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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4 年上易字第 481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上易字第481號上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盧寬鴻

盧天平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7號中華民國114年8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10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判決對被告盧寬鴻、盧天平為無罪之諭知,核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原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二人因與告訴人董乃綺發生車輛事故心生不滿,即以「白目」、「啞巴」、「白癡」等詞辱罵告訴人,欲讓在場旁觀之人聽聞而認告訴人有上述人格特質,以貶低告訴人之社會評價,被告二人上開言詞與車輛事故無正當關連性,反而正係單純情緒性、人身攻擊之批評或謾罵;倘若其二人因自身內心不愉悅,即得任意以貶低他人人格之言語辱罵他人,再以「只是一時生氣口不擇言,不是真的要侮辱他」即可阻卻法律責任,則無非縱容行為人以粗俗言論進行謾罵,使刑法第309條形同具文;而該條文既未刪除,即代表我國立法者與人民均認為無論行為人如何氣憤仍不得任意謾罵他人,應保留對他人人格基本尊重。原審就上情所慮未盡,於法尚難謂合,乃依告訴人之請求上訴,請將原判決撤銷,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

三、上訴之論斷㈠細觀附表所示原審針對現場監視器影像作成之勘驗筆錄可知

,案發之際雙方正因告訴人不慎擦撞被告盧寬鴻之車輛而口頭理論中,被告盧寬鴻對於告訴人不先告知即執意將車停入導致碰撞一事感到不滿,告訴人則認該處為其住家,雙方正一來一往表達此事之想法,過程中被告盧寬鴻亦主動提議報警由警方處理。而參以被告二人口出起訴書所載言語(即附表粗體劃底線處)當下之情境,係處於與告訴人爭論之狀態中,其中「白目」、「白癡」、「啞巴」等詞雖帶有輕蔑、不屑之意,而可能造成告訴人一時不快或難堪,然該等詞語所在語句之前後文,均環繞在此次停車擦撞糾紛,認為告訴人自己不顧鄰居間和諧氣氛,且認告訴人如有停車下貨需求,僅須開口告知即會允讓,然告訴人卻默默逕將車停入該處導致擦撞,而當時現場被告盧寬鴻所停放之車輛已顯無可以後退空間等節,要難認係單純謾罵,此觀原審所勘驗附表長度約8分鐘之影片中,除上開零星三個詞語外,被告二人並未另行口出其他不堪言詞乙節自明;加以爭論當時尚有證人蘇信彰(告訴人之男性友人,即附件勘驗筆錄所載甲男)在場,被告二人亦是就事論事與證人蘇信彰對話,過程中證人蘇信彰更有阻止告訴人繼續說話、甚且替告訴人向被告盧寬鴻道歉之舉措,足徵告訴人當時之情緒亦非理性平和。則經綜合考量被告二人前後語言、文句情境,暨參酌告訴人並非屬於結構性弱勢群體成員等因素,依社會共同生活之一般通念,難認已直接貶損告訴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而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參酌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被告二人口出上開言語雖非理性,然尚無從率認其二人所為已符合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檢察官上訴意旨雖指摘不應使刑法第309條規範形同具文,然本案係因參照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所揭櫫基準資以審查,認被告二人所為尚未達須以刑罰相繩之程度,並非肯認行為人可任意謾罵他人而免於受罰,自無此部分上訴意旨所指疑慮,附此敘明。

㈡綜上所述,原審以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盧寬鴻、

盧天平有罪之積極證明,而為被告二人無罪之諭知,經核並無違誤;檢察官猶執前詞請求上訴,指摘原審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麗琇、李翺宇提起公訴,檢察官黃郁如提起上訴,檢察官吳茂松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李政庭法 官 陳薏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駱青樺附表(原審114年7月18日勘驗筆錄)影片畫面左邊為一戶裝有鐵捲門之民宅,民宅前停有一輛黑色汽車(黑車)位於畫面右下方。 19:32:00至19:58 告訴人駕駛紅車自用小客車(下稱紅車),抵達民宅,欲將車輛停在該民宅前方。 19:32:39 紅車倒車時碰撞到黑車車頭,紅車再度倒車導致黑車有所移動,並同時發出喇叭聲音,紅車再度前進與倒車,試圖要將紅車停放在民宅前方的白線上。 19:32:45 一名男性聲音(應為被告盧寬鴻,下稱盧寬鴻):搞什麼東西啦。 19:33:04 告訴人與盧寬鴻同時下車 (一名男性聲音:喬一下,沒關係) 盧寬鴻對告訴人:我在這邊維修東西,你看到你要一直進來,講一下就好了麻。 告訴人:我要在我家門口下貨..。 盧寬鴻:你講一下就好。 告訴人:你停在我家門口。 盧寬鴻:你撞到我的車了,你撞到我的車了(隨後走到車頭處察看車子),你撞到我的車了喔,你講一下就好,我在維修東西嘛。 告訴人:你不要停在人家家門口嘛。 盧寬鴻:那你不要撞我的車啊。 告訴人:我沒有故意要撞你的車啊。 19:33:30 畫面出現一位白色頭髮、身穿淺藍色上衣男性(應為盧寬鴻父親,下稱盧天平),盧寬鴻繼續走到車頭另一邊察看黑色汽車。同時畫面左邊住家的鐵捲門往上打開後,有一名穿白色脫鞋者(下稱甲男),站在住家門口,盧天平便與甲男交談,對甲男:如果會K到,我退一點沒關係… 告訴人:沒怎樣啦。 盧寬鴻:沒怎樣,這裡就..。 告訴人:沒怎樣啦。 盧寬鴻:沒怎樣,你撞那麼大力還沒怎樣。 告訴人:我哪有撞很大力。 盧寬鴻:你進來回來後,就一直往後退。 告訴人:我要把車停好。 盧寬鴻:你講一下就好了嘛,你完全不講,一直嚕。 告訴人:我剛有探頭,沒人理我。 盧寬鴻:你有講話嗎。 告訴人:我有探頭。 盧寬鴻:你這樣跟我盧嗎?那我叫警察來講好不好,要不要。 告訴人:叫啊。 盧寬鴻:爸,打電話(盧天平隨即往畫面右邊離開) 19:34:00 盧寬鴻持續察看車頭 19:34:01 告訴人:是有怎樣嗎?那天你來我們家闖禍,要不要我也叫警察。 盧寬鴻:沒關係你也盡量叫啊,好不好,你要搞這樣可以叫啊。 告訴人:你可以不要..。 盧寬鴻:我跟你老公講過,要當好鄰居,是你自己白目喔。 告訴人:ㄟ,你停在這裡ㄟ。 盧寬鴻:我在白線内。 盧寬鴻對甲男:大ㄟ,這你老婆,你跟她講一下,你回來跟我講一下,我馬上移就好。 甲男:你撞的喔? 盧寬鴻:她撞我的,要不然我會這麼生氣,她來就嚕ㄟ嚕ㄟ給我撞下去,這什麼情形。 告訴人:你看到我在退,你不能後退嗎? 盧寬鴻:啊我。 盧天平:這樣是要怎麼退啦,喔〜你也這樣白癡。 告訴人:我白癡什麼啊,什麼叫白癡啊。 盧天平:我什麼? 告訴人:誰白癡啊? 盧寬鴻對盧天平:沒你的事,爸,你進去裡面,沒你的事,拜託。 告訴人:你們車常常都停在這裡。 盧寬鴻:這裡(走向車頭,手指車子),一點一點而已,我可以不要追究,但是她的態度,這是她的態度,這裡(手指車子),不要追究沒關係,你撞這麼大力要做什麼,我有說不要移嗎。 告訴人:我沒有撞很大力。 盧天平對甲男:事情是這樣,你可以說叫我們開車開退一點,這樣給人家撞車就不對了。 盧寬鴻對甲男:我講一句白一點的,她這樣開口說要下貨,她如果跟我說,我知道要下貨,我一定。 告訴人:我已經嚕很多次了。 盧寬鴻:你來有30秒嗎。 告訴人:我嚕很多次了。 盧寬鴻:你嚕就嚕,幹嘛撞我咧。 告訴人:我不小心撞到的,我也不是故意的。 盧寬鴻:啊撞到了怎麼辦,怎麼處理,怎麼處理你跟我講嘛。 告訴人:你不要在那邊大小聲啦。 盧寬鴻:你被撞你會舒服嗎。 告訴人:我停在她家門口我活該啊。 盧寬鴻:我停在道路上。 告訴人:你以後不要停在人家家門口,我每次停在你那邊,你也有話講。 盧寬鴻:誰跟你有話講? 告訴人:那邊又是你的車位了嗎。 盧寬鴻:我承租的,可以了嗎。 告訴人:可以。 盧寬鴻:那我有傷害你的車子嗎,我請你,我有跟你老公講..,我有叫你不要停嗎,你問你老公(甲男),我有沒有講這句話。 告訴人:你不要再扯她了。 甲男對盧寬鴻:那撞到不好意思拉(台語),要叫警察就叫警察,看要怎麼。 盧寬鴻對告訴人:是你態度的問題,就是你今天撞到我,是你態度的問題,你回來,你跟我講一下就好。 告訴人:你可以了嗎,夠了沒。 盧寬鴻:什麼夠了沒,是你的問題。 告訴人:你可以不要再講了嗎。 甲男:好了啦。 盧寬鴻:你晚來(語意不清)你尊重一下隔壁的好不好。 告訴人:你有什麼了不起,鄰長又怎樣,鄰長就可以欺負鄰居嗎,當什麼好鄰居啊。 甲男:好了、好了啦。 盧寬鴻對甲男:這是你老婆說的喔,不是我說的喔,我從頭到尾都好禮的在說話,她一再闖我的底線(台語)。 甲男:她脾氣不好,不要跟她。 盧寬鴻:脾氣不好,不能撞別人的車吧? 甲男:沒關係,你如果..(語意不清),我叫警察。 盧寬鴻對告訴人:一句話,你要給我處理(手指車子)。 告訴人:我要怎麼給你處理。 盧寬鴻:假如我被ㄟ到是死好嗎。 告訴人:我跟你道歉可不可以。 盧寬鴻:態度的問題。 告訴人:態度怎樣。 盧寬鴻:態度要婉轉。 告訴人:我已經跟你說對不起了。 盧寬鴻:下次有什麼事情好好講。 告訴人:可以不要再大小聲了嗎。 甲男對告訴人:好好講就好了。 告訴人:你每次來都大小聲。 盧寬鴻:是你做錯事情。 告訴人:你每次來都大小聲,你都做對嗎。(甲男對告訴人示意不要再說話) 19:37:40 甲男對盧寬鴻道歉,並說若要叫警察就叫。 19:37:43 告訴人:請你把車挪走,麻煩你,好嗎 盧寬鴻:我先鑑定一下,看需不需要測量,挪去哪裡 (同時走到車頭查看車子) 告訴人:隨便你。 盧寬鴻:你的態度繼續這樣沒關係。 19:37:53〜19:38:21 盧寬鴻在檢查車子。 19:38:37 盧寬鴻:你是在找我麻煩。 告訴人:誰找你麻煩。 19:38:51〜19:39:28 盧寬鴻:從今天開始,大家都互相遇得到(台語),你要當惡鄰居沒關係,我盡量。 甲男:有沒有怎樣。(意指車子) 盧寬鴻:我看看。(察看車子) 19:39:28 盧寬鴻將車子引擎蓋關上,並說:沒關係。 盧天平:大家互相。 盧寬鴻:你這個女朋友如果要繼續這樣…但是不要,我也很尊重你,我也知道你很好講話,我是明事理的人,我不要跟不明事理的人講話。 盧天平:因為你爸爸媽媽我們都知道。 甲男:你要是有事對我就好。 盧寬鴻:我知道。 盧天平:沒有,但她就是要這樣,對不對,我也沒辦法,你不能說我做鄰長在欺負你。(此時盧寬鴻上車啟動汽車引擎將汽車倒退,盧天平說退一點,退一點) 甲男:我們下個貨。 19:40:13 告訴人上車。 甲男:下個貨,讓她下個貨。 19:40:14 盧寬鴻:她如果要下東西就講一下,我馬上讓她,都不開口,都啞巴。 (盧寬鴻將黑色汽車駛離畫面,告訴人將其紅色汽車倒退後停在住家門口後下車,之後影片内容則為告訴人與甲男持續將後車廂内物品搬至住家内直到影片結束)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7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盧寬鴻

盧天平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1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盧寬鴻、盧天平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告訴人董乃綺與被告盧寬鴻、盧天平父子為鄰居。緣告訴人董乃綺駕駛自小客車,多次嘗試將車輛停放在屏東縣○○鎮○○○街000號住處門前,然被告盧寬鴻自小客車之部分車身已停放在上開地點,致告訴人董乃綺之車尾與被告盧寬鴻之車頭發生碰撞,雙方因而產生爭執。被告盧寬鴻、盧天平竟分別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3年2月16日19時32分至40分許,被告盧寬鴻向告訴人董乃綺出言:「我有跟妳老公講過,要當好鄰居,是妳自己白目喔」、「都不會開口,都啞巴喔(台語)」等語;被告盧天平則向告訴人董乃綺出言:「是要怎樣退啦,妳也真是白癡(台語)」等語,足生損害於告訴人董乃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2人均涉有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申言之,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作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再者,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仍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檢察官認被告2人涉有前揭罪嫌,主要係以下列證據,作為論據:⒈被告2人於警詢、偵查時之供述。

⒉證人即告訴人董乃綺於警詢、偵查時之證述。

⒊證人即告訴人之友人蘇信彰於警詢、偵查時之證述。

⒋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勘驗報告、監視器影像檔案、現場照片、監視器影像畫面截圖。

四、訊據被告2人均堅決否認有何公然侮辱之犯行,辯稱:我們是一時的情緒反應等語(見本院卷第74頁)。

五、經查:㈠被告2人確有在公訴意旨所指之時間、地點,分別對告訴人語

出前開言詞之事實,業據被告2人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警卷第7至11、13至15頁、偵卷37、38頁、本院卷第74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董乃綺、證人即告訴人之友人蘇信彰於警詢、偵查時證述之情節相符(見警卷第17至21、39至41頁、偵卷第29、30、45、46頁),復有偵查報告、上揭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勘驗報告、現場照片、監視器影像畫面截圖等件在卷可稽(見警卷第5、45、47至49頁、偵卷第49至51頁),是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㈡惟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所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係指依個案

之表意脈絡,表意人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而語言文字等意見表達是否構成侮辱,不得僅因該語言文字本身用語負面、粗鄙即認定之,而應就其表意脈絡整體觀察評價,除應參照其前後語言、文句情境及其文化脈絡予以理解外,亦應考量表意人之個人條件(如年齡、性別、教育、職業、社會地位等)、被害人之處境(如被害人是否屬於結構性弱勢群體之成員等)、表意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及事件情狀(如無端謾罵、涉及私人恩怨之互罵或對公共事務之評論)等因素,而為綜合評價,例如被害人自行引發爭端或自願加入爭端,致表意人以負面語言予以回擊,尚屬一般人之常見反應,仍應從寬容忍此等回應言論。次就故意公然貶損他人名譽而言,並應考量表意人是否有意直接針對他人名譽予以恣意攻擊,或只是在雙方衝突過程中因失言或衝動以致附帶、偶然傷及對方之名譽,尤其於衝突當場之短暫言語攻擊,如非反覆、持續出現之恣意謾罵,即難逕認表意人係故意貶損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又就對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之影響,是否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而言,負面語言或文字評論,縱會造成他人之一時不悅,然如其冒犯及影響程度輕微,則尚難逕認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例如於街頭以言語嘲諷他人,且當場見聞者不多,或社群媒體中常見之偶發、輕率之負面文字留言,此等冒犯言論雖有輕蔑、不屑之意,而會造成他人之一時不快或難堪,然實未必會直接貶損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而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惟如一人對他人之負面評價,依社會共同生活之一般通念,確會對他人造成精神上痛苦,並足以對其心理狀態或生活關係造成不利影響,甚至自我否定其人格尊嚴者,即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限度,而得以刑法處罰之。例如透過網路發表或以電子通訊方式散佈之公然侮辱言論,因較具有持續性、累積性或擴散性,其可能損害即常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查被告2人於上揭時間,在前開地點分別對告訴人語出前開言

詞,而因該地點屬於戶外空間,附近住戶或路過之人顯均得以清晰聽聞被告2人上開所述之言詞,是被告2人當係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見聞之狀態下為之。且「白目」、「啞巴」、「白癡」」等語,均屬否定他人人格,或指稱他人不識相、不知好歹、身體有所缺損、愚蠢、智能低下之用語,被告2人分別以前揭言詞指稱或形容告訴人,顯係於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對告訴人口出負面言詞攻擊無訛。

㈣然被告2人之所以會分別為前開言詞,起因係告訴人駕駛自小

客車在前開時、地欲倒車停車時,不慎碰撞被告盧寬鴻當時停放在該處之自小客車,雙方因而發生爭執,且時間前後逾9分鐘,並多有言詞交鋒等節,分據被告2人於警詢及偵查時陳明(見警卷第9、10、14、15、37、38頁),以及證人即告訴人董乃綺、證人蘇信彰於警詢及偵查分別證述明確在卷(見警卷17至20、40頁、偵卷第29、30、45、46頁),並經本院於114年7月18日審理時當庭勘驗卷附監視器錄影檔案無訛,有本院勘驗筆錄、勘驗報告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99、

100、109至113頁),堪認被告2人並非係無端對告訴人語出上開言詞,被告2人實有可能僅係因一時氣憤而抒發渠等不滿之情緒而已,難以僅因渠等口出前開尖銳、攻擊性之言詞,即遽認被告2人有何蓄意貶抑他人名譽之主觀犯意。

㈤況且,在前開過程中,雙方不斷發生言語爭執,互不相讓,

其間告訴人係有語出:「你不要停在人家家門口嘛」、「我沒有故意要撞你的車啊」、「沒怎樣啦」、「我哪有撞很大力」、「是有怎樣嗎?那天你來我們家闖禍,要不要我也叫警察」等語,被告盧寬鴻乃因而口出『我跟你老公講過,要當好鄰居,「是妳自己白目喔」』之粗鄙言詞,告訴人又語出:「你看到我在退,你不能後退嗎」等語,被告盧天平因而口出『這樣是要怎麼退啦,喔~「妳也這樣白癡(起訴書記載為〈妳也真是白癡〉」』之粗鄙言詞,嗣約隔一段時間後,告訴人上車,告訴人之友人蘇信彰(即勘驗報告之甲男)出言:「下個貨,讓她下個貨」等語,被告盧寬鴻則再語出:『她如果要下東西就講一下,我馬上讓她,「都不開口,都啞巴」』之粗鄙言詞,業經本院當庭勘驗卷附監視器錄影檔案如前,有前揭勘驗筆錄、勘驗報告附卷可參,可見被告2人前揭言詞無非係連結到告訴人前開令渠等不悅且無法溝通之舉動,自屬針對告訴人之舉動所為之意見表述,渠等為此表意堪認尚在情理之內,而非流於單純情緒性、人身攻擊之批評或謾罵,渠等言詞,縱令告訴人感到不快或認名譽受損,亦無法遽認被告2人即有公然侮辱之故意。

六、綜上所述,本件依公訴人所舉前揭各項證據方法,僅能證明被告2人確有語出前揭粗鄙言詞之事實,就被告2人是否已有貶低告訴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而合於司法院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3號合憲性限縮之刑法公然侮辱罪要件,尚存在合理懷疑,無法使本院達於確信被告有罪心證之程度,揆諸首揭說明,既不能證明被告2人犯罪,即應為渠等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麗琇、李翺宇偵查後提起公訴,檢察官黃郁如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宗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薛慧茹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