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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3 年附民字第 44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445號原 告 歐秀英訴訟代理人 王森榮律師

賴柏宏律師張恩庭律師被 告 周益焜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3 年度上易字第140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周益焜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告歐秀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原告主張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主張時效抗辯並主張不當得利不得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提起,核其案情及法律關係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陳明呈法 官 林永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明靜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