿及交通費約2萬3,000元,到大陸地區都有行政首長、官員接待我們,共宴請我們3天午餐,都由陸方官員出資,餐會由陸方官員上臺主持,我方是張存逢,有談到「兩岸一家親」、「支持兩岸和平」、「堅持九二共識」,我們曾會晤山西省台辦主任李建紅、副主任吳偉及太原市台辦主任魏建廷等陸方官員,陸方主辦之座談會有談論兩岸農業方面主題,有放影片推銷陸方開墾過程,陸方官員有介紹山西城市進步及繁榮、優點,我們近年去大陸旅遊也感覺進步很多,陸方高規格招待,住宿最低都有四星級飯店,也有五星級,交通工具是遊覽車,去餐廳吃合菜,我認為價值約4至5萬元,「九二共識」、「兩岸一家親」是國內國民黨跟統一聯盟黨的主張,陸方以招待宴席及旅遊等方式,會增加我對上述共識及政黨好感、認同,112年12月23日舉辦大會,餐會中有提到3號總統候選人侯友宜、6號立委候選人黃明賢、9號,立委候選人黃明賢有來拜票,我於101年加入統一聯盟黨時就有去大陸參訪,那時只有宴客1次,不像這次宴客3次,公安還在道路上幫我們開道,本案山西參訪團經大陸官員招待及宣傳「九二共識」、「兩岸一家親」,本案選舉我心中投給國民黨候選人機會比較高,張存逢會以會長身分每年組團赴陸進行交流,每年時間都不一定等語。②於檢察官訊問時證述:統一聯盟黨疫情前每年赴陸旅遊1至2次,張存逢會在統一聯盟黨LINE群組「統盟屏東分會總群組」公告赴陸旅遊訊息,包含要去的地區、團費等資訊,各團員可以提出意見討論行程,我有參與本案山西參訪團,共花費2萬5,000元,如果參加的人不是黨員,團費也都一樣,要加入統一聨盟黨成為黨員須繳交入黨費100元及黨費每年1,200元,抵達山西後是由台辦人員、處長負責接待,旅遊期間該名處長均會陪同,移動過程中有看到公安,有公安跟著我們,處長說是幫我們開路,之前去了很多次都沒這樣的待遇,陸方的人會宴請我們,台辦官員會出席,台辦官員舉行的晚宴由陸方官員支付費用,陸方官員致詞時有講這餐是陸方招待,我們住的飯店都四星級以上,有住過五星級,吃酒店的合菜,同樣行程外面旅行社要4至5萬元,陸方的人宴請我們時,張存逢、台辦官員有上台致詞,講的內容是國民黨主張的「支持92共識」、「兩案一家親」、「希望兩岸多交流」、「和平統一」,我們自己組團時不會有陸方台辦官員接待,是統一聯盟黨舉辦的赴陸旅遊才會有台辦官員接待,我於112年12月23日有參加黨員大會,黨員大會是以黨員繳交的黨費支出,統一聯盟黨往年辦理赴陸旅遊的頻率每年1到2次,以前並無像112年2個月內舉辦2次情形等語。
⒍證人李昌衡:①於調詢時證述:統一聨盟黨會員LINE總群組會
發布赴陸旅遊報名訊息,管理人是張存逢,行程都是陸方安排,再交給張存逢,張存逢所組的赴陸旅行團,團費都比市價便宜,本案山西參訪團費用約2萬4,000元,由張存逢邀約、負責聯繫,我繳交2萬4,000元給張存逢,旅費包含機票、食宿、交通,張存逢說我們繳交的團費就這些,但我們在山西的食宿、交通規格都不錯,我認為團費應不夠,本案山西參訪團的行程與規格,我認為大陸台辦一定有贊助費用,不然團費不可能那麼便宜,詳情是實際與陸方接洽的張存逢較清楚,參訪過程中山西省台辦聯絡處副處長臧鵬程與張攀登全程陪同,有1位大陸孫處長提到「兩岸一家親」,也提到祖國很進步,請支持統一理念,我有參加農村發展計畫座談會,陸方發言主要宣揚陸方農村發展經驗及理念,餐飲間有陸方官員山西台辦秘書處主任任海波、主任李建紅、副主任吳偉、臧副處長、孫處長,太原市臺辦主任魏建庭、長治市長陪同用餐,陸方官員宣揚「兩岸一家親」、「祖國統一」等理念,臺灣主要是張存逢發言,「兩岸一家親」、「堅持九二共識」是國民黨所主張,統一聯盟黨每年均有2至3團赴陸參訪團等語。②於檢察官訊問時證述:我有參加本案山西參訪團,張存逢告知先收團費才有行程,因陸方行程還沒訂定,是張存逢聯繫陸方,餐宴時山西台辦主任、副主任、孫處長、臧副處長與我們會面,孫處長是主持人,有講「兩岸一家親」、「同根同源」、「血濃於水」,臧副處長有陪同行程,有公安護送我們,「兩岸一家親」是國民黨主張,從陸方招待立場,有拉攏我們的意思,我承認我有接受陸方好處,我本來就知道陸方不是單純交流,帶有目的,承認收受賄賂罪等語。③於原審證述:我之前有參加過統一聯盟黨屏東黨部到大陸的行程,張存逢會跟陸方聯繫,我們可以去較特別的地方,直接跟陸方人員接洽,進行非商業化活動,一般旅行社較商業化,行程固定,本案山西參訪團訊息是黃榮德公告在群組裡面讓大家去報名,我參加本案山西參訪團,費用2萬5,000元,我於調詢中回答「我認為大陸台辦一定有出費用,不然團費不可能那麼便宜」等語,是因我們只知團費多少錢,不知那邊的食宿、交通費,根本不曉得團費能否支應食宿、交通費,本案山西參訪團我感覺吃得還不錯,規格上較好,所以我才這樣回答,行程有參訪關帝廟、鹽湖、長治的風景、山西市區、宮廟、炎帝陵,行程中有大陸人跟我們接洽,有派大陸人陪我們走行程,陸方官員有來我們餐會,上台發言說「兩岸一家親」、「兩岸同根同源」、「九二共識」,陸方招待有拉攏的意思,我知道陸方不是單純交流,而是帶有目的,希望能夠統一兩岸,我有參加12月23日黨員大會,張存逢、黃榮德有上台發言,國民黨候選人黃明賢有到場等語。
⒎證人范有正:①於警詢時證述:參訪規劃是張存逢處理,張存
逢在統盟屏東分會群組發布本案海南、山西參訪團訊息,本案山西參訪團團費約28,500元,本案海南參訪團團費是18,500元,我是照公告繳錢給張存逢,繳給張存逢的團費包含全部費用,陸方官員都是在吃飯時出現,本案海南參訪團晚上吃飯的時候,有1個大陸人,他的介紹跟扣案名片上所示一樣,本案山西省參訪團晚上吃飯的時候,有3個大陸人,他們的介紹跟扣案名片上所示一樣,名片是他們敬酒時發給每個人,扣案有4張名片,蔣春發是與我在海南島用餐之人,任海波、衛健庭、李建宏是與我在山西用餐之人,他們講「兩岸一家親」、「血濃於水」,上述4人在用餐時是跟會長、幹部同桌,統一聯盟黨以往每年組團赴陸沒有這麼密集去等語。②於檢察官訊問時證述:本案海南、山西參訪團係統一聯盟黨辦理,本案山西參訪團我繳納約2萬8,500元,本案海南參訪團約1萬8,500元,均包含吃住,繳錢給張存逢,旅遊模式均由國台辦人員帶我們旅遊並陪同,國台辦人員會一起吃飯,國台辦人員與張存逢、黃榮德同桌吃飯,張存逢、黃榮德會帶國台辦人員逐桌敬酒,敬酒時會講「兩岸一家親」、「血濃於水」以及類似親情的呼喚等,本案海南參訪團晚上吃飯時,國台辦人員有致詞「兩岸一家親」、「血濃於水」,我於山西、海南吃住品質比一般好,國台辦人員、陸方官員會想與我們一起吃飯應是親情的呼喚,他們對我們這麼好,我有感受到親情的呼喚,大陸稱「血濃於水」,表示不喜歡台獨等語。
⒏證人鍾振機:①於警詢時證述:張存逢跟黃榮德在LINE群組公
布赴陸旅遊訊息,我有參加本案山西參訪團,由張存逢邀約,黃榮德及張存逢有跟陸方聯繫安排行程,我交給黃榮德約2萬元,包含食宿及交通費、機票,有比外面便宜,據我多次旅遊經驗,前往山西旅遊8天7夜機票錢、交通費、住宿費、餐飲費等所需費用,我支付2萬元不夠付,山西官員有介紹山西城市進步及繁榮、介紹農作物及社區觀光,陸方官員有陪同用餐,當地省台辦官員負責招待,邀約人張存逢說陸方有招待宴請我們吃飯,陸方官員吃飯席間有講「歡迎臺灣同胞參觀,看祖國繁榮程度」、「同根同源」、「兩岸一家親」、「我們都是一家人」,我們有參與陸方主辦之座談會,我方是張存逢主持,陸方人員主要說本是同宗同族、「兩岸一家親」、「同源同脈」,說祖國現在進步很大很有發展,希望臺灣同胞回國後可以多多宣傳等,我們大都住四星級飯店,吃餐廳合菜,交通工具是遊覽車,參訪過程山西官員有說「國民黨扶不起,民進黨要獨立更不行」,陸方官員是要我們支持有相同理念政黨,支持國民黨侯友宜,陸方不喜歡民進黨,前往山西接受宴客招待及旅遊會讓我欣賞陸方,或多或少會影響投給與陸方友好之政黨或候選人,我們返台後,有人在會議上說支持侯友宜,我對於張存逢在本案選舉期間,號召黨員組團至大陸地區接受陸方涉台單位落地接待的不正利益,讓陸方涉台單位宣揚國共二黨共同主張的「兩岸一家親」統戰思想,在統一聯盟黨沒有推派任何人參選下,顯然是要我等支持與共產黨有共同統戰思想的特定政黨或政黨候選人,已涉嫌違反反滲透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行賄罪等罪嫌無意見等語。②於檢察官訊問時證述:我入黨原因是團費較便宜,本案山西參訪團是張存逢、黃榮德與陸方接洽,我付2萬元給黃榮德,包含3,000元訂金,台辦處長陪我們到景點去旅遊,餐點是山西省台辦有招待才吃這麼好,省台辦官員都說「兩岸一家親」、「我們都是一家人自己人」、「同宗同文」、「我們的祖先都從大陸來的,看我們祖國進步的情形,回去宣傳」,每次吃飯花錢主辦的人有意藉機會收買我們,陸方有他的目的,赴陸參訪團不多,1年只有1至2團,1年或2年去1次,不是很密集,僧多粥少,屏東有時1年不到1次,以前都是台聯民間組織民間互相交流,我不知這次為什麼與省台辦交流,統一聯盟黨沒有錢,主要收入來源是黨費1年1,200元等語。
⒐證人呂俊峯:①於調詢時證述:統盟屏東黨部的LINE的群組(名稱:統盟屏東分會總群組)都是張存逢在發訊息,我參加本案山西參訪團,張存逢說團費包括食宿及交通費是2萬元,無自費行程,比市面便宜許多,我匯給張存逢,在17、18、23日晚間有與山西省臺辦、陸方官員餐敘,臺辦及陸方官員逐桌敬酒,有說「兩岸一家親」,陸方有主辦座談會,「兩岸一家親」、「堅持九二共識」是國民黨主張,我這次去大陸參訪,有增加對他們的好感等語。②於檢察官訊問時證述:張存逢在群組內發參訪訊息,我有參加本案山西參訪團,我交訂金給黃榮德,尾款匯到張存逢帳戶,9天團費訂金加尾款是2萬3,000元,以我參與旅行團經驗較便宜,餐點是桌菜,陸方官員有來餐會,陸方官員有提到國民黨主張的「兩岸一家親」,我們去不同地點玩,每天當地的市長會來吃飯,我們接受陸方招待,且聽聞陸方官員上開言論,會加深堅信「兩岸一家親」意向等語。
⒑證人呂承彥:①於警詢時證述:張存逢、黃榮德公布赴陸旅遊訊息,價錢比外面團費便宜,我有參加本案山西參訪團,我轉帳2萬5,000元給張存逢,據我多次旅遊經驗,前往山西旅遊8天7夜機票錢、交通費、食宿費等,我支付2萬5,000元不足支付該行程所需費用,陸方人員有介紹山西城市進步及繁榮,並宴請我們7、8餐,台辦幹部、縣長有陪同用餐,台辦幹部有發言說「堅持九二共識」、「兩岸一家親」、「反對台獨」,台灣是張存逢發言,山西官員有表示不支持民進黨,「九二共識」是習近平堅持的理念,國民黨支持「九二共識」,我接受宴客及旅遊招待,會讓我欣賞陸方發展進步,112年12月23日黨員大會上,國民黨立委候選人有到場,張存逢跟黃榮德說要支持這位候選人及所屬政黨,統一聯盟黨之前去大陸參訪每年1至2次,我不知為何這次會這樣多次等語。②於檢察官訊問時證述:我有參加本案山西參訪團,張存逢在群組放參訪資訊,黃榮德問大家要不要報名,張存逢、黃榮德說跟陸方國台辦有聯繫,跟陸方國台辦爭取到本案山西參訪團,團費2萬5,000元包含所有團費、機票、從屏東到桃園機場的遊覽車費、當地食宿,我想過團費比較低是因國台辦有招待餐會,所以較便宜,從行程開始都有國台辦人員陪同,參訪定點時由當地的官員、村長介紹陸方技術發展,結束後有座談會,主要都是陸方人員在講,沿路有國台辦人員或公安相隨,有與國台辦人員、當地縣長、市長、陸方官員一起在飯店吃飯,國台辦官員都有跟我們吃飯,台辦幹部有發言說「堅持九二共識」、「兩岸一家親」、「兩岸和平統一」、「反對台獨」,主要是「反台獨」,台灣是由張存逢發言講「兩岸一家親」、「和平統一」等,黃榮德像領隊角色,提醒我們房間跟行程安排等,「堅持九二共識」在國內就是國民黨的主張,陸方招待旅遊、一起吃飯並向我們發表「堅持九二共識」、「兩岸一家親」、「反對台獨」的意圖可能希望對我們進行思想洗腦,影響我們,帶我們去的行程也是希望能覺得兩岸本來就是同源同種,選前特地去旅遊並發表「反台獨」等言論跟選舉快到了有關等語。
⒒證人李錦洪:①於警詢時證述:張存逢會在「統盟屏東分會」LINE群組發布參訪團訊息,我有參加本案山西參訪團,團費含機票、住宿、餐飲、門票約25,000元,是張存逢報價25,000元給大家,比一般旅行團便宜,均由張存逢負責處理參訪食宿及交通費,用餐都是吃合菜,用餐時有人上台演講,參加山西省台辦主任李建紅晚宴時,中國大陸幹部有發表言論,我們每到1個景點時,都有陸方台商或官員陪同用餐,都坐在張存逢那桌,抵達餐廳後,山西省台辦主任李建紅、台辦副主任吳偉及太原市台辦主任魏建廷等陸方官員來用餐時,會來敬酒,有提到「兩岸一家親」等語。②於檢察官訊問時證述:參訪行程由張存逢在統盟黨的群組告知,我有參加本案山西參訪團,是先告知我們參加的名額跟費用,團費2萬3,000元(包括食宿、機票),費用匯給張存逢,餐敘時陸方官員致詞有提到「兩岸一家親」、「和平統一」、「中國人不打中國人」,疫情前2至3年才會辦1次參訪行程等語。
⒓證人范黃貴英:①於警詢時證述:本案海南、山西參訪團是張
存逢在群組公告訊息,我有參加本案海南、山西參訪團,均是統一聯盟黨邀請,團費較便宜,所以我才會參加,張存逢說旅行社給他們的報價就是該價格,食宿及交通費全含在團費,本案海南、山西參訪團有非黨員參加,都有導遊帶隊,交通工具是坐巴士,在海南、山西用餐時,有大陸人來一起用餐並介紹自己職位,有說到「九二共識」、「兩岸一家親」等話,大陸人有介紹山西及海南城市進步及繁榮,或多或少影響我投給與陸方友好之政黨或候選人,「兩岸一家親」、「堅持九二共識」是國民黨的主張,國民黨與陸方有相同政治理念,我112年12月23號有參加黨的餐敘等語。②於檢察官訊問時證述:我有參加統一聯盟邀約的本案海南、山西參訪團,本案海南參訪團團費1萬8,000元,本案山西參訪團團費2萬8,000元,到海南、山西後有餐會,一起吃飯的人有說「我們大家都是一家人」、「大家一家親」、「九二共識」,我在112年12月23日有參加餐會,席間有候選人來敬酒要我們投票支持他等語。
⒔證人陳明輝:①於警詢時證述:張存逢公告本案山西參訪團報名訊息,我向張存逢報名,我僅支付約2萬6,000元至2萬8,000元費用,到達山西後的第二天及離境前一天晚上,台辦官員有舉辦餐會,大陸人陪同用餐並發言「兩岸一家親」,張存逢也有發言「兩岸一家親」,「兩岸一家親」是中國共產黨的言論,參訪全程是張存逢帶我們,行程間是遊覽車接送,我是因預算不高又想出國才參加。我沒有於112年12月23日前往屏東市和樂餐廳參加統一聯盟黨屏東分會會員大會宴席等語。②於檢察官訊問時證述:我是為了出去玩才加入統一聯盟黨,統盟群組說有本案山西參訪團行程,參訪團都是張存逢主辦,張存逢負責旅遊行程、收錢,團費約25,000元,我們下機時,台辦小幹部有接待我們,領隊是張存逢,張存逢都跟當地台辦幹部接觸,我們吃飯或去景點時,台辦官員、小幹部、山西秘書長在場有向我們介紹國台辦幹部,會講「兩岸一家親」、「九二共識」,國台辦有說支持特定政黨,一般跟團旅遊大陸人不會說「兩岸一家親」,張存逢有向我們介紹接待我們的人,印象比較深刻的職稱是副處長,我們到陸方的接待由張存逢、台辦小幹部負責,國台辦的人會接待我們,我們吃飯時,會有國台辦的人在旁跟我們講「兩岸一家親」、「九二共識」、他們國內發展的情況,張存逢有在LINE群組裡要求我們要支持特定政黨國民黨、候選人,「九二共識」是之前中共跟國民黨談的,大陸國台辦官員向我們宣揚基礎建設多進步,經濟有多好,及「兩岸一家親」、「九二共識」,去的時候都是大陸人或國台辦的人當領隊,吃的有好一點。我回國後沒有在12月23日參加黨內的年終聚會等語。
⒕證人邱明德:①於調詢時證述:我有與張存逢、黃榮德一起參加統一聯盟黨舉辦的赴陸參訪活動,統一聯盟黨收入來源主要是年費1,200元,黃榮德公告出遊參訪活動,我有參加本案山西參訪團,同行者共32人,這是統盟屏東黨部的參訪活動,由黃榮德在「統盟屏東分會總群組」發布訊息邀約,團費包含食宿及交通費是2萬5,000元,無額外自費行程,行程有山西省運城市、長治市、臨汾市參訪,交通工具全程搭乘遊覽車,因為我們都有出國去大陸的經驗,所以知道統盟辦的參訪行程有稍微便宜一點,若參加統盟的赴陸相同天數行程約2萬多元,第2天晚上晚餐時,有自稱山西省臺辦處長及副處長來講話,有講「兩岸一家親」,之後每天晚餐時,當地臺辦單位的人都會出來向我們講話,由張存逢及黃榮德陪同臺辦人員逐桌敬酒,張存逢在大陸臺辦單位講話前,會先上台簡單介紹臺辦人員的單位與職稱,臺辦人員有時會到張存逢桌位上陪同用餐,赴陸期間,陸方涉台單位人員藉由參訪、飲宴場合,都講「兩岸一家親」,山西省臺辦工作人員臧鵬程及張攀登有全程陪同我們所有參訪行程,我有參加112年12月23日之黨員大會,現場有講到要支持3號侯友宜,9號國民黨,屏北區國民黨立委候選人黃明賢有到場尋求支持等語。②於檢察官訊問時證述:我1年繳納1,200元黨費,本案山西參訪團訊息公布於統一聯盟黨總群組,團費2萬5,000元,我參加活動是因旅費較便宜,一般旅行社9天山西旅遊費用約3萬元,行程安排是我們想參訪的景點向國台辦人員說,國台辦人員可帶我們去,我們居住多是3、4星飯店,飲食也不錯,國台辦副處長會陪同旅遊,與我們搭乘同一台車,國台辦若有事情,會幫我們處理,參訪及吃飯時,國台辦幹部、副處長或當地幹部會出來講話,有講「兩岸一家親」、「同緣同脈」,陸方比較反對民進黨,陸方有向我們介紹山西進步繁榮,我112年12月23日於黨員大會時,黃明賢有到場拜票尋求支持,有人講全力支持3號的國民黨總統候選人侯友宜、政黨票支持9號的國民黨,並帶著6號屏北區國民黨立委候選人黃明賢逐桌敬酒,投票記得「369」等語。
⒖此外,並有如附表三所示之對話內容可稽,依對話內容所示
,被告張存逢、黃榮德與陸方人員聯繫接洽參訪行程內容,被告張存逢並安排陸方官員與本案參訪團團員同桌、同組,顯見被告張存逢於事前即知陸方官員將共同聚餐並招待飲宴,並於餐會場合為一定之政治發言,始需特意安排分組,陸方官員並有表示希望爭取選舉好結果,被告張存逢、黃榮德一再表示感謝陸方官員高規格招待,則被告張存逢、黃榮德對於陸方官員高規格招待係為求特定政黨、候選人於本案選舉勝選乙情,均難諉為不知。
⒗綜上可知:
⑴本案海南、山西參訪團具體行程、食宿、交通費及承辦旅行
社尚在未定之天情形下,被告張存逢、黃榮德竟得以發布團費訊息,實悖於常情,足見本案參訪團之團費係事先已定,而非待具體行程、食宿、交通費均先安排確定後,始行依實際所需費用計算團費,則本案海南、山西參訪團之團費自非依團員實際消費支出之費用核算甚明,被告張存逢、黃榮德若非事前已篤定定會有他人資助行程、食宿、交通費之情,何能先行確定團費金額?參之本案山西參訪團團費僅2萬至2萬5,000元,扣除機票費及稅金1萬5,759元,所餘已少之又少,而9日旅遊過程之高規格食宿、交通工具、參訪景點之豐富,足見實際所需花費顯逾團費甚多;而本案海南參訪團團費僅1萬8,500元,扣除機票費1萬4,500元,所剩無幾,團費如何再支應其他行程、食宿、交通費,實非無疑,足見本案海南、山西參訪團之團費均不足支應參訪行程之開銷,團費較一般旅行社低廉甚多。再依上開證人所述,統一聯盟黨無何黨產,收入來源僅為每月100元之黨費,而本案海南、山西參訪團尚有未繳黨費之非黨員參加,非黨員之參加團費亦同於黨員而享參訪團費優惠,則依統一聯盟黨之有限資源及有少數非黨員參加本案參訪團之情,本案海南、山西參訪團之團費自無由黨費補助可能;另觀被告張存逢、黃榮德係與陸方官員接洽本案海南、山西參訪團行程內容,佐以本案山西參訪團之旅遊過程中,甚有陸方官員接機、隨行及開道,便利團員通關,本案海南、山西參訪團餐會中亦有陸方官員陪同用餐及發言致詞,參訪過程均有對口、有特定官方行程,實與一般旅遊團有別。基上各情,足見本案海南、山西參訪團之團費缺口,係由陸方官員資助甚明,被告張存逢、黃榮德及上開證人亦不否認接受陸方官員落地招待之情。本案海南、山西參訪團既均有受陸方官員招待補助食宿、交通費,足以認定被告張存逢、黃榮德有受滲透來源資助之事實。
⑵本案海南、山西參訪團之參訪時間分別為112年9月20至24日
、112年10月16至24日,兩參訪團時間間隔未達1個月,甚為密集,復與本案選舉之時間相距甚近,並由陸方官員接待,與證人上開所證以往每年僅1至2次赴陸參訪團,時間係較分散且不固定,且係與陸方民間團體接洽交流,顯係兩種型態不同之赴陸團,堪認本案海南、山西參訪團非一般旅遊性質。另陸方官員於行程中及餐會場合發言致詞內容「兩岸一家親」、「九二共識」、「和平統一」、「反對臺獨」等語,並宣揚陸方農業、經濟、建設各方面發展之進步及繁榮,而「兩岸一家親」、「九二共識」、「和平統一」、「反對臺獨」於國內係與陸方有相同政治理念之國民黨之主張,與民進黨之主張扞格;又陸方官員對非台商之團員宣揚陸方之進步及繁榮,顯非為邀請團員前往投資,而係為使我國人民認同陸方,支持兩岸統一,足見陸方官員於距本案選舉甚近之敏感時間,係欲藉由資助招待本案海南、山西參訪團,拉攏影響團員之政治意向、支持特定候選人、政黨甚明。如附表一編號3至4、附表二編號3至14所示之人參加陸方官員及被告張存逢、黃榮德所邀集之參訪活動後,經由陸方官員及被告張存逢、黃榮德宣揚「兩岸一家親」、「九二共識」、「和平統一」、「反對臺獨」之與國民黨相合,而與民進黨相悖之政治主張,自係經間接告知,而投票支持特定候選人、政黨,足徵其等對於陸方官員提供參訪、餐宴招待一事係有所目的,非單純交流,均已有認知,而與陸方官員及被告張存逢、黃榮德達成上開交付不正利益之合意,而許以投票予特定候選人、政黨甚明,此情亦為證人劉廣玲、黃春妹、李昌衡、范有正、鍾振機、呂俊峯、呂承彥、范黃貴英、邱明德證述綦詳如上。
⑶被告張存逢、黃榮德返臺後於112年12月23日在屏東市和樂餐
廳舉辦之統一聯盟黨屏東黨部黨員大會上,被告張存逢自承有陪同國民黨立委候選人黃明賢逐桌敬酒拜票,公開發表「拜託369、369」等語,本院審酌被告張存逢身為統一聯盟黨屏東分會會長,於僅屬統一聯盟黨黨員得參與之黨員大會上自是靈魂人物,對於黨員具相當影響力,然候選人黃明賢則可能為黨員所不識,是其若單獨隻身前往拜票,黨員可能因不識候選人而未予理會、重視關注,是藉由黨員所熟識之被告張存逢陪同拜票,黨員因被告張存逢之出面,自會予候選人一定之重視關注,即得彰顯宣傳候選人之知名度。而被告黃榮德於公開場所舉辦之黨員大會上公開發表「當然我們是支持3號,3號侯友宜,所以這個部分請大家一定要支持。」等語,自屬於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開場合為演講行為,其等於上開黨員大會上之言行,均得使黨員認識候選人,並進而支持候選人。
⑷綜上所述,如附表一編號3至4、附表二編號3至14所示之人確
有於本案選舉前,經被告張存逢、黃榮德邀集參加本案海南、山西參訪團,其等均未繳交足額團費,而係由陸方官員補助食宿、交通費,收受不正利益,陸方官員及被告張存逢、黃榮德於行程中及餐會場合上,宣揚「兩岸一家親」、「九二共識」、「和平統一」、「反對臺獨」等語,間接暗示參訪團員就政黨票、總統票投票支持國民黨及國民黨推薦之總統候選人,勿投民進黨及民進黨推薦之總統候選人,嗣被告張存逢、黃榮德於112年12月23日在統一聯盟黨屏東黨部黨員大會上,由被告黃榮德公開發表「當然我們是支持3號,3號侯友宜,所以這個部分請大家一定要支持。」等語,被告張存逢則公開發表「拜託369、369」等語,並帶同國民黨立委候選人黃明賢逐桌敬酒拜票等事實,均堪以認定。
四、被告張存逢、黃榮德及其等辯護人雖以上詞置辯,惟查: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第2款規定:「二、
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此乃我國現行法律關於「大陸地區」之明確定義,而我國現行法律關於「境外敵對勢力」之定義,除見諸反滲透法第2條第1款外,尚有於88年7月14日經制定公布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8條:
「前條第一項所稱外國勢力或境外敵對勢力如下:一、外國政府、外國或境外政治實體或其所屬機關或代表機構。二、由外國政府、外國或境外政治實體指揮或控制之組織。三、以從事國際或跨境恐怖活動為宗旨之組織。」,且我國現行法律條文內容有「境外敵對勢力」文字者,則有:①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7條、第9條(88年7月14日制定公布);②國家工作情報法第3條第1項第6款、第7條第1項第4款、第22條之1第3項、第30條之1第1項、第31條第1項(100年6月29日增訂公布);③刑法第115條之1(108年5月10日增訂公布);④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2條、第33條、第34條(108年5月10日增訂公布);⑤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108年7月3日修正公布、111年6月8日修正公布變更條次為第2條),是反滲透法於109年1月15日經制定公布前,我國已有諸多法律就「境外敵對勢力」定有相關規範,此段期間未曾產生重大適用爭議,堪認反滲透法第2條第1款規定乃係將「境外敵對勢力」之定義明確化,並無專指特定地區或組織之意,尤其反滲透法立法過程中特於二讀逐條討論時將「政治實體」一詞列入條文內,此有立法院公報第108卷第106期院會紀錄可憑,此即就是為了避免反滲透法第2條第1款之適用範圍有所缺漏致無法符合立法者所欲達成之規範目的。而在大陸地區由中國共產黨執政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一再宣稱不放棄武力犯台,並持續多年對臺灣佈署飛彈及從事軍事演訓,且在國際間打壓中華民國主權,其縱非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至少應為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政治實體,自堪認定為反滲透法第2條第1款所定之「境外敵對勢力」。從而,大陸地區各省臺灣事務辦公室、中華全國臺灣同胞聯誼會為該境外敵對勢力之所屬組織,確為反滲透法第2條第2款所規定之滲透來源違誤。被告張存逢及辯護人無視兩岸狀態,徒以中國共產黨之文字宣示,即認其非主張採取以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復誤解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於108年6月19日修正之立法目的係為完足該條文規範之行為對象,並無將「大陸地區」與「境外敵對勢力」視為不同之法律概念之意,徒憑己見認反滲透法之適用範圍應排除大陸地區之適用,所持法律見解均不足採認。
㈡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6條第1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99條第1項之投票行賄罪,均係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為構成要件,此等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之行為並不以明示為限,只要行為人所為足以使有投票權之人感受到其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之目的,係為約使其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即為已足,縱使以暗示之方式為之,仍無礙其犯行之成立,且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並不以金錢之多寡為絕對標準,而應綜合社會價值觀念、授受雙方之認知及其他客觀情事而為判斷,倘足認其與要約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間,具有對價關係時,始足該當犯罪。又反滲透法第1條之立法理由為:「近年境外敵對勢力全面加強對中華民國進行統戰、滲透,意圖影響我國選舉及危害我社會秩序,實已造成中華民國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嚴重威脅,亟有必要制定反滲透法,以強化防衛及保障。」,良以民主政治制度乃透過定期選舉,由一般公民對於投票權行使之正確價值判斷選出適合擔任公職之人選,而賄選行為乃足以嚴重破壞民主機制之正常運作及選舉公平性之主要根源,自不容境外敵對勢力以不法方法介入我國選舉。又我國於85年第一次舉行總統、副總統選舉,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1項前段參照),其他中央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部分則係於69年5月14日制定公布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80年8月2日修正公布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以為適用規範,可認我國已實施民主選舉多年,故一般人民歷經多次大大小小選舉及檢警調機關大力查察賄選後,均已明確知悉賄選乃係違法行為,且於選舉期間不得接受飲宴、旅遊招待以免觸法。
㈢被告張存逢於偵查中供稱:本案海南參訪團、山西參訪團在
大陸食、宿、交通及景點參觀費用均由大陸官方出資,上情黃榮德都知道等語(見偵二卷第29至31頁),被告黃榮德於偵查中供稱:統盟大陸參訪團均由大陸地區負責落地後的食、宿、交通、旅遊、參訪等全部行程費用,因此統盟參訪團的費用才會比一般行情便宜等語(見偵二卷第328頁),於原審亦就檢察官所起訴之客觀事實表示沒有錯等語(見原審卷第96、97頁)。是依被告張存逢、黃榮德所供之情及卷內相關證人所為之證述,本案海南、山西參訪團之團費扣除機票費及稅金後,不足以支應其他行程、食宿、交通費之事實,則本案海南、山西參訪團既均有受陸方官員招待補助食宿、交通費,自應認定被告張存逢、黃榮德有受滲透來源資助之事實。
㈣中央選舉委員會係早於本案海南參訪團出發前之112年9月12
日公告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之選舉種類、選舉區、投票日期、投票起止期間及地點、競選經費最高金額、受理申請為總統、副總統選舉被連署人之起止日期、期間及地點等事項乙情,有中央選舉委員會112年9月12日中選務字第1123150346號公告在卷可稽(見偵抗一卷第133、135頁),後於同年11月7日公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之選舉種類、名額、選舉區之劃分、投票日期、投票起止期間及競選經費最高金額等事項乙情,有中央選舉委員會112年11月7日中選務字第1123150437號公告在卷可稽(見偵抗一卷第137至165頁),顯見本案海南參訪團出發前主管機關業已就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之相關事項予以公告,且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均為四年舉行一次,此乃公眾週知之事實,被告張存逢、黃榮德邀集他人參加本案海南參訪團時,容無不知上開選舉將於113年1月13日舉辦之理,故本案海南、山西參訪團出團時間確與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之時間相距甚近。又刑罰有關投票行賄、受賄罪之規定,旨在防止金錢介入選舉,以維護選舉之公平與純正。惟近年來選風惡化,部分候選人為求當選,競相提早賄選活動,常提前於選務機關發布選舉公告之前或其登記參選之前,即對於有投票權之人預為賄賂,請求於選舉時投票支持。類此提前賄選行徑,敗壞選風尤甚,若謂刑法及其特別法無從加以規範處罰,無異鼓勵賄選者提前為之,顯非立法本意。故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不以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時,選務機關已發布選舉公告或該候選人已登記參選為限,祇須提前賄選之雙方,於行賄、受賄當時,均預期行賄者將來參選民意代表時,將投票予以支持即屬之,方合於立法意旨。從而行賄時縱尚未發布選舉公告,或未登記參選,其既已著手賄選之實施,日後亦實際登記取得候選人資格,仍與該罪之要件該當(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5判決意旨參照),是縱本案海南、山西參訪團出團期間,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尚未有正式登記之候選人,仍無礙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6條第1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罪之成立,被告張存逢及辯護人以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6條第1項構成要件不同之同法第90條為對照,而主張本案不該當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6條第1項之構成要件,並不足採。再者,國內兩大政黨就兩岸政策之立場明顯鮮明對立,縱各自推派之候選人尚未定案之前,亦得自各政黨之兩岸政策明顯區辨支持者,而陸方官員於行程中及餐會場合發言內容有兩岸一家親」、「九二共識」、「和平統一」、「反對臺獨」等係與國民黨政治理念相合,與民進黨之兩岸政策扞格,顯係欲藉由招待本案海南、山西參訪團,拉攏影響團員之政治意向,尋求支持特定候選人、政黨甚明,況依本案參訪途中及餐會均有陸方官員接待及陪同用餐,並發表帶有政治色彩之發言,甚有公安協助便利迅速通關,自與一般單純旅遊型態有別,故被告張存逢、黃榮德及其等辯護人辯稱僅係前往大陸地區交流旅遊等語,要不足採。
㈤被告張存逢、黃榮德雖辯稱本案海南、山西參訪團前往大陸
地區接受落地招待僅係例行性參訪,參訪期間均未談到任何選舉之事,而否認其等接受滲透來源資助邀集他人參加本案海南、山西參訪團,與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有對價關係云云。然被告張存逢、黃榮德均供稱:非113年第16任總統、副總統與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選務人員或是特定候選人助選員等語(被告張存逢部分見偵一卷第59、60頁,被告黃榮德部分見偵一卷第287頁),被告黃榮德甚至供稱:統一聯盟黨好像沒有曾經推出候選人過,該黨目前好像沒有公職人員或民意代表。112年12月23日統一聯盟黨屏東黨部在和樂餐廳舉辦黨員大會時,一開始吃飯的時候是放去山西跟海南參訪的影片等語(見偵一卷第367、376頁),而觀諸卷附統一聯盟黨屏東黨部執監委LINE群組關於舉辦黨員大會前期作業之相關訊息內容,可見被告黃榮德於黨員大會舉辦前之112年12月11日7時3分,先稱:「煩請榮華學長可否邀請到參選人蒞臨指導!謝謝」,鄭榮華於同日7時13分回稱:
「可,試試看!」,被告張存逢即於同日8時11分稱:「…另黃明賢上次參加他的成立大會有當面邀請,他的助選主任有回,時間抽得出會來。」,鄭榮華再於同日8時52分稱:「會長既已邀請黃參選人,我就不再重複了,謝謝!」,被告張存逢再於同日10時37分稱:「多一個人邀請,是好事,說不定鄭老哥面子較大,大家可以不同角度去邀請。姓鍾的那天有透過它助理問我,可否到本會說兩句話,我直接回它沒看到我倒招牌『統一聯盟』嗎?直接否決了。」(見偵六卷第121至123頁),且被告黃榮德於統一聯盟黨屏東黨部黨員大會報告時請在場之人觀看9月份本案海南參訪團、10月份本案山西參訪團之剪輯影片,向眾人表示大陸現在很進步,所以統一聯盟希望兩岸和平統一,及建議在場之人支持3號侯友宜,之後現場並有黃明賢於餐會上逐桌拜託大家支持369之口號等情,業據檢察官勘驗統一聯盟黨屏東黨部黨員大會錄音光碟屬實,有檢察官勘驗筆錄可憑(見偵一卷第50至53頁),被告張存逢旋於上開黨員大會召開後之翌日(24日),將黨員大會照片傳送予山西省臺辦聯絡處處長孫長軍、副處長臧鵬程,經臧鵬程回稱:「大家要齐心协力,争取选举好结果」,被告張存逢則稱:「沒問題」等情,有被告張存逢之手機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在卷足佐(見偵一卷第160、270、272頁),被告張存逢就此供稱:(臧鵬程傳的內容)應該就是要我們支持國民黨,選擇支持九二共識的政黨等語(見偵一卷第188頁)。
㈥承上,被告張存逢、黃榮德所屬之統一聯盟黨既未派員參與
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其等亦非任何候選人之助選員,可認統一聯盟黨屏東黨部並無為支持參選黨員而為特定候選人拉票之需求,若本案海南、山西參訪團前往大陸地區接受落地招待真與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無關,被告張存逢、黃榮德實無必要於黨員大會舉辦前,即邀請國民黨籍之立法委員候選人黃明賢到場(被告張存逢拒絕另一陣營即民進黨籍之立法委員候選人鍾佳濱到場),並於黨員大會一開始吃飯時播放本案海南、山西參訪團之剪輯影片,由被告黃榮德向在場之人強調大陸地區之進步,及呼籲支持國民黨籍之總統候選人侯友宜,被告張存逢則公開發表「拜託36
9、369」等語,且帶同國民黨立委候選人黃明賢逐桌敬酒拜票,被告張存逢旋即於黨員大會召開後之翌日將黨員大會照片傳送予滲透來源山西省臺辦聯絡處處長孫長軍、副處長臧鵬程,獲得「大家要齐心协力,争取选举好结果」之回應。是依被告張存逢、黃榮德舉辦統一聯盟黨屏東黨部黨員大會之上開歷程,參諸陸方官員及被告張存逢、黃榮德於本案海南、山西參訪團參訪期間宣揚「兩岸一家親」、「九二共識」、「和平統一」、「反對臺獨」之與國民黨相合而與民進黨相悖之政治主張等情衡之,顯見被告張存逢、黃榮德於本案海南、山西參訪團參訪期間乃先間接向如附表一編號3至4、附表二編號3至14所示之人暗示總統、副總統選舉時勿投票支持特定候選人,被告張存逢、黃榮德再於黨員大會上直接向如附表一編號3至4、附表二編號3至12、14所示之人及其他到場黨員告知支持特定候選人、政黨,當足認被告張存逢、黃榮德接受滲透來源資助辦理本案海南、山西參訪團,確與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有對價關係,此情亦為參加本案海南、山西參訪團之劉廣玲、黃春妹、李昌衡、范有正、鍾振機、呂俊峯、呂承彥、范黃貴英、陳明輝、邱明德均證述在卷。
㈦本案各該證人於警(調)詢、偵查中、原審及本院審判中所
為之證述,雖均未敘及被告張存逢、黃榮德及陸方官員於本案海南、山西參訪團參訪期間要求其等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或候選人。惟依被告張存逢、黃榮德及陸方官員於本案海南、山西參訪團參訪期間所為:「兩岸一家親」、「九二共識」、「和平統一」、「反臺獨」等發言內容,均係涉及政治意識型態,且係國民黨之政治主張,故上開言論顯而易見係以間接暗示之方式表明支持國民黨,其後被告張存逢、黃榮德再於黨員大會上向如附表一編號3至4、附表二編號3至12、14所示之人及其他到場黨員告知支持特定候選人、政黨,已然以直接明示之方式將其等要求參加本案海南、山西參訪團之人為一定投票權之行使表明在外。被告張存逢、黃榮德徒以本案海南、山西參訪團為例行性之參訪、參訪期間未談及選舉為辯,顯然刻意忽略被告張存逢、黃榮德及陸方官員於本案海南、山西參訪團參訪期間所為言行已具暗示性,後由被告張存逢邀請特定候選人於黨員大會時到場,被告黃榮德則於播放本案海南、山西參訪團之剪輯影片時呼籲支持特定候選人、政黨,被告張存逢繼向滲透來源傳送黨員大會照片等事實,其等否認犯行之所辯均難以採信。㈧反滲透法第4條之立法目的固未明文禁止臺灣人民接受陸方招
待,該條係禁止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3條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5條各款行為,被告張存逢、黃榮德受滲透來源之資助而邀集他人參加本案海南、山西參訪團,並於黨員大會上直接向如附表一編號3至4、及附表二編號3至12、14所示之人及其他到場黨員告知支持特定候選人、政黨,其等所為自足使境外勢力有介入影響選舉之虞,而該當反滲透法第4條所定之罪。又言論自由並非得無限上綱,亦有其界限,徵之反滲透法之立法目的係為防範境外敵對勢力之滲透干預,確保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維護中華民國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反滲透法第4條規定立法目的係為避免境外勢力介入影響選舉,為防範滲透來源透過任何人從事競選活動,藉以規避相關法令而定。故經權衡被告黃榮德於黨員大會所發表之言論對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影響,及該言論依其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於本案足認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應優先於被告黃榮德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而被告黃榮德有受滲透來源資助之情,業如前述,其猶在前開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開場合內,為前開言論,顯已逾越言論自由保障範疇,足以危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故被告黃榮德之辯護人以言論自由置辯,亦非可採。
㈨綜上所述,被告張存逢、黃榮德所辯各節,均屬事後卸責之
詞,不足採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張存逢、黃榮德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五、論罪科刑㈠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所定「交付」,指行賄者
事實上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受賄者取得賄賂而加以保持或不予返還收受;次按所謂「不正利益」,係指賄賂以外,凡足以供人需要或滿足人慾望之一切有形或無形之利益而言,不以經濟上之利益為限,即非經濟上之利益,亦然。又賄選係屬犯罪行為,政府亦大力宣導,且近年亦厲行查緝,欲賄選者均不敢公然為之,其或假藉名義提供不正利益者,或透過各管道秘密進行者,變相賄選者不一而足。被告張存逢、黃榮德與陸方官員既藉招待旅遊、免費招待餐費之名義賄選,如提供之物僅為茶水或相類者,其價值亦不足以動搖享用者投票時之意思決定,此種情形尚即非可視為賄選,然陸方官員所提供為數次餐宴及遊覽車之旅遊車資、住宿費,固就各個參與參訪及餐宴之人不能明確量化為各收受若干不正利益,惟參加本案參訪團之如附表一編號3至4、附表二編號3至14所示之人,在參訪行程中及餐會場合,均先後親聞被告張存逢、黃榮德與陸方官員為與特定政黨政策理念相同之發言,暗示支持特定政黨、候選人,反對特定政黨、候選人,被告張存逢、黃榮德返臺後,於黨員大會上向如附表一編號3至4、及附表二編號3至12、14所示之人及其他到場黨員公開發表要求其等投票予國民黨及國民黨提名之候選人之言論,足以強化其等對國民黨及國民黨提名之候選人之印象,而影響其等投票之決定,進而將選票投給國民黨及國民黨提名之候選人,是本案參訪招待及免費餐費,均已構成足以動搖選民意思決定之不正利益;又被告張存逢、黃榮德參與本案參訪團而受陸方官員招待及免費餐費,自屬受滲透來源資助無訛。
㈡核被告張存逢、黃榮德所為,均係犯反滲透法第7條第1項、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6條第1項之受滲透來源資助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其為一定投票權之行使,反滲透法第7條第1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受滲透來源資助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其為一定投票權之行使,及反滲透法第4條第1項、第2項之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資助而為公開演講、為候選人宣傳、拜票。
㈢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6條第1項所定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不
正利益之賄選行為,乃行為人基於賄選之目的,反覆向多數人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約定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構成要件類型本質上具有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於刑法評價上自應僅成立集合犯一罪。被告張存逢、黃榮德辦理本案海南、山西參訪團赴大陸地區接受落地招待,係多次為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定投票權為一定行使犯行,應論以一罪。又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所屬組織(臺辦、臺聯)雖有數次資助之行為,然被告張存逢、黃榮德係基於單一犯罪決意及預定計畫受上開滲透來源為其所屬候選人宣傳、拜票,應評價為一行為,且侵害法益同一,僅成立一罪。
㈣被告張存逢、黃榮德就本案所為犯行,與滲透來源之臺聯、
臺辦官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按刑法關於正犯之成立,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如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僅於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且所參與者係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始為幫助犯。被告張存逢係本案海南、山西參訪團之團長,且與滲透來源有密切聯繫,其主觀上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為本件犯行,客觀上則係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故被告張存逢之辯護人辯以被告張存逢為幫助犯云云,殊無可採。
㈤被告張存逢、黃榮德均以一行為觸犯上開3罪名,均應依刑法
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罪質較重之反滲透法第7條第1項、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6條第1項受滲透來源資助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其為一定投票權之行使罪處斷。被告張存逢、黃榮德受滲透來源之資助,而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其為一定投票權之行使,應依反滲透法第7條規定加重其刑。㈥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科以最低度刑
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此條之適用必須有特殊之環境及原因,在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縱予宣告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始足當之。被告張存逢所為破壞本案選舉之公平性,且犯罪後空言否認犯行,其並無任何特殊原因而被迫犯下本案,是被告張存逢犯罪情節無顯可憫恕或客觀上令一般人同情之情狀,難認被告張存逢所為本件犯行有刑法第59條規定適用之餘地,被告張存逢之辯護人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並不足採。
六、本院之判斷㈠原審認被告張存逢、黃榮德均犯受滲透來源資助對有投票權
人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其為一定投票權之行使罪之罪證明確,因而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張存逢、黃榮德明知中華人民共和國為我國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長期以來,除在軍事上威脅我國國家安全,亦藉由多方面滲透臺灣社會,企圖干預、破壞我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及社會安定,而民主政治運作首重選舉制度,基層民意由此傳遞,主權亦因此維繫,斯乃一國政治進程重要之基石與表徵,若不當受他國影響力侵蝕,則朽蛀選舉之公正性與社會之風氣,扭曲選舉制度尋求民意之真實性,被告張存逢、黃榮德於本案選舉期間,竟為使其等支持之特定候選人、政黨獲得勝選,藉由滲透來源之協助,對有投票權之人交付不正利益,影響投票權人之投票意向,及違法從事競選活動,所為妨害選舉投票之公正、公平與純潔,影響民主政治之正常發展,使選舉制度公平之運作產生負面影響,足以造成本案選舉發生不正確結果;且其等犯後否認犯行,態度不佳;並衡本案選舉之層級係中央所舉行之選舉,影響層面及情節非輕;暨考量被告張存逢、黃榮德交付不正利益之價值,本件行賄之人如附表一編號3至4、附表二編號3至14所示之人,規模非鉅,被告張存逢、黃榮德之智識程度、行賄之人數、規模等一切情形,各量處有期徒刑4年6月。復以被告張存逢、黃榮德係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罪章之罪,自均應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3項規定宣告褫奪公權2年。復就沒收部分敘明:被告張存逢、黃榮德辦理本案海南、山西參訪團固均有受陸方官員資助食、宿、交通、旅遊、參訪等行程費用,惟在無何客觀單據憑證足資證明其等實際獲有之利益數額為若干情形,尚難徒憑己意,任意予以量化、揣測推定其價額,在該等利益業經享用而不復存在情形下,宣告沒收尚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另為沒收及追徵之諭知。經核原判決已就刑法第57條揭示之各種量刑條件妥為斟酌,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稱允當,尚無失輕、過重或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之情形。
㈡被告張存逢、黃榮德均否認犯罪而提起上訴,惟查,原判決
係依憑被告張存逢、黃榮德之部分供述,經綜合全部卷證資料,據以認定被告張存逢、黃榮德有受滲透來源資助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其為一定投票權之行使犯行,且就其等所辯之詞如何不可採信,詳予論駁,所為認定未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並經本院補充理由如上,被告張存逢、黃榮德上訴意旨猶執先前抗辯之詞,置原判決之論敘於不顧,再為事實上之爭辯,並未提出任何積極事證以實其說,徒以其等係例行性參訪為由,主張未為原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而指摘原判決不當,經核均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㈢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原審漏未審酌被告張存逢、黃榮德參
與本案海南、山西參訪團所受陸方官員資助而享用之食、宿、交通、旅遊、參訪等行程費用之不正利益,及被告2人均自陳曾當過職業軍人,明知中華人民共和國為我國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長期在軍事上威脅我國國家安全,竟仍受中方資助,幫助境外敵對勢力加強對中華民國進行滲透,對選舉及民主法治之危害重大,其犯罪情節非輕,原審僅分別量處被告2人有期徒刑4年6月,量刑實為過輕,殊非妥適,請將原判決撤銷,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等語。惟查,法院於量刑時,除依循比例合理、責罰相當等內部界限原則之支配外,尚應權衡各別刑罰規範目的、被告之人格特質、整體犯罪非難之評價等評比項目之拘束。再依被告之個別具體犯罪情節、所犯之不法與責任之嚴重程度,以及被告再社會化之預期情形等因素,在正義報應、預防犯罪與協助被告復歸社會等多元刑罰目的間尋求衡平,而為適當之裁量。查原判決已具體審酌被告張存逢、黃榮德犯行之犯罪手段、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犯行危害及犯後態度等情,核與刑法第57條之規定無違,亦未見怠於裁量之情事,且檢察官上訴意旨所指上情,均經原判決於量刑時詳為審酌,並無任何漏未審酌之情形,而被告張存逢、黃榮德所犯受滲透來源資助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其為一定投票權之行使罪之法定刑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罰金」,應依反滲透法第7條規定加重其刑後,其處斷刑之最低刑度為有期徒刑3年1月,原判決就被告張存逢、黃榮德所量處之有期徒刑4年6月,核屬中度量刑,容無失之過輕可言,檢察官上訴認原判決就被告張存逢、黃榮德所量處之刑均過輕,而指摘原判決不當,經核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冠瑢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映妏、林宜潔提起上訴,檢察官高大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葉文博法 官 林家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青玉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6條第1項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罰金。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3條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於選舉公告發布後或罷免案宣告成立之日起,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公開演講或署名推薦為候選人宣傳或支持、反對罷免案。
二、為候選人或支持、反對罷免案站台或亮相造勢。
三、召開記者會或接受媒體採訪時為候選人或支持、反對罷免案宣傳。
四、印發、張貼宣傳品為候選人或支持、反對罷免案宣傳。
五、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廣告物為候選人或支持、反對罷免案宣傳。
六、利用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為候選人或支持、反對罷免案宣傳。
七、參與競選或支持、反對罷免案遊行、拜票、募款活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5條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於選舉公告發布或收到罷免案提議後,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公開演講或署名推薦為候選人宣傳或支持、反對罷免案。
二、為候選人或支持、反對罷免案站台或亮相造勢。
三、召開記者會或接受媒體採訪時為候選人或支持、反對罷免案宣傳。
四、印發、張貼宣傳品為候選人或支持、反對罷免案宣傳。
五、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廣告物為候選人或支持、反對罷免案宣傳。
六、利用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為候選人或支持、反對罷免案宣傳。
七、參與競選或支持、反對罷免案遊行、拜票、募款活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罰金。
反滲透法第4條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3條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5條各款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反滲透法第7條第1項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章或公民投票法第5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表一:
本案海南參訪團團員 編號 姓 名 日 期 出入境 班機號碼 1 張存逢 2023/9/20 出 CX431 張存逢 2023/9/24 入 CX448 2 黃榮德 2023/9/20 出 CX431 黃榮德 2023/9/24 入 CX448 3 范黃貴英 2023/9/20 出 CX431 范黃貴英 2023/9/24 入 CX448 4 范有正 2023/9/20 出 CX431 范有正 2023/9/24 入 CX448附表二:
本案山西參訪團團員 編號 姓 名 日 期 出入境 班機號碼 1 張存逢 2023/10/24 入 MU5007 張存逢 2023/10/16 出 MU5008 2 黃榮德 2023/10/24 入 MU5007 黃榮德 2023/10/16 出 MU5008 3 范黃貴英 2023/10/24 入 MU5007 范黃貴英 2023/10/16 出 MU5008 4 范有正 2023/10/24 入 MU5007 范有正 2023/10/16 出 MU5008 5 鍾振機 2023/10/24 入 MU5007 鍾振機 2023/10/16 出 MU5008 6 李昌衡 2023/10/24 入 MU5007 李昌衡 2023/10/16 出 MU5008 7 呂俊峯 2023/10/24 入 MU5007 呂俊峯 2023/10/16 出 MU5008 8 呂承彥 2023/10/24 入 MU5007 呂承彥 2023/10/16 出 MU5008 9 邱明德 2023/10/24 入 MU5007 邱明德 2023/10/16 出 MU5008 10 劉廣玲 2023/10/24 入 MU5007 劉廣玲 2023/10/16 出 MU5008 11 黃春妹 2023/10/24 入 MU5007 黃春妹 2023/10/16 出 MU5008 12 黃秋梅 2023/10/24 入 MU5007 黃秋梅 2023/10/16 出 MU5008 13 陳明輝 2023/10/24 入 MU5007 陳明輝 2023/10/16 出 MU5008 14 李錦洪 2023/10/24 入 MU5007 李錦洪 2023/10/16 出 MU5008附表三:
編號 對 話 內 容 出 處 1 (傳送至「執監委聊天室…(13)」) 張存逢:大家好 參訪之事,經多日連繫,因目前直航還未開放,轉機耗時且費用高,經與交流處長磋商,他會把經費留給我們,等有班機時再出訪,大家靜候佳音。 2023.04.18週二 張存逢:(傳送網頁:威嘉林續任統盟黨主席 強調支持統一) 偵一卷第310頁 2 2023.06.12一 張存逢:(傳送截圖:会长好,现在岛内形势怎么样?你们来大陆受限制吗?如果条件容许,我们想邀请您和您的党内朋友组团来山西参访。谢谢!) 張存逢:以上為台港辦公室李主任來涵。 偵一卷第306頁 3 張存逢:臧副處長佳節愉快,有一事跟副處請示商討,我們總會這兩個月到內地參訪多次,聽聞今年參訪受到各省領導高規接待,其中晚上安排了…一間房,我認為不需要如此浪費,祇要照往列,團長.副團長每人一房外,其餘一樣兩人一室,可互相照呼。 本團32員我分成四組(桌),每組安排一位幹部(當組長)照呼參訪期間的照顧,如你們有領導好友參與,可安插至各組,這樣大家又可暢談,打成一片(其樂融 偵一卷第262至264頁 4 (傳送至「230920統盟海南參訪團(17人)」) 2023.09.08 22:09 「張存逢」邀請你和邢Yii文加入了群組 張存逢:邢領導好 黃榮德是本會總幹事,所有的資料,他在做。 (「邢Yii文」修改群名為「230920统盟海南参访团」) 偵一卷第386頁 5 (傳送至「230920統盟海南參訪團(17人)」) 2023.09.10 11:43 黃榮德:邢領導中午好!不好意思請教您的職稱,以方便稱呼。謝謝 2023.09.10 12:44 邢Yii文:邢诒文 海南省台联经联部部长00000000000 邢Yii文:欢迎各位到海南参访。 2023.09.10 14:09 張存逢:感謝邢部長,有勞你了,感恩。 邢Yii文:名单什么时候可以给我们? 2023.09.10 15:29 張存逢:部長好 屏東一切Ok,現在差李秘書長找的八位,資料不齊,在等他們,抱歉了。 2023.09.10 15:35 邢Yii文:(貼圖) 2023.09.10 16:12 張存逢:9/20海南參訪有勞邢部長費心安排了!謝謝您 偵一卷第388至389頁 6 (傳送至「統一联盟党山西參訪團(6人)」) 2023.09.10 12:10 孤独的小熊:常联系 偵一卷第426頁 7 (傳送至「230920統盟海南參訪團(17人)」) 邢Yii文:热烈欢迎 2023.09.10 17:54 張存逢:(貼圖) 偵一卷第390頁 8 (傳送至「230920統盟海南參訪團(17人)」) 2023.09.11 09:27 蔡一茹:@張存逢@黃榮德(號八力)两位好,欢迎来海南,因为需要做参访团的相关行程计划,具体事宜我是与哪一位联系呢? 2023.09.11 10:57 張存逢:菜菜你好!如何稱呼,海南參訪由我來負責联系;請指教。謝謝 2023.09.11 11:14 蔡一茹:@黄荣德(号八力)收到,那我加您微信吧,就不在群里打扰各位了。 偵一卷第391頁 9 (傳送至「230920統盟海南參訪團(17人)」) 2023.09.13 16:29 邢Yii文:@黃榮德(號八力)黄秘书长,人员的工作单位和职务里面要写实际的情况,这样才好有针对性的安排一些行程,不要简单写退休人员。 黃榮德:好的 2023.09.15 16:26 黃榮德:(傳送檔案:000000000000000000_海…冊(1).xlsx) 偵一卷第392頁 10 (傳送至「統一联盟党山西參訪團(6人)」) 2023.09.14 14:58 侯冬青 山西商务国旅:(贴图) 侯冬青 山西商务国旅:我是山西商务国旅侯冬青 侯冬青 山西商务国旅:稍后我把购买保险名单所需的资料表格发到群里方便收集 (「孤独的小熊」邀请「孙长军」加入了群组) 孤独的小熊:大家加商务国旅侯总的微信 2023.09.14 15:25 孤独的小熊:一会侯总发一个人员信息统计表、接送站统计表,方便为大家服务,大家尽快填好反馈回来。 2023.09.14 15:54 (「侯冬青 山西商务国旅」已回收一则讯息) 侯冬青 山西商务国旅:投保名单表格 我先写了一个填写范例 侯冬青 山西商务国旅:(傳送檔案:SXCITC-000000-AWSTB…名单.xls) 偵一卷第428至429頁 11 (傳送至「統一联盟党山西參訪團(6人)」) 侯冬青 山西商务国旅:按照范例填写即可 2023.09.14 16:00 孤独的小熊:@張存逢@黃榮德(號八力) 2023.09.14 16:15 侯冬青 山西商务国旅:(傳送檔案:接送机信息表.xls) 侯冬青 山西商务国旅:@張存逢@黃榮德(號八力) 偵一卷第430頁 12 (傳送至「統一联盟党山西參訪團(6人)」) 侯冬青 山西商务国旅:@張存逢@黃榮德(號八力) 侯冬青 山西商务国旅:接送机信息表 烦请统计填写 侯冬青 山西商务国旅:第一行是范例 2023.09.14 20:43 黃榮德:侯總您傳的格式我沒有密碼進不去填寫 侯冬青 山西商务国旅:没有密码 侯冬青 山西商务国旅:就是普通的Excel格式 偵一卷第431頁 13 (傳送至「230920統盟海南參訪團(17人)」) 2023.09.18 11:31 蔡一茹:@張存逢@黃榮德(號八力)两位好,因为我们这边需要购买保险,参访团人员名单能否发一个信息齐全版本给我们呢?谢谢 2023.09.18 12:16 張存逢:菜菜小姐好,沒問題的,我聽黃總惠事說不是有整理了一份詳細名單。 黃榮德:已傳 2023.09.18 12:18 張存逢:辛苦了。 蔡一茹:收到,谢谢 偵一卷第394頁 14 (傳送至「230920統盟海南參訪團(17人)」) 蔡一茹:关于参访团行程安排已经发给您们了,若有变化请及时告知,谢谢 蔡一茹:(传送照片) 蔡一茹:这是邢部长为了方便大家更清楚了解此次行程,特意制的导览图以供参考。 黃榮德:謝謝邢部長及各位領導用心協助 偵一卷第395頁 15 (傳送至「230920統盟海南參訪團(17人)」) 蔡一茹:@黃榮德(號八力)还需要您这边麻烦各位配合填写一个提示表,谢谢。 偵一卷第396頁 16 (傳送至「230920統盟海南參訪團(17人)」) 2023.09.20 15:32 黃榮德:您好!我們班機已落地海口機場。待回見!謝謝 蔡一茹:您好,我们也已到机场,欢迎 張存逢:(貼圖) 2023.09.20 15:38 張存逢:辛苦了,謝謝囉! (「邢Yii文」邀請「刘芳颖、傅、符之冠」加入了群組) 偵一卷第397頁 17 (傳送至「230920統盟海南參訪團(17人)」) 2023.09.20 15:38 張存逢:辛苦了,謝謝囉! (「邢Yii文」邀請「刘芳颖、傅、符之冠」加入了群組) 2023.09.20 15:42 蔡一茹:欢迎欢迎,我们在到达口这边等,出来就可以看见我们 偵一卷第398頁 18 (傳送至「230920統盟海南參訪團(17人)」) 2023.09.20 16:57 邢Yii文:2023年09月20日和21日(两晚11X2间) 1.张存逢1201 2.黄荣德林文達1202 3.范有正范黄貴英1206 4.嚴光華桑鴻義1208 5.齊忠捷廖有睿1209 6.余昭和李美麗1301 7.郭曉華謝阿美1302 8.黃秋英孫李雲珍1303 9.傅徐玉妹官素秋1307 10.王春金張怡蓁1308 11.邱顯誠何明達0000 0000.09.20 17l03 黃榮德:了解!謝謝邢部長 偵一卷第399頁 19 (傳送至「刘芳颖」) 2023.09.20 18:36 劉芳穎:我是刘芳颖 2023.09.20 20:25 劉芳穎:海南省台联党组成员、专职副会长刘芳颖00000000000,幸会! 2023.09.20 20:49 黃榮德:屏東分會副會長黃榮德0000000000歡迎您到寶島台灣玩! 偵一卷第384頁 20 (傳送至「230920統盟海南參訪團(17人)」) 2023.09.22 19:29 邢Yii文:@足球场上的疯子(贴图) 2023.09.22 19:34 邢Yii文:第四天(9月23日周六 三亚、陵水、琼海) 09:00-09:30前往三亚大东海 09:30-10:00参观大东海景区 10:00-11:00前往三亚海棠湾 11:00-11:20参观亚特兰蒂斯酒店水族馆大厅 11:20-12:00前往陵水 12:00-13:30午餐(陵水) 13:30-15:00前往琼海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 15:00-16:30参观颖奕国际医疗、安法抗衰老医疗 16:30-17:00前往沙美村 17:00-18:00参观美丽乡村沙美村 偵一卷第414至415頁 21 (傳送至「230920統盟海南參訪團(17人)」) 2023.09.23 19:18 邢Yii文:第五天(9月24日周日琼海、定安、海口) 08:30-09:00前往亚洲论坛永久会址 09:00-11:00参观亚洲论坛永久会址 11:00-12:00前往定安黄竹 12:00-13:30午餐(定安黄竹) 13:30-14:30前往美兰机场送机T2(海口香港CX31316:30出发) 偵一卷第419至420頁 22 (傳送至「230920統盟海南參訪團(17人)」) 2023.09.24 20:42 黃榮德:尊敬的邢部長、蔡處長晚上好!感謝您們對我們海南參訪前和參訪期間的支持、協助和熱情的接待。我們目前在香港等待搭21:40飛機返台!期待下次的相聚!再次謝謝你們!晚安… 2023.09.24 22:09 邢Yii文:(貼圖) 邢Yii文:好的秘书长啊,一路顺利啊,回到家再报平安好的啊 偵一卷第423頁 23 (傳送至「230920統盟海南參訪團(17人)」) 2023.09.24 22:02 蔡一茹:一路平安!欢迎再来! 2023.09.24 23:10 刘芳颖:@黃榮德(號八力)平安顺遂,常来常往! 2023.09.25 08:48 黃榮德:日安吉祥!昨晚回到家已今日凌晨1點多,今早再向各位領導報平安!謝謝関心! 邢Yii文:欢迎各位同盟的朋友,下次再来海南参访。 2023.09.25 11:39 黃榮德:謝謝你 偵一卷第424至425頁 24 (傳送至「統一联盟党山西參訪團(6人)」) 2023.10.10 07:57 孤独的小熊:@黃榮德(號八力)@張存逢张会长、黄会长早上好,17日晚宴请一共4桌,主桌坐7-8位参访团嘉宾,是会长给提供坐主桌的名单还是发我的名单前八位? 偵一卷第438頁 25 (傳送至「統一联盟党山西參訪團(6人)」) 2023.10.12 20:34 孙长军:如果旅游车,高速公路限速80公里/小时,用时会更长 孙长军:所以,自行去悬空寺,然后去大同云冈石窟,一天时间不够,最少需要2天时间。 2023.10.12 20:45 侯冬青 山西商务国旅:@孙长军 是滴 2023.10.12 21:47 張存逢:非常謝謝處長詳細的解說,我會跟所有盟說明,處長的用心,非常感謝。 偵一卷第439至440頁 26 (傳送至「統一联盟党山西參訪團(6人)」) 2023.10.14 08:26 孙长军:张会长,这是山西省几个城市天气情况预报,请告知嘉宾根据气温情况准备好衣装,防止感冒 2023.10.14 08:45 孤独的小熊:至少需要带一个厚一点的外套,山西早晚温差大,晚上会比较冷。 2023.10.14 11:31 張存逢:好的,謝謝孫處長及副處関心,僅代表屏東鄉親致上最高敬意。 偵一卷第443頁 27 (傳送至「統一联盟党山西參訪團(6人)」) 2023.10.16 18:56 黃榮德:處長、副處長好!我們已到上海浦東機場轉機中… 孤独的小熊:收到,机场见(贴图) 2023.10.16 19:01 黃榮德:勞駕了!謝謝 2023.10.16 19:33 孙长军:21:30,我们从单位出发到机场 偵一卷第437頁 28 (傳送至「統一联盟党山西參訪團(6人)」) 2023.10.16 19:33 孙长军:21:30,我们从单位出发到机场 2023.10.16 19:34 孙长军:(传送截图) 黃榮德:謝謝處長 孙长军:@黃榮德(號八力),是这个时间到吗? 孙长军:MU2354航班 偵一卷第444頁 29 (傳送至「統一联盟党山西參訪團(6人)」) 黃榮德:預計是這個時間點左右 孙长军:好的,等会儿机场见 黃榮德:感恩您 孙长军:不客气 2023.10.16 22:37 黃榮德:飛機已落地 孙长军:知,我们已到 黃榮德:報告處長:機上無晚餐,不知可否備粗食解飢?謝謝 偵一卷第445頁 30 (傳送至「統一联盟党山西參訪團(6人)」) 2023.10.16 22:44 孤独的小熊:已在房间准备了水果、零食 2023.10.17 00:39 黃榮德:感恩您的熱情!謝謝 2023.10.17 01:14 孙长军:晚安 2023.10.24 16:36 黃榮德:感謝省台辦孫處長及各位領導對統一聯盟黨屏東分會參訪的重視和照顧,讓這次參訪圓滿順利。期待您來台參訪;更期盼明年相約山西再會。謝謝 黃榮德:我們已到桃園機場返回屏東途中 孤独的小熊:一切顺利。(贴图) 2023.10.24 16:49 黄秋梅:非常感謝這次山西之旅的高規格安排~讓我們玩的盡興~吃的滿足~由衷感謝您們的安排~(貼圖)~期待明年再相會~(貼圖) 偵一卷第446至447頁 31 (傳送至「孤独的小熊」) 孤独的小熊:会长好 2023.10.24 09:47 黃榮德:謝謝處長在參訪期間的安排與照顧!歡迎來台走走。期待再會! 2023.10.24 10:00 孤独的小熊:(傳送貼圖) 2023.10.24 11:17 黃榮德:謝謝處長的全力支持 2023.10. 孤独的小熊:常联络 偵一卷第382頁 32 (傳送至「統一联盟党山西參訪團(6人)」) 2023.10.25 15:34 張存逢:孫處長、臧副處好。 昨晚大家平安回到家,再次真誠的感謝孫處及臧副處。 回來才兩天,经过大家口耳相傳,到今天就有五位理念一樣的朋友,加入了我們行列,這就是交流的好處,憑會長一人力量,絕對沒有團体力量大,謝謝處長,加油 2023.10.25 15:49 孤独的小熊:(贴图)感恩奋进 偵一卷第449頁 33 (傳送至「統一联盟党山西參訪團(6人)」) 2023.10.25 16:20 孤独的小熊:@張存逢 也有会长的人格魅力,综合各种因素。 偵一卷第450頁 34 張存逢:處長早 這次非常感謝你細心安排及高規格的待待,大家打成一家人一樣且你人的真誠,大家非常感動滿意,回來…導統一联盟…的念,到今天短短數日,已有20位理念同的朋友,加入了我們 偵一卷第266頁 35 張存逢:臧處早 別後兩月,一切可好,記得有好消息,請即時告之,以便同你同享此愉悅,祝福你。 2023/12/12 07:35 孤独的小熊:好的 偵一卷第268頁 36 張存逢:昨天開盟員大會 2023/12/24 21:23 孤独的小熊:(讚讚讚,圖示) 孤独的小熊:大家要齐心协力,争取选举好结果 2023/12/24 張存逢:沒問題 偵一卷第27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