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上易字第38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志章上列上訴人因過失重傷害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2244號,中華民國114年5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457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宣告刑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陳志章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348 條規定:(第1項)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第2項)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第3項)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由於被告已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言明僅針對量刑上訴等語(本院卷第46、64頁)。因此,本件上訴範圍只限於原審判決之量刑部分,至於原審判決其他部分,則非本院審理範圍。又因被告僅針對原審判決量刑部分,提起上訴,故本院僅能以原審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適用之法條為基礎,審查原審量刑所裁量審酌之事項,是否妥適,先予說明。
二、原審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陳志章為「屏農除蟲環境衛生消毒企業社」(址設:高雄市○○區○○街00號1樓,下稱屏農除蟲企業社)之負責人,為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3款所稱之雇主,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第14款之規定,對防止有墜落、物體飛落或崩塌之虞及未有充足採光、照明場所,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且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第1項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7條第1項等規定,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與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且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而依陳志章之智識、經驗、能力及當時之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未對其員工劉榮興為上開訓練及提供適當之設備,致劉榮興於民國111年3月27日12時10分許,依陳志章之指示,至高雄市○○區○○○○○00號碼頭「德洋明陽輪」艙底進行清消工作之際,因陳志章未施以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且未提供安全帶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及照明器具,致劉榮興不慎踩空,墜落至高度至少2公尺之底層船艙,致其受有雙側脛骨骨折、雙側腓神經受損,終身只能從事輕便工作之重傷害。
三、罪名: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後段之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
四、原審科刑所裁量審酌事項:被告明知在船艙內部高處清消之危險性,竟未於其所僱用之告訴人前往清消前,施以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且未提供符合法令規範之安全設備,因而造成告訴人自高處摔落而受有重傷害結果,所生危害非輕。惟念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係因被告與告訴人就賠償金額之認知差距過大,終致調解不成立,故被告迄今尚未適度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等情。兼衡被告之過失程度、告訴人所受傷勢,並考量被告於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及其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6月。
五、上訴之判斷㈠原審認被告犯行明確,而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被告已
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以屏農除蟲環境衛生消毒企業社名義)賠償告訴人300萬元,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勞移調字第78號調解筆錄(本院卷第37頁)可參,原審未及審酌上情,致所處之有期徒刑6月過重,而有未洽,被告上訴請求從輕量刑,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就量刑部分撤銷改判。
㈡本院審酌:被告前未曾受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參,素行良好、明知在船艙內部高處清消之危險性,竟未於其所僱用之告訴人前往清消前,施以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且未提供符合法令規範之安全設備,因而造成告訴人自高處摔落而受有重傷害結果,所生危害非輕。惟念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且積極於原審判決後與告訴人達成調解,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等情。兼衡被告之過失程度、告訴人所受傷勢,並考量被告於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被告未曾受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此次係屬偶發過失犯,況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並履行,已如前述,且告訴人亦已表示不再追究,被告經此論罪科刑之教訓,當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以啟自新。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張貽琮提起公訴,檢察官劉穎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方百正法 官 莊鎮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旻萱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