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35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詠然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詠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詠然前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嗣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9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76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石家禎
法 官 李東柏法 官 莊珮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