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上易字第550號上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唐子鈞選任辯護人 田杰弘律師
張桐嘉律師邱莉翔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妨害自由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417號,中華民國114年8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944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唐子鈞緩刑貳年。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第1項)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第2項)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第3項)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由於檢察官、被告唐子鈞已於本院審判程序中言明:針對量刑上訴等語(本院卷第116頁)。因此,本件上訴範圍只限於原審之量刑部分,先予說明。
二、原審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罪名部分:原審經審理後,認定:被告唐子鈞前與代號A000000000003之告訴人(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為同事關係,被告知悉告訴人已有男朋友,然其等仍分別於民國112年11月26日2時許、同年12月3日1時許、同年12月10日1時許發生性行為(涉嫌強制性交部分,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後被告不滿告訴人不願與其男朋友分手並接受其追求,竟基於強制之犯意,接續於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時間,分別以電話、通訊軟體LINE訊息,向告訴人恫稱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言詞內容,以此脅迫方式使告訴人行與自己為性行為15次之無義務之事,然因告訴人心生畏懼且不堪其擾,乃向其等任職公司提出性騷擾申訴並報警處理,被告因此罷手而止於未遂等事實。因而認定被告係接續犯刑法第304條第2項、第1項之強制未遂罪,並論以一罪。
三、原審就被告量刑及其所裁量審酌之事項:原審經審理後,㈠就未遂部分。認為被告已著手實行本案之強制行為,惟因告訴人報警處理而止於未遂,其所生損害較既遂犯為輕,故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㈡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不滿告訴人不願與其男朋友分手並接受其追求,竟持續以附表編號1至4所示言詞內容,脅迫告訴人行無義務之事,所為實屬不該。考量告訴人於案發後曾至身心科就醫治療,目前仍持續接受心理諮商,有告訴人之病歷資料附卷可佐,且告訴代理人於原審審理中陳述告訴人迄今看到被告仍會害怕、發抖等語,可認告訴人因被告本案犯行,受有相當之心理創傷;被告始終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且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或賠償其所受損失;兼衡被告前無前科紀錄,素行尚佳,再斟以被告於原審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暨經濟狀況,以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4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之標準。
四、未遂部分:原審依前開三之㈠之理由,認為被告有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之適用,並減輕其刑,尚無違誤。
五、關於量刑審酌部分:㈠量刑係法院就繫屬個案犯罪之整體評價,乃事實審法院得依
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故量刑判斷當否之準據,應就判決之整體觀察為綜合考量,苟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
㈡原審依據其判決當時之一切情狀,審酌前開三之㈡所示事項,
量處被告有期徒刑4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之標準。經核原審判決已具體審酌包含上訴理由之刑法第57條科刑等一切情狀,在罪責原則下適正行使其量刑之裁量權,客觀上並未逾越法定刑度,亦與罪刑相當原則無悖,難認有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濫用其裁量權限之違法情形。檢察官、被告提起上訴,指摘原審判決量刑不當,為無理由,應均駁回。
六、緩刑部分: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參。爰審酌被告因一時失慮,致罹刑案,且於犯後坦承犯行。並參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當庭賠償給付被害人20萬元等情,有本院審判筆錄可參(本院卷第118頁)。本院認為被告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其所受之宣告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俐吟提起公訴,檢察官倪茂益提起上訴,檢察官鍾岳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莊鎮遠法 官 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杏娟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所依據之法條:
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時間 方式 言詞內容 1 113年1月初某日凌晨某時許 電話 給你兩個條件,一個我唐子鈞本人於隔天早上9時,到你男友工作地點,直接你男友坦白發生性行為的事情,第二個就是發生性行為15次相抵 2 113年2月7日23時55分 LINE訊息 「我讓你選15次時間讓你定、已經很退讓」 「是不是連15次你都不想」 3 113年2月8日15時18分至15時58分 LINE訊息 「我先說好15次要在摩鐵、就這樣」 「說真的你根本不想15次對吧、你只是硬答應、拖延而已」 「還有我所謂15次不是射15次,而是上床天數我之前說過」 「沒有什麼三月底、我現在就強勢霸道給你看,228之前沒有達成15次、後果自負」 「214前至少兩次、沒達成、後果自負」 4 113年2月8日23時22分 LINE訊息 「怎麼封鎖?封鎖的很爽?真的很喜歡把我給惹毛、好一個全封鎖、你他媽的死定了,12點沒接受你的回應,那你自己就知道了,看是要你自己坦白還是我去找他,不管你的理由時間到就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