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4 年侵上重更二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侵上重更二字第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梁育誌選任辯護人 郭皓仁律師(法扶律師)

林俊宏律師(法扶律師)褚瑩姍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強制性交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梁育誌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拾壹月貳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梁育誌(下稱被告)因強制性交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26條之1前段之強制性交故意殺害被害人、第328條第1項之強盜等罪嫌重大,所犯分別為最輕本刑無期徒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及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第6款等規定,裁定自民國114年4月29日起羈押3月,於114年7月29日為第1次延長羈押,再於114年9月29日為第2次延長羈押,至114年11月28日第2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本院再次訊問被告後,認其涉犯前述罪嫌,有被告供述、證人沈○均、林○伃、陳○婕、王○茵、陳○明、楊○雅之證述、法醫師潘至信之鑑定(含到庭證述)、法醫研究所解剖鑑定報告、DNA型別鑑定報告、警方蒐證照片、監視器錄影畫面、行車軌跡、通聯紀錄、扣案之作案麻繩、被害人(即代號AC000-A109249女子)衣物、手機等證據可佐,足認犯罪嫌疑重大。其中強制性交故意殺害被害人罪為最輕本刑無期徒刑之重罪、強盜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被告復經原審及本院前審判處死刑(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主觀上可預期判處重刑之可能性,基於趨吉避凶、脫免刑責及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參以被告供稱其於案發後因恐遭警方查獲,不敢返家而在外不斷繞行,更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又被告長期潛伏大學校園周圍觀察,隨機挑選落單之女大學生為犯案對象,先於109年9月30日晚間對另名被害人(代號AC000-A109250)強制性交未遂(另經判處罪刑確定),旋於同年10月28日再犯本案,且經司法精神鑑定結果,認其再犯類似之性侵害結合暴力犯罪之風險甚高,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預防性羈押之原因。為保全被告以避免逃亡,並預防其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以防衛社會安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尚非具保或其他手段所能代替。復衡量繼續羈押對被告人身自由之限制,與確保本件強制性交殺人等重大刑案審判程序進行或刑罰之執行,及防衛社會安全等重要公共利益,其目的與手段間,亦符合比例原則。

三、綜上所述,被告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涉犯輕罪、孕產或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等情形,羈押期間應自114年11月29日起延長2月,爰為第3次延長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法 官 陳紀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佳君

裁判案由:強制性交殺人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