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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3 年聲字第 36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60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選任辯護人 陳崇善律師被 告 葉彥宏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家暴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13 年度上訴字第27

4 號),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等,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付與本院113 年度上訴字第274號刑事案件全案卷宗。

理 由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規定,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聲請人為本院113 年度上訴字第274

號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刑事案件被告甲○○之選任辯護人,茲聲請准予複製並交付偵查過程 (含地檢署、警詢等)錄音資料(光碟/檔案)、以及證物資料(光碟/檔案)等,以為核對是否與筆錄相符之依據,依上開說明,應予准許,另請注意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之1 第1 項規定,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有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石家禎法 官 李東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瓊芳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