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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4 年侵上重更二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侵上重更二字第1號聲 請 人 AC000-A109249之父(姓名地址詳卷)

AC000-A109249之母(姓名地址詳卷)上二人共同選任代理人 林瑞成律師

黃雅萍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梁育誌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郭皓仁律師(法扶律師)

林俊宏律師(法扶律師)褚瑩姍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強制性交殺人等案件,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許聲請人即AC000-A109249之父、母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為保護性侵害犯罪被害人身分隱私,本件聲請人(即被害人之父母)姓名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訊,均不予揭露,另以代號或簡稱記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條第3項)。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梁育誌因涉強制性交殺人等案件,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由鈞院審理中。因被害人即代號AC000-A109249(姓名詳卷,下稱A女)已死亡,聲請人為A女父母,為適時向法院陳述意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2項規定,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等語。

三、按因故意犯罪行為致人於死,或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被害人死亡者,得由直系血親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2項)。

四、經查:本件被告涉犯刑法第226條之1強制性交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及同法第332條第1項之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審理中。因被害人A女已死亡,聲請人為A女之父母(直系血親),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2項規定,均屬得為訴訟參與之人。本院經徵詢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審酌本案涉及侵害生命法益,聲請人與被害人關係密切,本案已訂定準備程序期日之訴訟進度,聲請人需瞭解訴訟過程、卷證內容及適時陳述意見之利益,認其2人聲請參與訴訟,均屬適當,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法 官 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雅芳

裁判案由:強制性交殺人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