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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4 年上易字第 480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上易字第480號上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昆賢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家暴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於民國114年7月25日所為114年度簡上字第31號之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371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A03為告訴人A02之表哥,告訴人A01為A02之妻。被告意圖散布於眾,於民國113年4月19日15時許,在高雄市○○區○○街00號前,發送載有「ㄒㄩㄝX的FB」、「嘴壞,心就壞」、「這樣沒有貪、貪、貪、貪、貪嗎?」等語,及內有A02、A012人照片之A02臉書個人網頁首頁擷圖之傳單(下稱本案傳單),指謫上開不實事項,而使不特定多數人得以見聞,足以貶損A02、A012人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涉有前揭加重誹謗罪嫌,主要係以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證人A02、A01分別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本案傳單暨臉書翻拍照片1張、監視器翻拍畫面1張等資為論據。訊據被告則堅詞否認有上開犯行,辯稱:我並沒有誹謗A02、A01的意思,本案傳單上講的事情都是在講阿嬤的子女,都是上一代的事情,沒有講到A02、A01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㈠基本客觀事實之認定

被告為A02之表哥,A01則為A02之配偶,被告於113年4月19日15時許,有在高雄市○○區○○街00號前發送本案傳單,而本案傳單之正面載有「這樣沒有貪、貪、貪、貪、貪嗎?」之言論,反面則有A02臉書帳號頁面擷圖(其大頭照為A02、A012人之合照,惟臉部及帳號名稱均有部分遮隱處理),以及「ㄒㄩㄝX(龍之符號)的FB」、「嘴壞,心就壞」之文字等情,均為被告所坦認,核與A02、A01分別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相符,並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結果、本案傳單影本、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臉書頁面擷圖在卷可佐,是此部分之事實先堪認定。

㈡就本案傳單正面所載部分⒈本案據A02於警詢中證稱:因為我們外婆林○○年事已高,需要

我母親薛○○○照顧,被告他們認為外婆的財產被我們佔據,心生不滿,所以才在○○區○○街上張貼傳單等語,參以被告於警詢、原審準備程序中亦供稱:因為A02的媽媽薛○○○把我阿嬤林○○的存款全數領光,之後阿嬤要看病,薛○○○跟她配偶薛○○就會開始計較兄弟誰要支付看診費用及負責帶阿嬤去看診。他們把阿嬤的錢領光之後又把阿嬤送去養老院、不照顧阿嬤等語,足見被告係因認其姑姑即薛○○○有侵吞祖母財產、未善盡照顧責任之嫌,而心生不滿。

⒉被告雖確實有於上揭時、地發送本案傳單,惟觀諸其正面所

載之內容,全文均未提及A02、A01之姓名。又細繹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全文內容,均係在指摘某長輩之「女兒」就該長輩財產之分配、管理及使用有所不明,且有將長輩送至養老院,仍自稱孝順等情事。參酌前述被告心生不滿之原因,足認文中所指長輩應為被告祖母,而該長輩之女兒,應為A02之母親薛○○○無誤。亦即,本案傳單正面所載之內容,縱有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亦明顯係針對薛○○○為之,而非A02、A01。

⒊A02、A01固均以本案傳單反面有其等臉書照片,而認上開本

案傳單之正面內容亦係在影射其2人,惟本案傳單反面之內容,主要係在回應A02之臉書貼文(此部分另詳如後述),與正面內容所指摘之對象、主題均有明顯區別。況且,綜觀本案傳單內容,並無對反面所載臉書帳號之擁有者於家庭中之輩分、角色等有任何說明或指涉,實難認一般閱覽者會將傳單正面所載內容聯想至A02、A01,進而認定本案傳單正面之言論另有影射A02、A01。

⒋綜上,有關本案傳單正面所載之內容,客觀上顯非屬指摘或

傳述足以毀損A02、A01名譽之事者,亦難認被告主觀上有誹謗A02、A01之犯意。㈢就本案傳單反面所載部分⒈本案傳單反面之編排為:標題「開戰人:ㄒㄩㄝX(龍之符號)

的FB」,頁面中間印有A02之臉書帳號(其大頭照為A02、A01之合照。臉部及帳號名稱均有部分遮隱處理)及貼文頁面之擷圖(貼文內容詳如附表編號2所示),該等擷圖下方則印有「為何看個老人家,被說成假關心,是都不能去看老人家嗎?嘴壞,心就壞!」之文字。是就本案傳單反面之整體內容觀察,其開頭先以「ㄒㄩㄝX(龍之符號)的FB」明示針對之人為該臉書帳號申設人,即A02,其後則以帶有反問語氣之質疑語句,回應A02該則臉書貼文中所載「假關心真質問」等語,並進一步以「嘴壞,心就壞」一語,暗示A02之言語刻薄且內心惡劣。該等言論雖帶有強烈情緒色彩與負面評價意涵,惟所指摘者並非可證明為真偽之具體事實,而係針對A02之人格表達否定與輕蔑,應屬抽象辱罵之範疇,而非刑法誹謗罪所規範之言論內容。故針對被告散布此部分言論之行為,所應審酌者,應為被告是否有成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之可能,而非公訴意旨所認之加重誹謗罪。⒉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所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應依個案之表

意脈絡,判斷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是否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先就表意脈絡而言,語言文字等意見表達是否構成侮辱,不得僅因該語言文字本身具有貶損他人名譽之意涵即予認定,而應就其表意脈絡整體觀察評價。具體言之,除應參照其前後語言、文句情境及其文化脈絡予以理解外,亦應考量表意人之個人條件、被害人之處境、表意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及事件情狀等因素,而為綜合評價。例如被害人自行引發爭端或自願加入爭端,致表意人以負面語言予以回擊,尚屬一般人之常見反應,仍應從寬容忍此等回應言論。次就故意公然貶損他人名譽而言,則應考量表意人是否有意直接針對他人名譽予以恣意攻擊,或只是在雙方衝突過程中因失言或衝動以致附帶、偶然傷及對方之名譽。個人語言使用習慣及修養本有差異,有些人之日常言談確可能習慣性混雜某些粗鄙髒話,或只是以此類粗話來表達一時之不滿情緒,縱使粗俗不得體,亦非必然蓄意貶抑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尤其於衝突當場之短暫言語攻擊,如非反覆、持續出現之恣意謾罵,即難逕認表意人係故意貶損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是就此等情形亦處以公然侮辱罪,實屬過苛。又就對他人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之影響,是否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而言,按個人在日常人際關係中,難免會因自己言行而受到他人之月旦品評,此乃社會生活之常態。一人對他人之負面語言或文字評論,縱會造成他人之一時不悅,然如其冒犯及影響程度輕微,則尚難逕認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參照)。

⒊由前述被告與A02間之家庭關係、本案糾紛之起源以觀,可知

雙方本因祖母之照護、財產等議題有所嫌隙,且被告係為回應A02前開臉書貼文,方會為本案行為。而A02既先以透過於社群媒體發文之方式主動挑起爭端,則其對被告在衝突過程中所為之負面言詞反應,本應負擔一定程度之容忍義務。又A02前開貼文係公開發布,對於與其等家庭成員有所認識之觀者而言,實難不聯想其所指之對象即為被告方之家庭成員,並可能導致觀者對被告方產生會對長輩「假面關心」等負面印象。被告於此情狀下,以前開內容回應A02,論其意圖應僅係為表達對於A02言行之不滿,並為自身辯護,縱然其用詞粗俗而有貶意,致令A02心生不快,仍未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而難遽認其主觀上已有貶損A02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之犯意,自與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不符。⒋又本案傳單反面固有A02與A01之合照,惟A01之照片之所以出

現在本案傳單上,係因A02將其等之合照作為其臉書帳號之大頭照,已如前述。而一般閱覽人於日常使用社群平台時,多係以帳號名稱及貼文內容作為識別帳號所有人之依據,並不會僅因帳號之大頭照中有多人出現,即認為該帳號所代表者為照片中之所有人。是本案傳單上臉書頁面擷圖之大頭照內雖有A01之身影,亦不致使一般閱覽人聯想到本案傳單反面上之內容是針對A01所為。況且,縱使被告確實亦有針對A01之意,如前所述,其所為仍尚不能構成公然侮辱罪。

⒌上訴意旨雖以本案傳單反面另有法會分攤費用之表格,依前

後文足以使人產生A02、A01有不實利用長輩年金之情,而認被告應構成加重誹謗罪。惟觀諸本案傳單反面所編排之法會分攤費用表格,僅係客觀記載雙方祖母之各子女應分擔及最後承擔之金額,並無涉及指摘或傳述任何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況且,依前後文觀之,縱認有影射不實利用長輩年金之事,亦應係針對「子女輩」之薛○○○為之,而難認與「孫輩」之A02、A01有關。是上訴意旨此部分之主張,亦難認為有理由。

⒍據此,被告散發有關本案傳單反面所載之內容,亦難認為已

對A02、A01構成加重誹謗或公然侮辱之犯行。㈣從而,依檢察官所舉各項事證,尚不足以認定被告本案確有

公訴意旨所指之加重誹謗犯行。此外,被告行為亦與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有間,而無從以刑罰相繩,是自應對被告為無罪之諭知。

四、綜上所述,原審以被告本案行為對A02、A01均不構成加重誹謗罪或公然侮辱罪,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核無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猶以本案傳單反面有張貼A02、A01之照片及法會分攤費用表格,依整體內容足使人產生A02、A01有不實利用長輩金錢之聯想,損害A02、A01之人格、名譽,而指摘原審諭知被告無罪係適用法律錯誤,尚難認為有理由,自應予駁回。

本案經檢察官謝欣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靳隆坤提起上訴,檢察官楊慶瑞到庭執行職務。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李貞瑩法 官 林裕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楊馥華附表:

編號 內容(以下均為原文照引) 1 現代老人家(醒○○)篇 高雄○○毒菇,喪葬費350萬吐出分配管理,貪財小劇場 我也替這個老人感到超級無敵悲哀 住到被門禁、禁止聽電話(親友打去都直接說在睡覺),還下跪○○女婿(到底多委屈:有那麼嚴重嗎?),最後財產被分配管理後送至養老院。(可憐的老人家) 電話通知說要:討論送養老院的事情。(都沒說要分配管理金錢問題喔~是怕少分喔?…) 真好笑…你們管財…都不用叫大家來幫你們錄影看你們簽名蓋手印…………別人過問,就兇別人在查帳………(海水退了,沒穿褲子的出現了………) 你們分出來大家管…就要大家錄影簽名蓋手印存證,這樣做事有比較光明正大嗎?想洗清白……看起來也是很假仙喔~真是不簡單的家。 350萬、350萬、350萬,直接匯回長輩戶頭很難嗎???(這樣沒有貪、貪、貪、貪、貪嗎?) 還聽說,拜對年要100萬,初一.十五,一年24次,到時候,再看看拜多豐盛?(還是有炒一大盤鰻魚苗來拜拜嗎?)是要請人去跳舞弄獅嗎?還是每次都要請人脫衣舞? 自己說自己是最孝順的女兒……孝順到送去關養老院……長輩明明就是……好手好腳口袋有錢……還被當寵物關。 在那裡被妳照顧扣留,還聽說一個月收5萬,嫁出去女兒果然不簡單。說實在坦白點,是看在錢才孝順,還不承認。妳媽懷胎妳10個月,讓妳平安出生,養妳到大,有收妳半毛錢?還說自己是最孝順的女兒,不覺得諷刺嗎? 我爸拿錢讓妳隨意買東西給長輩吃,妳怎麼不去說。只敢說不切實際對妳們形象好的謊言,這樣妳們有比較好過心安嗎?我們也沒差。 你們家如果有孕婦,都建議送到快樂家園住,給別人照顧,才能確保胎兒吉祥。 人在做,天在看。不要貪,心存善念。 才會子孫滿堂,謝謝收看。 祝大家~身體健康~活到120歲喔~ 後面還有內容… 2 我真心替這個老人感到悲哀 心心念念的那一家人 換來的是,情勒,假關心真質問 #妳得到什麼? #你們又得到什麼? 海水退了就知道誰沒穿褲子(笑臉符號) #可怕的是人心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 #不論何人何事何物都是如此 #共勉之(雙手合掌符號)

裁判案由:家暴妨害名譽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