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794號聲明異議人即受 刑 人 林俊德上列聲明異議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3年8月23日屏檢錦肅113執聲他1142字第113903517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林俊德(下稱異議人)因犯如附表一、二所示各罪,前經本院分別以104年度聲字第1732號裁定(下稱A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1號裁定(下稱B裁定)定應執行刑確定,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檢察官接續執行。異議人認上述定刑方式,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請求檢察官另將A裁定附表一編號3至10抽出改與B裁定各罪合併,重新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屏東地檢署檢察官以民國113年8月23日屏檢錦肅113執聲他1142字第1139035170號函復,否准異議人之請求,其執行之指揮顯屬不當,為此聲明異議等語。
二、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所稱併合處罰,係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為條件,倘被告一再犯罪,經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開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在該日期之前所犯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確定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倘其另符合數罪併罰者,仍得依前述法則處理,固不待言。數罪併罰定應執行之刑,既有上揭基準可循,自不可任擇其中數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倘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之各罪,再就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為限,此乃因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定,具有與科刑判決同一之效力,行為人所犯數罪,經裁定酌定其應執行刑確定時,即生實質確定力。法院就行為人之同一犯罪所處之刑,如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而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故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併合處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定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並確保裁判之終局性。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而不得就已確定裁判並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就其全部或一部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檢察官在無上揭例外之情形下,對於受刑人就原確定裁判所示之數罪,重行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請求,不予准許,於法無違,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52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A、B裁定(即附表一、二)所示之各罪,分別符合刑法第50條
合併處罰規定,各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10月及16年2月確定。且依A裁定記載,附表一各罪均係檢察官依異議人請求向法院聲請定刑,並非檢察官自行恣意選擇而分別聲請定應執行刑。且A、B裁定接續執行合計刑期有期徒刑28年,依異議人所主張分組重定應執行刑而接續執行之最長期則為28年10月,未必對異議人更有利。A、B裁定於定應執行刑時均已大幅縮減其合併之刑期,且執行刑之酌定,並無必須按一定比例、折數酌定之理,自難認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
㈡上開定應執行刑之A、B裁定,均已確定,既無原定執行刑之
基礎變動,亦無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不符合前述一事不再理原則之例外,依前述說明,自不得就已經A、B裁定定應執行刑確定之數罪,就其全部或一部再行定其應執行刑。屏東地檢署檢察官以前述函復,而否准異議人將
A、B裁定各罪依其主張方式拆解分組,重新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請求,其執行之指揮並無違誤。異議人仍執前詞,指摘檢察官執行指揮為不當,核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法 官 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雅芳附表一(即A裁定附表)編 號 罪名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宣告刑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犯罪日期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屏東地院100年度訴字第 1175號 101.02.24 屏東地院100年度訴字第 1175號 101.04.03 編號1至3 曾經定刑 有期徒刑 4年。 3年7月 100.04.11 2 藥事法 5月 100.03.27 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屏東地院100年度易字第 1460號 101.06.13 屏東地院100年度易字第 1460號 101.07.06 7月 100.05.12 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雄高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020號 102.12.26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951號 103.03.27 編號4至10曾經定刑有期徒刑 8年8月。 3年8月 100.06.02 16時4分後某時 5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4年 100.06.03 6時37分後某時 6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4年 100.06.04 12時33分後某時 7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7年2月 100.06.15 10時43分後某時 8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3年7月 100.07.24 17時27分後某時 9 藥事法 8月 100.06.06 3時16分後某時 10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7月 100年7月中旬某日附表二(即B裁定附表)編 號 罪名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宣告刑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犯罪日期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屏東地院102年度易字第17號 102.01.31 屏東地院102年度易字第17號 102.03.05 無 5月 101.04.29 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雄高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267號 103.03.12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621號 103.05.15 編號2至26曾經定刑有期徒刑 16年。 3年8月 101.03.06 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3年8月 101.03.25 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3年8月 101.03.12 5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3年8月 101.03.13 6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3年8月 101.03.31 7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3年8月 101.03.31 8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3年8月 101.04.02 9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3年8月 101.04.13 10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3年8月 101.04.15 1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3年9月 101.03.04 1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3年9月 101.03.12 1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3年9月 101.03.22 1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3年9月 101.03.31 15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3年9月 101.04.09 16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3年9月 101.04.13 17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3年9月 101.04.18 18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3年9月 101.03.22 19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3年9月 101.03.28 20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4年 101.04.01 2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4年 101.03.31 2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4年2月 101.04.18 2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4年 101.04.03 2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4年 101.03.23 25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4年 101.04.08 26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4年 101.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