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上易字第45號上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國良指定辯護人 義務辯護人廖威斯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351號,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516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乙○○與告訴人甲○○○為鄰居,因土地糾紛而有嫌隙,被告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2 年10月18日20時43分許,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000號住○○○○○位於○路000號之1住處外之馬路,朝告訴人辱罵:「幹你娘機掰」、「幹你娘機掰」等語,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評價。因認被告乙○○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係以被告於偵查中供述、證人即告訴人於偵查中證述、現場監視器畫面光碟檔案及檢察官勘驗筆錄等,資為論據。而被告雖坦承於上開時、地口出「幹你娘機掰」等語,惟否認有何公然侮辱犯嫌,辯稱:我是在罵我太太即證人丙○○○,不是在罵告訴人等語。
三、經查:㈠被告確有於公訴意旨所指之時地,口出「幹你娘機掰」等語
,業據被告坦承不諱(原審易字卷第54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於偵查中及原審之證述、證人丙○○○於原審之證述(偵卷第22頁、原審易字卷第32、40頁)大致相符,並有檢察官勘驗現場監視器勘驗筆錄(偵卷第37至40頁)、原審勘驗現場監視器勘驗筆錄暨截圖(原審易字卷第30、58-1至58-4頁)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堪可認定。又本件案發地點為被告住處及告訴人住處旁馬路,有原審前揭勘驗現場監視器筆錄暨截圖可按,顯係不特定人得以自由經過之處,而為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合,亦可認定。
㈡證人即告訴人於原審證稱:被告罵「幹你娘機掰」時,我人
站在我住處1樓外,與被告間約有1間房屋寬的距離。被告出口辱罵前有和我對到眼,然後他就指著牆壁一直罵,因為他罵的內容有針對我們雙方住處間的牆壁,因此我認為他是在罵我等語(原審易字卷第39至40頁),依原審勘驗現場監視器畫面勘驗筆錄,被告於口出「幹你娘機掰」後,緊接著指摘「這個這樣蓋」、「這沒有這樣蓋的」、「侵佔是可以的嗎」等話語,並有晃動其等住處間鐵皮之動作,被告於警詢中供稱:「(甲○○○稱112年10月18日20時43分,在路竹區大同路574之1號前,你用長棍敲擊與她家門前之鐵皮一側,導致她家門前懸掛之三盆植栽、及花盆掉落毁損,你做何解釋?)我確實有拿掃把在我家門前敲擊我自己的鐵皮,導致鐵皮另一面對方牆上懸掛的花盆掉落。」、「(對方花盆掉落是否你故意為之?)因為我們有過產權訴訟,我敲擊我家門前的鐵皮要移過去一點。」等語(警卷第4頁),核與告訴人於警詢中陳稱:「(妳與乙○○是否有仇恨、嫌隙、金錢糾紛? )他之前有一件提告房產產權侵占案件跟我有訴訟,但我沒有被起訴。今天有第二次調解委會員要開,但不起訴了,我覺得沒有必要前往,可能他因此心生嫌隙做出毁損的行為」等語大致相符(警卷第12頁),被告與告人間既有房屋共同壁之爭執,因而衍生訴訟上之糾紛,且案發當日尚因此而拿掃把敲擊其住處鐵皮,導致鐵皮另一面牆上懸掛告訴人所擺設之花盆掉落,及告訴人於被告辱罵時亦在場(原審卷第42頁)等情,及被告為上開辱罵後,復緊接著指摘「這個這樣蓋」、「這沒有這樣蓋的」、「侵佔是可以的嗎」等語,可見被告上開辱罵之言語,係針對告訴人無訛,被告辯稱並非針對告訴人云云,並無可採。
㈢依原審勘驗現場監視器畫面勘驗筆錄,及參酌該次勘驗畫面
截圖,可見被告於上開時地共口出「幹你娘機掰」3次,其於第1、2次口出「幹你娘機掰」前,分別係伸出右手、左手指向其等住處間擺放之青草茶字樣旗幟上方,其於第3次口出「幹你娘機掰」時,係以手抓住其等住處間搭設之鐵皮邊緣搖晃,且係站立於其自己住處前,自告訴人住處監視器拍攝角度,因被告身體被上開旗幟及鐵皮遮檔,而無法看到被告,然而,如前所述,被告於口出「幹你娘機掰」後,接著指摘「這個這樣蓋」、「這沒有這樣蓋的」、「侵佔是可以的嗎」等語,及其等之前就有房屋共同壁之訴訟等情,已足以推斷被告係針對告訴人而辱罵,是此部分勘驗結果不足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㈣被告之配偶丙○○○於原審雖證稱:「(在112年10月18日晚上8
點43分左右,你有沒有聽到你先生在你們住處外面的馬路上罵『幹你娘機掰』?)他有罵這句,是在罵我。」、「(當時是發生什麼事情?)他就是說他們的那個有沒有,就是浪板擋著,我先生就撞那個浪板。我們家有圍浪板,告訴人也有圍浪板,告訴人用保麗龍種的盆栽吊在我們家的浪板那邊,我先生就去撞它。」、「(你剛剛講你先生是在罵你『幹你娘機掰』,為何被告在用浪板時,他要罵你『幹你娘機掰』?)我先生都會罵我。」、「(什麼原因要罵你?)他去撞那個浪板時,我有要攔他,攔不住,所以他就罵我,我不要他去撞,他就一直罵我。」等語(原審卷第32-33頁)。惟經原審勘驗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時,證人丙○○○並不在現場,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亦一再指稱當時只有伊與被告在場(本院卷第99頁),何況被告與告訴人間所爭執之浪板並非丙○○○所設置,則被告並無理由辱罵其配偶,因此,證人丙○○○所證被告係針對伊辱罵云云,應係因配偶關係所為迴護之詞,自不足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㈤惟刑法第309條第1項所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應依個案之表
意脈絡,判斷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是否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先就表意脈絡而言,語言文字等意見表達是否構成侮辱,不得僅因該語言文字本身具有貶損他人名譽之意涵即認定之,而應就其表意脈絡整體觀察評價。具體言之,除應參照其前後語言、文句情境及其文化脈絡予以理解外,亦應考量表意人之個人條件(如年齡、性別、教育、職業、社會地位等)、被害人之處境(如被害人是否屬於結構性弱勢群體之成員等)、表意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及事件情狀(如無端謾罵、涉及私人恩怨之互罵或對公共事務之評論)等因素,而為綜合評價。個人語言使用習慣及修養本有差異,有些人之日常言談確可能習慣性混雜某些粗鄙髒話,或只是以此類粗話來表達一時之不滿情緒,縱使粗俗不得體,亦非必然蓄意貶抑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尤其於衝突當場之短暫言語攻擊,如非反覆、持續出現之恣意謾罵,即難逕認表意人係故意貶損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又就對他人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之影響,是否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而言,按個人在日常人際關係中,難免會因自己言行而受到他人之月旦品評,此乃社會生活之常態。一人對他人之負面語言或文字評論,縱會造成他人之一時不悅,然如其冒犯及影響程度輕微,則尚難逕認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例如於街頭以言語嘲諷他人,且當場見聞者不多,或社群媒體中常見之偶發、輕率之負面文字留言,此等冒犯言論雖有輕蔑、不屑之意,而會造成他人之一時不快或難堪,然實未必會直接貶損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而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惟如一人對他人之負面評價,依社會共同生活之一般通念,確會對他人造成精神上痛苦,並足以對其心理狀態或生活關係造成不利影響,甚至自我否定其人格尊嚴者,即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限度,而得以刑法處罰之(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參照)。
㈥被告、告訴人係因住處間共用壁而素有民事、刑事糾紛,且
案發當日稍早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就此事有安排調解,然告訴人並未出席等語(原審易字卷第47至48、54至55頁),再參酌如附件所示被告口出「幹你娘機掰」時前後話語及行為,均係朝兩戶間之物件而來,足見被告確係因雙方住處間共用壁糾紛而心有不滿,始於抱怨該共用壁問題時口出「幹你娘機掰」等語,依其表意脈絡,應僅係偶然性之失言。堪認係於發言時習慣性混雜粗話來表達一時之不滿情緒,難認被告主觀上係出於侮辱告訴人之意。況依本件被告與告訴人之社經地位等個人條件以觀,並無明顯之結構性強勢或弱勢區別,是縱使告訴人感受冒犯,難認告訴人於社會生活中受平等對待之主體地位已受貶抑,甚或侵害至其人格尊嚴。
㈦綜上所述,被告雖有對告訴人為辱罵之行為,然尚不足以證
明被告主觀上係出於故意侮辱告訴人之意而為之,所為言論亦難認已對於告訴人之名譽權產生嚴重、顯著之侵害,而超過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權衡告訴人之名譽權及被告之言論自由後,認尚難遽以公然侮辱罪相繩,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四、原審因而以不能證明被告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核無違誤;檢察官循告訴人具狀請求上訴意旨,猶以被告所為辱罵已逾越一般人合理忍受之範圍云云,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靜宜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光傑提起上訴,檢察官李啟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林青怡法 官 李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梅琴附件:原審勘驗監視器筆錄(原審易字卷第30頁)檔案名稱「大同路574之1號住家監視器」,影片全長1分59秒,有聲音,以PotPlayer軟體播放,主要勘驗範圍時間為00:00:10至00:01:36。 00:00:10至00:00:44(畫面左上角顯示時間為2023/10/18 20:43:35至2023/10/1820:44:08) 被告先以右手指向青草茶字樣的旗幟上方,面亦朝向該旗幟,並同時說「幹你娘機掰」,再改以向左手指向青草茶字樣的旗幟上方,同時說著「這個這樣蓋這個,這、蓋這,這沒、這沒、這沒有這樣蓋的,幹你娘機掰,還有人蓋這樣,佔、侵佔、侵佔、侵佔是可以的嗎(台語)」,被告走向青草茶字樣的旗幟後方。 00:00:45至00:00:58(畫面左上角顯示時間為2023/10/18 20:44:09至2023/10/1820:44:23) 青草茶字樣的旗幟及其後之鐵皮、鐵皮下方白桶均開始大力晃動,被告立於鐵皮後探出頭及部分身軀,手抓住鐵皮邊緣大力晃動鐵皮,影片中連續出現「碰」的碰撞聲響,後被告退回鐵皮後,畫面中看不到被告,然可聽到被告聲音說「幹你娘機掰,這麼惡劣(台語)」。 00:00:58至00:01:36(畫面左上角顯示時間為2023/10/18 20:44:09至2023/10/1820:45:00) 被告聲音說「隔壁是怎樣…」(因有車輛行經該路段,無法清楚辨識其內容)。接著告訴人出現在畫面左下角、手持手機,再次走回屋內,此時鐵皮再次晃動並發出「碰」的碰撞聲響,同時有另一名男性(下稱乙男)聲音說著「打電話、打電話,快打,打電話,打電話叫警察來,叫警察來,快點,快叫、快叫,676295、54,0000000」,被告說「過去一點啦」,乙男說「好啦、好啦,快打、快打,快點、快點,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