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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4 年上易字第 51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上易字第515號上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鍾孟峻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鍾孟峻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鍾孟峻(下稱被告)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4日訊問後,認被告所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114年11月24日執行羈押,至115年2月23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所犯之罪經原審法院判處罪刑在案。再衡酌被告所犯危害國家秩序及社會安全,兼考量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認對被告繼續執行羈押尚屬適當,符合憲法比例原則及刑事訴訟法上羈押相當性原則之要求,是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性存在,應自115年2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蔡書瑜法 官 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梁美姿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2-04