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毒抗字第106號抗 告 人即 被 告 王健銘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強制戒治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裁定(113年度毒聲字第26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㈠本件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下稱評估紀錄
表)之計分方式,雖有專業醫師參與,然全憑其自由心證,毫無公平性可言。他案被告毒品前科累累,且受勒戒、戒治2次,本次為施用第一級毒品,卻勒戒成功,被告王健銘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且極度想要戒掉毒癮,又為家中經濟來源,且須照顧年邁母親,請求撤銷原裁定,讓被告重新開始的機會。
㈡評估紀錄表應以公開方式,讓被告充分明瞭評分之過程,請求鈞院能一一解釋讓被告明白等語。
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即施用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觀察、勒戒後,檢察官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聲請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2項)。而「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判斷標準,係依照法務部與衛生署匯集相關專業人士,共同修正「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分標準評分說明手冊」所定判定原則,以「前科紀錄與行為表現」、「臨床評估」及「社會穩定度」等項,據以製作評估紀錄表,並就各項再區分為靜態因子與動態因子等評估項目。其中靜態因子均係依據客觀事證而為,並無個人主觀價值介入;動態因子部分,則委由專責醫師就現況所為記載與評估,有其一定之客觀性、嚴謹度與專業性,先予敘明。
三、經查:㈠本件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原審以112年度毒聲字第
648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經勒戒處所判定其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一節,有原審裁定、法務部○○○○○○○○民國113年4月16日高戒所衛字第11310003190號函暨所附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證。
㈡又依上述評估紀錄表之記載,被告在「前科紀錄與行為表現
」項目評分37分、「臨床評估」項目評分26分、「社會穩定度」項目評分5分;其「靜態因子」得分合計57分、「動態因子」得分合計11分,「靜態因子與動態因子總分」合計68分。依法務部與衛生署共同修正「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分標準評分說明手冊」所定之判定原則,得分在60分以上者,即可判定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則被告依此基準評估之得分(68分)已在60分以上,故判定「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此判定結果,乃是依據主管機關所訂頒的各項評估基準而進行,並由專責醫師依上述評估基準作出專業判斷,評估標準紀錄表上蓋有醫師章,自形式上觀察,有相關依據及標準可循,並無顯然違法失當或有何錯誤,堪認具有一定的公信力。是被告率稱全憑自由心證、毫無公平性可言等語,自無可採。
㈢又上開評估紀錄表內,關於靜態因子部分(被告得分57分)
均係依客觀資料或紀錄為依據,無關價值判斷,亦無自由心證可言。而動態因子部分(被告得分11分),被告就「前科紀錄與行為表現」、「社會穩定度」等項,因持續於所內抽菸、入所後無家人訪視等客觀事實,分別判定為2分、5分,合計7分,被告就此等事實前提亦未爭執,此部分同樣無自由心證可言;再「臨床評估」項下之動態因子包含兩小項,其中「精神疾病共病(含反社會人格)」上限為10分、「臨床綜合評估(含病識感、動機、態度、就醫意願)」上限為7分(此2項合計上限為17分),被告於此部分,因無精神疾病而得分為0分、臨床綜合評估結果為中度而得分4分,合計總得分4分,明顯低於此部分上限之17分,難認有何恣意或違法之情事,自應對醫師之判定予以尊重,而無重新評估之必要。則被告徒稱全憑評估醫師自由心證之認定等語,復未具體指出醫師之判定有何違法或顯然不當之處,亦難謂為有理由。此外,被告所執他案之勒戒成功案例,與本案事實不同,而無從與本案予以比較;復本院已就本案之評估紀錄表情形敘明結果如上,是抗告人請求應公開等語,亦無必要,附此敘明。
㈣是以,法務部○○○○○○○○依上揭判定結果認被告有繼續施用毒
品傾向,客觀上並未逾越裁量標準或有何裁量怠惰之情,自屬可採。原審以被告經觀察、勒戒後,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因而准許檢察官之聲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後段規定,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經核原裁定並無違誤,應予維持。被告執上開情詞提起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林家聖法 官 呂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戴育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